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8 来源:东区民政局 阅读次数:
我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应当先召开党组会议进行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一、执法承办机构在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相关证据;
(三)相关依据;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
(五)经过听证地提供听证笔录;
(六)行政相对人的申辩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局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
二、局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 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局法制审核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人员不得少于2 人。局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共有1页 当前第1页
主办:中共攀枝花市东区委员会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
承办:攀枝花市东区电子政务建设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812-2237455
网站标识码:5104020005 ICP备案编号:蜀ICP备2021023010号 川公网安备:51040202000167号
网站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