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7-04 来源:攀枝花市东区林业局 阅读次数:
东区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单位:攀枝花市东区林业局 时间:2025年6月17日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单位或自然人 |
违法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营业执照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办案 人员 |
1 |
攀东林罚决字[2025]第3号 |
吴**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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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银江镇***村*组村民吴**为了解决自家生活用水、芒果浇水问题,在**路坎下修建水池2个,违法占用东区银江镇***村*组集体林地936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4804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2023年版)中关于“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对吴**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于2025年12月1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林业行政罚款4804元×2=9608元(¥玖仟陆佰零捌元整)。 |
第1项处罚由攀枝花市东区林业局资源股监督执行,第2项处罚已执行。 |
攀枝花市东区林业局 二0二五年六月十日 |
谢贤荣、苏涛 |
2 |
攀东林罚决字[2025]第4号 |
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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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银江镇***村*组村民李**为了解决自家芒果浇水问题,在**路坎下修建水池1个,违法占用东区银江镇***村*组集体林地576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3325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2023年版)中关于“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对李**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于2025年12月1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林业行政罚款3325元×2=6650元(¥陆仟陆佰伍拾元整)。 |
第1项处罚由攀枝花市东区林业局资源股监督执行,第2项处罚已执行。 |
攀枝花市东区林业局 二0二五年六月十日 |
谢贤荣、苏涛 |
3 |
攀东林罚决字[2025]第5号 |
汤**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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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银江镇***村*组村民汤**为了解决自家芒果浇水问题,在**路坎下修建水池1个,违法占用东区银江镇***村*组集体林地336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2429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2023年版)中关于“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对吴**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于2025年12月1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林业行政罚款2429元×2=4858元(¥肆仟捌佰伍拾捌元整)。 |
第1项处罚由攀枝花市东区林业局资源股监督执行,第2项处罚已执行。 |
攀枝花市东区林业局 二0二五年六月十日 |
谢贤荣、苏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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