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28 来源: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办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侵权的情况下,均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三、申办材料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及其涉及举报投诉内容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立案
1、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案件,依法受理,并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确定是否立案。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查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对及时立案调查。
(二)调查
1、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
3、发现案件应当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的,告知当事人依照有关程序办理。
4、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法下达《限期责令改正指令书》。
5、经调查、检查,认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撤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撤销立案。
(三)行政处罚、处理
案件承办人根据调查情况提出拟进行处罚、处理的建议,填写《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材料交大队长、局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陈述、申辩期限后,依法应当进行行政处罚(处理)的,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劳动行政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结案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结案:
(1)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2)由于涉案单位消失等原因,《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无法送达的;
(3)当事人逾期未履行处罚或处理决定,已申请强制措施的;
(4)结案后及时立卷归档。
五、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特殊案件延长3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无
七、联系方式
0812-2229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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