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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词: 三个圈层 发展规划

攀枝花市东区灾害事故应急工作手册

时间:2024-11-26 来源:攀枝花市东区应急管理局  阅读次数:

  为依法、有序做好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攀枝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攀府发〔2021〕5号)、《攀枝花市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攀东府〔2021〕61号),特制定本手册。

  一、预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下简称事故灾难)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一)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各街道(镇)、区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4.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或者求助电话等联络方式和渠道。

  (二)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各街道(镇)、区级有关部门除采取前述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应急避难、封闭隔离、紧急医疗救治等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医疗卫生、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二、应急处置与救援

  灾害事故的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各街道(镇)、区级有关部门应当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应急响应级别。

  灾害事故发生后,各街道(镇)、区级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封闭管理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医疗卫生、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药品、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开展生态环境应急监测,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控制和处置污染物;

  11.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附件:四川省应急救援行动安全通则(试行)

  附件

  四川省应急救援行动安全通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应急救援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省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和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其他地方救援队伍可参照执行。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和各应急救援队伍所在系统、单位有相关法规、条例、规程等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指导思想。应急救援行动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目标任务。明确安全责任,健全安全制度,强化安全意识,落实防范举措,提升预防能力,科学开展应急救援行动,避免救援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第五条  安全责任。救援行动安全工作贯彻分级、分支、分区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即各级专项指挥部的现场最高指挥员为现场救援行动安全第一责任人;分支负责,即各应急救援队伍带队最高指挥员为本队伍救援行动安全第一责任人;分区负责,即大型灾害事故救援行动中,各个救援区域的指定现场最高指挥员为该区域救援行动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指挥调度

  第六条  统一指挥。各类灾害事故救援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救援行动。各级专项指挥部实施统一指挥、全面负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统筹协调和综合管控;各应急救援队伍在纳入地方统一指挥的前提下,自成体系,专业救援。

  第七条  规范调度。各级专项指挥部是应对相关灾害事故时,对各应急救援力量实施调度的主体;应规范调度程序,履行调度手续;坚持“谁调度、谁管理、谁指挥、谁负责”的原则,杜绝调管分离,造成失控漏管;合理调度力量,防止过度用兵;各应急救援队伍到达救援现场,必须及时向属地指挥部报备。

  第八条  加强联动。上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之间、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与各应急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信息互通。对灾害事故发展、风险隐患研判、救援行动进展等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同步关注、预先准备、联动协同。

  第九条  区域协作。建立灾害事故救援区域协同机制,相邻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灾情、险情信息互通。需跨区域调动应急救援队伍时,灾害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请求,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程序做好协调和保障。

  第三章   行动管理

  第十条  力量管理。灾害事故发生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对进入辖区的应急救援队伍实行全程动态管理。应急救援队伍进入救援区域,必须按照现场指挥部的指令,有序进入、分区负责、协同配合,禁止擅自行动。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救援行动前和过程中,现场指挥部和各级指挥员应当充分收集灾情、环境、气象等信息,针对队伍行进、作业条件、救援流程、风险因素等环节,开展全过程、全要素安全评估。

  第十二条  安全提示。救援行动中,应急救援队伍应设置安全员,配备高音喇叭、警报器等示警装备。救援行动开始前,应进行安全提示;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示警。

  第十三条  通信联络。救援行动前,应提前建立应急通讯录,做好通信设备准备,建立现场与后方指挥部、指挥部与救援队伍、救援队伍之间的可靠通信联络渠道。

  第十四条  应急避险。各类灾害事故救援时,均应制定应急避险预案,明确撤离路线和示警信号,一旦遭遇险情,及时启动预案,迅速、高效、安全实施紧急避险和营救行动。

  第十五条  安全撤离。救援行动结束前,应制定撤离方案,明确各应急救援队伍撤离时间和撤离路线,明确撤离纪律,严密组织实施。各队伍撤离归队后应及时向所属单位相应部门报备,向下达调度命令的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第四章   决策部署

  第十六条  专家参与。开展高风险应急救援行动时,应实行专业指挥,调集地质、水利、气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专家参与会商决策,周密制定救援方案,研判安全风险,制定安全措施,明确救援行动强制性禁止行为。

  第十七条  现场决策。现场指挥部和各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员应根据救援现场态势的变化,充分研判安全风险,及时提出调整或终止救援行动方案的建议。紧急情况下,现场指挥员有权终止救援行动,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十八条  熔断机制。当救援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实行安全熔断机制,现场指挥部和各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十九条  安全规程。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执行任务的主要类别,分灾种制定救援行动安全规程,规范救援人员现场作业程序和行动标准。

  第二十条  个人防护。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救援任务需求、作业环境和任务性质,为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器材。严禁任何人员在没有基本安全防护情况下进入危险区域执行任务。

  第二十一条  安全培训。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应加强救援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升救援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二条  医疗救护。救援行动时,可视情协调医疗人员为救援队伍提供紧急医疗救护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通则由四川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各地、各单位和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可以根据本通则,结合实际制定相关规定或实施细则,可包含但不限于此通则规定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本通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东区城市火灾救援行动安全要则

  (试行)

  一、城市火灾救援风险分析

  (一)火场外围秩序混乱。

  1.救援现场交通拥堵,消防通道被占用,大量群众围观,影响火灾扑救;

