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04 来源:攀枝花东区司法局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由本行政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的程序。
第三条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是本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具体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由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五条 区政府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第六条 法制机构应当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专职法制审核人员,以适应法制审核工作需要。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原则上应当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二章 审核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许可主要包括:
(一)适用听证的;
(二)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决定的;
(三)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主要包括: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较大数额没收财产;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五)行政拘留;
(六)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确定本机关的较大数额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强制主要包括:
(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四)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征收主要包括:
(一)对集体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
(二)行政征收对象涉及人数较多或对征收补偿方案分歧较大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征收事项。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重大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决定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工作需要,增加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的种类和范围。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的执法机构应当在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后,将案件送本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四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交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相关证据;
(三)相关依据;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
(五)经听证的提供听证笔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法制审核的重点包括:
(一)行政机关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是否适格;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行政裁量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备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不成立的,提出不予同意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
(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七条 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
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法制机构补办法制审核。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的执法机构不同意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法制机构复审。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执法机构。行政机关的执法机构仍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九条 法制机构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执法机构入卷归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属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纠正,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分管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
(二)经法制审核不合法,作出决定的;
(三)法制审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清单,根据本办法和本机关的行政权力事项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规范法制审核方式方法,在保证办案质量的情况下压缩审核期限。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机制,并将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攀枝花市东区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机构)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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