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0-31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地森源石材有限公司
“12. 31”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攀枝花市地森源石材有限公司
(二)事故时间:
(三)事故地点: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攀枝花村仰天窝地森源石材有限公司厂区道路
(四)事故类别:车辆伤害
(五)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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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民族 |
籍贯 |
工种 |
伤害程度 |
损失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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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远荣 |
男 |
60 |
汉族 |
重庆市开县 |
保安 |
死亡 |
6000日 |
(六)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99.1万元
(七)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组 长:广文元 区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张 健 区监察局局长
陈 锐 区安监局副局长
成 员:杨自立 区监察局工作人员
刘 欣 东区总工会工作人员
邓小虎 东区公安分局瓜子坪派出所所长
刘茂林 银江镇经济发展办主任
冯代光 区经信局工作人员
罗 斌 区安监局工作人员
谢仕泉 区安监局工作人员
吴景林 区安监局工作人员
熊永平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秩序科科长
孙义利 攀钢矿业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
(八)调查取证情况:调查询问8人次,取证材料49份,照片34张。
二、事故单位概况
攀枝花市地森源石材有限公司成立于
三、事故发生、救援和报告经过
7:00左右地森源石材有限公司员工冯巩科发现死者后立即报警和拨打120并封锁事故现场,同时电话上报公司和东区安监局,经公安机关认定李远荣当场死亡。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胡基平驾驶川D-50021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行经事故地点左转弯上坡时超速行驶,对车身左侧行人与车身之间的横向安全间距估计不足,未考虑到车辆前后轮胎在转弯过程中的内径差,而是直接采取小转弯半径的方式转弯,导致该车的车身左侧与站在路边的保安李远荣擦挂,李远荣倒地后被该车左后轮当场碾压致死。
(二)间接原因
1、道路条件差。厂区道路系沙石土路面,双向单车道,路面扬尘大。
2、照明不足、视线不良。厂区的照明明显不足,该路段夜间无路灯照明,出事地点是左转弯的“Y”型道路且时间又是早上6点50左右,驾驶员视距、视野受限,视线有盲区,在没有信号的道路上没有认真执行一慢、二看、三通过或一停、二看、三通过的规则。
3、安全设施投入不足。厂区公路内没有设置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标线和弯道反光凸镜等安全设施。
4、车辆状况不良。肇事车辆川D-50021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右后轮轮胎明显缺气,但驾驶员仍违章开“带病”车拉矿。
5、安全意识差。在厂内“Y”形重要交通路口,李远荣(死者)横穿公路,站位不当,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因素基本没有自我保护防范意识。
6、管理不到位。
(1)、地森源石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混乱。虽制定了:“7:00至20:00为车辆拉矿时间”和“进出厂区公路车辆由保安进行登记、协调、指挥”的规定,但这些制度形同虚设,没有落实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间接默认车辆提早进入厂区,弯道不减速、不避让行人、不按规定靠右行驶等违反相关法规规定的事实。即纵容了司机的违章行为,也漠视了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诉求。
(2)地森源石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上岗较长时间未及时取得安全生产任职资格证书,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忽视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对各类安全生产规定执行情况没有严格监督,导致地森源公司现场隐患长期存在。
(3)地森源石材有限公司未设置专职交通管理员或专职安全员;虽有兼职安全员但未履行安全员的职责,未及时发现隐患,未给新进厂的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4)地森源石材有限公司未给部分员工购买保险、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与员工签订的劳务合同未告知职业危害。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驾驶员违规操作、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所造成的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胡基平,川D-50021解放牌重型自卸货驾驶员。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的第一款第二项有关规定处以罚款10000元。
(二)胡云良,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和《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
(三)左友奇,公司安全员。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和《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条第三、四、五项的规定,对该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
(四)李远荣,公司员工。安全意识欠缺,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因素基本没有自我保护防范意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应负本次事故一般责任,鉴于李远荣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
(五)攀枝花市地森源石材有限公司。该公司没有健全、落实《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负责人未培训取证、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没有设置专职安全员、兼职安全员履责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日常检查记录不细致、分管安全负责人无带班记录、未给新进厂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给部分员工购买保险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与员工签订的劳务合同未告知职业危害等,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建议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处以100000元罚款·。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本次事故反映出的问题,公司应当着力做好以下六方面工作:
(一)增加厂区公路内的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标线和弯道反光凸镜等安全设施。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负责人要提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任职资格证书,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同时按规定设置专职交通管理员或专职安全员。
(三)企业要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借鉴、积累安全经验,提高安全意识和素质,同时开展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活动,认真检查安全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漏洞,重新梳理并细化岗位安全规程并严格执行。
(四)加强企业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和管理,落实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措施,按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同时企业与劳动者在用工前应签订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劳务协议并购买相应的保险。
(五)企业要建立健全、严格落实《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好门卫制度,真正为企业把好第一道关。
(六)企业要对厂区内进行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工作,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攀枝花市地森源石材有限公司“12.31”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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