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9-02 来源:攀枝花市东区司法局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东区行政执法公示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依据、程序以及行政执法文书等内容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载体及内容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区级政府及区级工作部门行政执法公示的统一平台。
行政机关通过其他信息平台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应当建立相关平台与区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有效链接,实现公示信息互联互通。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机关网站,主动公示以下内容:
(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二)承办机构;
(三)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类别、执法证件编号、执法证件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四)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五)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内容。
第七条 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权力事项名称、类型、依据;
(二)行使主体;
(三)执法程序或服务指南;
(四)裁量标准、救济途径、监督方式等。
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包括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检查对象、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内容。
行政机关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实施监管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办事大厅、服务办事窗口公示执法程序、服务指南和工作人员的岗位信息。
第十条 建立全区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执法人员身份信息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和核实。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法应当出具相关执法文书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具,并依法告知事由、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的公示,应当符合《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实施方案的通知》(攀办发〔2016〕45号)的规定。
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确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收费、行政征收决定(结果)应当公开的内容,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当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执法决定(结果)等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政务微博、微信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示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章 公示机制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机关行政权力事项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行政执法公示范围、内容、程序、方式、时限等,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六条 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外,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行政执法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对公示范围、内容、程序、方式、时限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公示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行政机关不得公示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适当处理后予以公示,并将决定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示的,应当依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公示的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更正,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与自身相关的公示信息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信息:
(一)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变更、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
(四)因其他事项需要更新公示信息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加强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分管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行政执法公示义务的;
(二)未准确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
(三)未及时更新或更正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
(四)违法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攀枝花市东区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机构)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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