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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28”
高空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四川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事故时间:2012年12月28日上午9时许
(三)事故地点:四川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市国际商住楼
(四)事故类别:高空坠落
(五)行业类别:建筑施工
(六)伤亡情况:死亡一人
死者:陈志春,女,37岁,1976年4月3出生于四川省会东县红岩乡。
(七)直接经济损失:86 万元
(八)事故调查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广文元 区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陈 锐 区安监局副局长
张 健 区监察局局长
成 员:杨国民 区安监局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
张兆军 市安监局执法支队 监察员
刘 欣 区总工会工作人员
谢 强 东区公安分局临江路派出所所长
雷 云 区住建局工作人员
王多宇 区住建局工作人员
谢仕泉 区安监局工作人员
二、企业基本概况
四川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注册资金22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公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混凝土预制件专业承包三级;建筑装饰材料销售。
三、工程概况
攀枝花市都市国际商住楼,项目地址:东区炳二区九附六公交公司侧,开发建筑面积34512.84㎡,项目业主:攀枝花市宗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单位:四川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工程2011年11月开工建设,计划2013年5月竣工。
四、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工作进度的安排,泥工班对都市国际商住楼25层楼顶进行施工作业。2012年12月28日上午7时,按照分工,陈志春到25层楼顶辅助其他工人进行施工作业,上午9时许,陈志春不慎从第25楼人防通风井口坠至一楼,经攀钢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五、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询问有关当事人及查阅大量资料,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经过反复调查、分析认为,导致此次高空坠落事故的原因是:
1、四川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督促、检查本单位生产安全工作不力,对施工现场(人防通风井口无照明,无防护设施)的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力度不够,各项制度和安全措施未落到实处,对职工的安全监管流于形式,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是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2、陈志春在楼顶清渣作业过程中,对作业现场未认真观察,未发现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慎从25层人防通风进口坠落至一楼死亡,是导致此次事故的另一直接原因。
事故性质: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划分
(一)四川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监管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未得到落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员工陈志春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未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鉴于在本次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七、对事故单位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组建议对责任单位作以下处理:
四川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未得到贯彻落实,监管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建议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对其处以罚款100000.00元。
八、防范措施
四川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吸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警钟长鸣,从思想上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落实。要全面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监管,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提高事故预见能力;强化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切实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四川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28”高空坠落事故调查组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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