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28 来源: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受理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二)受理范围:辖区范围内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三)程序
1、投诉(举报)人对劳动违法行为可采用当面投诉(举报)、电话举报等形式。
2、投诉(举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提供相关材料:
(1) 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用人单位;
(2) 被投诉(举报)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事实情况;
(3) 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地址或电话;
(4) 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并要求处理的,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应出示身份证,并提供劳动合同等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对符合举报条件、材料齐备的举报,予以登记受理,按规定程序处理;对举报内容不详、材料欠缺的告知补充相关材料后再予受理。
4、对不属于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的当面举报和电话举报,告知向有权处理机关反映;
(四)劳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况:
1、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
2、被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在2年前已终止的;
3、投诉举报人不提供基本情况,经核查未发现相关证据的;
(五)时限: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特殊案件延长30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
无
四、投诉(举报)电话、地址:
攀枝花大道中段524号 0812-2229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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