时间:2010-07-30 阅读次数:
关于阳光馨园红线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阳光馨园红线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我局已收悉,经现场查验,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东区银江镇攀枝花村,为已建攀枝花“阳光馨园”经济适用房工程服务。该项目包括已建排洪沟1640.7m;架设给水管道长2000 m; 架设煤气管道长1940 m;修建高位水池1250m3×2;修建道路862 m(其中440 m为新建道路);修建消防站1座;对“阳光馨园”小区内所有电表进行一户一表改造。
工程于2010年8月开工,2011年2月竣工,工程总工期为6个月,项目总投资3401.27万元。
二、编制依据充分、资料基本齐全、内容较详实,工程及项目区概况阐述清楚。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界定清楚,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总面积为2.54hm2,其中项目建设区面积为1.66hm2,直接影响区面积0.88hm2。工程区的水土流失总量为127.3t,新增水土流失量为77.9t。
四、《报告书》对该项目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设施和水土保持分析是适当的;水土保持防治划分适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
五、《报告书》中水土保持投资估算依据正确,新增投资为45万元,其中水土保持监理费10万元,监测费9.63万元,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2.08万元,独立费用31.84万元。
六、水土保持效益分析依据正确,效益分析可信。
七、请你公司在工程建设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方案抓紧落实资金、管理等保证措施,做好本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工作,加强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定期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土保持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工程建设中占用和损坏的水土保持设施,需依法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八、工程竣工后,提出验收申请,我局将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和国家技术标准对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
特此批复!
攀枝花市东区农业水务局
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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