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5-12 来源:攀枝花市东区林业局 阅读次数:
东区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单位:攀枝花市东区林业局 时间:2025年5月12日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单位或自然人 |
违法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营业执照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办案 人员 |
1 |
攀东林罚决字[2025]第2号 |
攀枝花市****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攀枝花市****有限责任公司 |
|
董** |
2025年3月,攀枝花市****有限责任公司为了提高该公司尾矿干堆场(已开展植被恢复)植被恢复效果,将****项目挖路产生的弃土要来覆盖到尾矿干堆场,覆土区域378平方米,属东区银江镇*****集体林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2023年版)中关于“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参考四川省植被恢复费、土地复垦费的征收标准,对攀枝花市****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于2025年11月9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林业行政罚款378平方米×3元/平方米×2×2=4536元(¥肆仟伍佰叁拾陆元整)。 |
以上处罚由攀枝花市东区林业局执行。 |
攀枝花市东区林业局 二0二五年五月九日 |
谢贤荣、苏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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