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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时间:2025-07-04 来源:攀枝花市东区林业局  阅读次数:

东区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单位:攀枝花市东区林业局                                        时间:2025617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案件名称

违法单位或自然人

违法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办案

人员

1

攀东林罚决字[2025]第3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东区银江镇***村*组村民吴**为了解决自家生活用水、芒果浇水问题,在**路坎下修建水池2个,违法占用东区银江镇***村*组集体林地936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4804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2023年版)中关于“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对吴**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于2025年12月1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林业行政罚款4804元×2=9608元(¥玖仟陆佰零捌元整)。                                                         

1项处罚由攀枝花市东区林业局资源股监督执行,第2项处罚已执行

攀枝花市东区林业局

0

谢贤荣苏涛

2

攀东林罚决字[2025]第4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东区银江镇***村*组村民李**为了解决自家芒果浇水问题,在**路坎下修建水池1个,违法占用东区银江镇***村*组集体林地576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3325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2023年版)中关于“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对李**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于2025年12月1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林业行政罚款3325元×2=6650元(¥陆仟陆佰伍拾元整)。 

1项处罚由攀枝花市东区林业局资源股监督执行,第2项处罚已执行

攀枝花市东区林业局

0

谢贤荣苏涛

3

攀东林罚决字[2025]第5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东区银江镇***村*组村民汤**为了解决自家芒果浇水问题,在**路坎下修建水池1个,违法占用东区银江镇***村*组集体林地336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2429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2023年版)中关于“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对吴**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于2025年12月1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林业行政罚款2429元×2=4858元(¥肆仟捌佰伍拾捌元整)。  

1项处罚由攀枝花市东区林业局资源股监督执行,第2项处罚已执行

攀枝花市东区林业局

0

谢贤荣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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