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2-24 阅读次数: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攀枝花市迅扬商贸有限公司
(二)事故时间:2018年4月23日11:30左右
(三)事故地点: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弄弄沟村
(四)事故类别:机械伤害
(五)事故伤亡情况:1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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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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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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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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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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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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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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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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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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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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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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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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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攀枝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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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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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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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略)
(七)调查取证情况:调查询问6人,询问笔录6份。事故照片3张,《攀枝花市迅扬商贸有限公司“4.23”事故分析报告》(见附件)1份。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2015年5月21日周某昌与攀枝花市发顺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付某菊、向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租用攀枝花市发顺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东区银江镇弄弄沟村山上的一块空地。签订《租赁合同》时,周某昌无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2016年周某A、周某昌开始在租赁的场地上兴建“塑料颗粒加工厂”,该厂未履行安全“三同时”等手续,建好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2018年3月5日,刘某与周某昌签订《合伙经营协议》,约定刘某出资20万元购买已建好的“塑料颗粒加工厂”50%的股份,双方共同经营,刘某负责管理财务,周某昌负责管理厂内综合事务,但因周某昌身体原因,“塑料颗粒加工厂”综合事务实际由周某A管理。
攀枝花市迅扬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在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3MA6213BG9A,所在地址: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23号2栋8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周杨;营业期限:2016年9月27日至2066年9月26日;经营范围:销售:矿产品。化工产品(危化品除外),煤炭、焦炭、渣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机械设备、电器设备、仪器仪表、电线、电缆、冶金辅料、耐火材料、机电产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办公用品、润滑油、汽车配件、文化、体育用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服装、鞋帽、编织袋、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安装、维修、租赁、加工编织袋。事故发生时,攀枝花市迅扬商贸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周某B,周某B是周某A的妻子,攀枝花市迅扬商贸有限公司与“塑料颗粒加工厂”存在深厚的关系。(王某某、周某明、周某A、付某菊《询问笔录》承认“塑料颗粒加工厂”就是攀枝花市迅扬商贸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3日事故发生时,攀枝花市迅扬商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周某A、周某昌、刘某。周某A是周某昌的儿子,刘某是周某昌的合伙人。
三、事故发生、救援和报告经过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4月,周某A、周某昌分别给王某某打电话,请他到攀枝花市迅扬商贸有限公司上班,2018年4月17日,王某某到攀枝花市迅扬商贸有限公司开始上班。
2018年4月23日11:30左右 ,攀枝花市迅扬商贸有限公司员工王某某开破碎机打料,打了一会儿,王某某到破碎机飞轮(无防护罩)旁拉编织袋,由于编织袋堆积较高且成捆,需用力扯散,王某某使劲撕扯成捆的编织袋,脚一滑就滑入了破碎机飞轮,王某某一边呼救,一边往外拔腿,但拔不出。
(二)抢险救援及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攀枝花市迅扬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周玉明听到王某某的呼救声后,立即把破碎机关掉,然后周玉明将王某某背出厂房,拦了一辆皮卡车,将王某某送到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
2018年5月3日,王某某亲属向东区安监局报告了事故情况。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攀枝花市迅扬商贸有限公司先将王某某送到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后又转院至攀枝花市第五人民医院,经医生全力救治,终因伤势过重,做了右腿截肢手术。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发生后,经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批准,由东区安监局牵头成立了攀枝花市迅扬商贸有限公司4.23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踏勘,询问相关人员,并邀请四川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技术人员对事故原因进行了技术分析,出具了《攀枝花市迅扬商贸有限公司4.23机械伤害事故技术分析报告》,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结合事故现场实际情况,调查组对事故直接原因、管理原因和事故性质认定如下:
(一)直接原因
攀枝花市迅扬商贸有限公司员工王某某安全意识差,作业过程中滑倒,由于作业现场编织袋堆放杂乱,破碎机飞轮未安装防护装置,王某某右腿滑入破碎机飞轮中,被绞断,最终导致右腿被截肢。
(二)管理原因
1. 攀枝花市迅扬商贸有限公司未对破碎机飞轮安装防护罩等防护装置。
2. 攀枝花市迅扬商贸有限公司破碎操作区编织袋堆放杂乱。
3. 攀枝花市迅扬商贸有限公司未针对破碎工艺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且无相应岗位的风险识别与防范培训教育,未教育员工采用正确的操作方式操作,如成捆的编织袋在投入破碎机内时应该用剪刀剪开,而不应该徒手扯散。
4. 攀枝花市迅扬商贸有限公司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
5. 攀枝花市迅扬商贸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导致员工安全意识差。
6. 攀枝花市迅扬商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接受安全培训,不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7. 攀枝花市发顺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将场地租赁给周某昌,后又建成攀枝花市迅扬商贸有限公司(“塑料颗粒加工厂”)。该厂建成后,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攀枝花市迅扬商贸有限公司运营后,攀枝花市发顺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未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过对事故现场勘查,查阅企业相关资料,调查、询问相关人员后,认定攀枝花市迅扬商贸有限公司4.23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处理建议
1.王某某,攀枝花市迅扬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安全意识差,作业过程中滑倒,由于作业现场编织袋堆放杂乱,破碎机飞轮未安装防护装置,王某某右腿滑入破碎机飞轮,被绞断,最终导致右腿被截肢。鉴于其在事故中已受到惨痛教训,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周某A,攀枝花市迅扬商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之一,实际管理攀枝花市迅扬商贸有限公司日常事物,未对破碎机飞轮安装防护罩等防护装置;未制定相应的破碎操作规程,未教育员工采用正确的操作方式操作;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日常教育培训,导致员工安全意识差;周某A本人未接受安全培训,不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周某A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五)项,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周某A处罚款人民币5千元。
3.周某昌,攀枝花市迅扬商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之一,未对破碎机飞轮安装防护罩等防护装置;未制定相应的破碎操作规程,未教育员工采用正确的操作方式操作;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日常教育培训,导致员工安全意识差。周某昌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五)项,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周某昌处罚款人民币5千元。
4.刘某,攀枝花市迅扬商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之一,未对破碎机飞轮安装防护罩等防护装置;未制定相应的破碎操作规程,未教育员工采用正确的操作方式操作;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日常教育培训,导致员工安全意识差。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五)项,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刘某处罚款人民币5千元。
5. 攀枝花市发顺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将场地租赁给周某昌,后建成攀枝花市迅扬商贸有限公司,该厂建成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攀枝花市迅扬商贸有限公司建成运营后,攀枝花市发顺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未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攀枝花市发顺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
6.攀枝花市迅扬商贸有限公司未对破碎机飞轮安装防护罩等防护装置,破碎操作区编织袋堆放杂乱,未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且无相应岗位风险识别与防范培训教育,未教育员工采用正确的操作方式操作,未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和日常培训教育,导致员工安全意识差,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以上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攀枝花市迅扬商贸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本次事故反映出的问题,攀枝花市迅扬商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发顺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意识,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同时,要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一)事故相关单位要举一反三,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五落实五到位”要求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认真排查整改事故隐患,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制定安全培训计划,杜绝培训“走形式、走过场”现象,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三)事故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视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强化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附件:攀枝花市迅扬商贸有限公司4.23机械伤害事故技术分析报告
攀枝花市迅扬商贸有限公司4.23机械
伤害事故调查组(安监局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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