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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词: 发展规划

朱矿排土场矿区路段“5. 1”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16-10-31   阅读次数:

朱矿排土场矿区路段“5. 1”车辆

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五道河双龙滩村运输协会,攀枝花市合庆汽车运输服务公司

(二)事故时间:2014511700

(三)事故地点:朱矿排土场矿区道路

(四)事故类别:车辆伤害

(五)事故伤亡情况:1

 

性别

年龄

民族

籍贯

工种

伤害程度

陈仁彬

42

汉族

盐边县共和乡纳底河村

驾驶员

重伤

(六)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

(七)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 广文元     区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        区监察局局长

                 区安监局副局长

  :杨自立     区监察局工作人员

                东区总工会工作人员

          朱炳云     东区公安分局银江派出所民警 

雷志刚     银江镇安办主任

      东区运管所副所长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

          谢仕泉     区安监局工作人员

          吴景林     区安监局工作人员

(八)调查取证情况:调查询问7人次,取证材料29份,照片15张。

二、事故单位及现场概况

(一)五道河双龙滩村运输协会成立于2013629日,未注册。攀枝花市合庆汽车运输服务公司成立于2012514日,在仁和区工商局注册号为510400000059643.

(二)现场勘查情况:

1)现场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朱矿一排土场公路路段,该路段系矿区自建路,道路呈东西走向,东朝五道河方向,西往选矿厂方向,路面系沙石路面。道路凸凹不平、干燥,无标志、标线,道路横断面为混合式。

2)事故车辆停车位置:

D38313号重型货车头朝东车尾朝西停放在道路北侧路边。该车右前轮、右后轮分别距道路南侧边缘6.80米和8.70米。该车停车处左后轮距北侧路外电杆3.00米,该电杆斜拉线接地固定点位于北侧路边边缘,电杆断裂后斜倒于川D38313号重型货车及川D37757号重型货车货厢上。

D37757号重型货车头朝西尾朝东停放与道路南侧路面上,该车右前轮、右后轮分别距道路南侧边缘4.80米和3.20

3)事故车辆碰撞痕迹:川D38313号重型货车左侧防护栏扭曲变形,左侧油箱上有一处明显凹陷痕迹,以上两处痕迹均系与电杆接地斜拉线接触时产生。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

(1) 陶飞,男,19791014出生,身份证号:513425197910143515,住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关河乡马鞍村216,联系电话:15390471849。档案编号:510400129772,准驾车型:A2,交通方式:驾驶D38313号重型货车,行驶证登记车主为攀枝花市合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 陈仁彬,男,19720407出生,汉族,身份证号:510422197204076413,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共和乡纳底河村纳底河组16号,交通方式:驾驶川D37757号重型货车,受伤。行驶证登记车主:王恩海,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五道河村2174号。

三、事故调查情况

2014511700许,陶飞驾驶川D38313号重型货车行驶至朱矿一排土矿区路段时,遇川D37757号重型货车停于其车行右侧路面上,陶飞在驾车从停放货车左侧路面绕行过程中逆向行驶与左侧路边电杆接地拉线相挂,将拉线拉断、电杆拉倒,电杆倒下过程中造成停于路面上的川D37757号重型货车驾驶员陈仁彬受伤、车辆、电杆受损的事故,经医院诊断陈仁彬为电击伤:心脏损伤,左下肢电弧烧伤;坠落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左侧创伤性湿肺,左侧肋骨多发骨折;胸椎:腰椎骨折待排(事故发生时陈仁彬正在川D37757号重型货车货厢上搭篷布)。

四、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的,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1、此次事故中陶飞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故路段遇其车行方向右侧路面上车辆逆向停放,采取驾驶机动车占用对向车道冒险绕行,在占用对向车道行驶过程中,对该路段的道路通行状况观察不充分,判断失误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陈仁彬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故路段占用对向车道逆向临时停车,妨碍了对向车辆的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综上所述,事故调查组认定陶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陈仁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五、事故责任

1、陶飞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陈仁彬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3、五道河双龙滩村运输协会主要负责代表本村车主与货源单位协商运价、结算运费,并负责装载现场的秩序管理,本起事故发生在装载现场以外,故该协会与本起事故无直接关系。

4、市合庆汽车运输服务公司对本单位所属川D38313号肇事车辆的驾驶员未建立档案、未能提供聘用合同、未能提供组织肇事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的记录,在公司内部管理中存在一定漏洞和瑕疵,但与本起事故发生应无直接因果关系。

六、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陶飞,川D38313号车驾驶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第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以罚款5000元。

(二)陈仁彬,川D37757号车驾驶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第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该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建议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以罚款3000元。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车辆管理单位和车主要适时开展驾驶员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借鉴、积累安全工作经验,提高安全意识和素质,同时开展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反“三违”活动。

(二)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进入矿区道路时不得随意停车,因故需在矿区道路临时停车时,需将车辆停在道路右侧,同时设置明显的标志或示警灯光。

(三)进入矿区内车辆严格按限速要求行驶,不得超速,车辆同向行驶时保持10米以上安全距离,且不得在矿区内随意超车。

(四)机动车辆通过道口及狭窄路段需做到一停、二看、三确定、四通过。

(五)车辆管理单位和车主要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梳理和隐患排查工作,落实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和减少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朱矿排土场矿区路段“5. 1”车辆伤害事故调查

                                                2014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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