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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大河(东区段)河道管理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明确大河(东区段)管理范围,保障河道行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划定了我区大河(东区段)河道管理范围,结合我区实际,现公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
(一)按河流行政区划和攀枝花市东区河长制工作范围:
大河(东区段)河道管理范围位于银江镇华山村,起点地理位置为东经101°41′4541"北纬26°33′1443";终点地理位置为东经101°42′5644"北纬26°32′1153",划界河道总长度为3.856km。
(二)有堤防工程的范围,管理范围按《四川省水利工程管 理条例》规定的管理范围予以确定,主要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三)没有堤防工程的范围,管理范围按防洪规划确定的防洪标准的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与山丘体交线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等。
二、管理要求
(一)河湖管理范围的划定是加强执法监督和管理保护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乱倾乱倒、非法采砂取石和从事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示牌和防汛水文设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对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三、其他说明
(一)本公告内容属行政管理事项,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二)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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