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9-02 来源:攀枝花市东区司法局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东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和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准确、真实记录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并对设备进行统一存放、分类管理、定期维护。购置设备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 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和流程等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推行行政执法文书电子化。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机关执法机构、人员和设备配备情况,采用相应音像记录方式对下列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
(一)实施检查、勘验、询问或先行登记保存等调查取证活动;
(二)对场所、设施、财物实施或解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四)举行听证会;
(五)采用留置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六)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九条 对可能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条件允许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双设备同时录音录像。
全过程录音录像应当准确记录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二)行政执法人员、相对人等现场人员;
(三)行政执法现场环境及行政执法情况;
(四)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等;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当天的执法活动结束后立即将音像记录信息移交存储,不得自行保管。连续工作、异地工作或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不能及时移交记录信息的,应当在返回本机关后24小时内移交存储。
第十一条 音像记录信息应当按照证据审查与认定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并存储至专用存储设备或系统由专人保管。音像记录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复制。任何人不得修改、删除或损毁音像记录信息。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明确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对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规范管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对外提供和公开发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属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分管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或未按要求履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存储或保护致使行政执法信息损毁、灭失的;
(三)修改、删除或故意损毁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泄露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机关的行政权力事项制定实施细则,完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式、范围、信息保存、管理、使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攀枝花市东区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机构)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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