  2.多个队站联合作战,消防车辆停靠扎堆靠前,不利于出现险情时紧急撤离及阵地转移。

  (二)火灾扑救难度大。

  1.火灾现场存在大量易燃物质(物品),燃烧形成的高温和有毒烟气在建筑内积聚不散,内攻人员在作战时可能出现方向感迷失等险情。

  2.火灾现场燃烧时间长,灭火用水量大,骤热骤冷极易使建筑构件变形失去承重能力,导致楼板烧穿、建筑垮塌。

  二、救援行动安全要点

  (一)接警出动。

  救援车辆到场后应停靠在安全位置,避开松软地带、高压电线及其他危险因素。

  (二)火情侦察。

  火情侦察应贯穿灭火救援始终。侦察小组一般不少于3人,不得单独行动,确保通信畅通;进入复杂现场必须有单位知情人或专业技术人员引导。

  (三)阵地设置。

  阵地设置应遵循便于观察、便于进攻、便于转移及撤离的原则。铺设干线时一般利用地形地物及承重构件设置阵地,做好干线固定措施,严禁在轻质屋顶、墙头、彩钢棚等存在风险隐患的位置架设阵地。

  (四)灭火救援。

  灭火救援时,应客观分析火场条件和火灾发展趋势,根据到场人员灭火救人的最大能力,正确部署、合理分配灭火力量。搜救小组一般不少于3人,进入搜救区域时必须做好防护,必要时在水枪掩护及其他措施配合下进行救援。运用登高设备救人时要稳定被困者的情绪,有序疏散。

  (五)破拆排烟。

  破拆必须正确选择破拆部位,合理使用快捷高效的破拆工具。破拆时做好安全防护,破拆完毕需要从破拆处进入时,应先清除残留破拆碎片。排烟时,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烟雾流向,合理选择好进风口及排烟口,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排烟。

  (六)火场供水。

  火场供水根据供水原则,驾驶员务必保持与前方联系,掌握前方用水需求,不得突然加减压力。水带铺设在交通道路上时应做好防护,玻璃幕墙下方一般不铺设水带,无法避开时应当用硬物进行遮盖保护。

  (七)通信联络。

  火场必须正确使用通信器材,灵活选择联络方式,确保各级有序通信,及时科学决策。

  (八)紧急撤离。

  火灾扑救中要明确紧急撤离的信号和联络方式,发现险情后,应立即组织撤离,到达指定位置后及时清点人员,开展下一步行动,紧急情况下,可以放弃车辆及器材快速撤离。

  (九)火场清理。

  清理火场时,要密切关注建筑物建筑构件情况,检查水电气及其他危险情况。

  三、强制性禁止行为

  (一)未实施火情侦察、无安全警戒、不准贸然行动。

  (二)未实施安全防护、无火场登记、不准贸然行动。

  (三)未实施安全评估、无紧急避险、不准贸然行动。

  (四)未确定进攻路线、无梯次掩护、不准贸然行动。

  (五)未掌握火场情况、无防爆防毒、不准贸然行动。

  东区森林草原火灾救援行动安全要则

  (试行)

  一、森林草原火灾救援风险分析

  (一)危险地形。

  1.陡坡。

  2.山体滑坡及滚石较多地域。

  3.山脊线。

  4.草塘沟。

  5.山谷。

  6.单口山谷。

  7.山岩凸起地形。

  8.鞍部。

  9.合并地形。

  (二)危险可燃物。

  1.草本可燃物。

  2.易燃灌木丛。

  3.梯形可燃物。

  (三)危险环境。

  1.附近有火而看不到火;周围烟尘大而不知火的方位;火从头上飞过,可能引起新的火点。

  2.进入山坳地带;距火场较近,对火场情况不明;夜间灭火,对灭火环境不明;在没有依托地带,采取间接灭火手段;在陡坡及峭壁附近灭火。

  3.气温增高,风速增大,风向多变不定。

  二、救援行动安全要点

  森林草原火灾救援行动应遵循“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原则。

  (一)准备阶段。

  1.及时搜集火场信息,分析灭火安全形势,对可能发生的灭火安全事故概率、危害程度等进行分析与评价,提出应对措施。

  2.检查维修车辆和灭火装备,及时排除故障和安全隐患,确保性能状况良好。

  3.开展安全教育,明确注意事项,提出安全要求。

  (二)行进阶段。

  1.行进前,应明确人员编成、携行装备、行进时间及路线。

  2.行进时,应随时清点人员和装备,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必要时,派出勘察和收容组,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情况;夜间行进时,应当携带照明设备,配备方位灯。

  3.通过危险路段时,应派出观察哨,发现异常立即停止前进,确保安全后快速通过。

  4.宿营时,应选择在靠近道路、河流、山脚等较为开阔、方便生活、利于机动和疏散的安全地域。

  (三)救援阶段。

  1.灭火行动展开前,必须全面勘察火场,重点掌握火场方位、地形地貌、植被分布、水源分布、交通条件、天候气象、林火态势、重点目标、队伍行动、联指友邻等情况。勘察行动应贯穿灭火全程,直至队伍撤离火场。

  2.勘察火场后,应围绕情况判断结论、灭火行动企图、力量编成部署、配属协同动作、行动保障等研究制定灭火行动方案。

  3.力量部署前,应完全掌握火场态势,预设安全区域或选好安全撤离路线。通常情况下,严禁在火头正前方近距离部署力量,确需向火头部署力量时,必须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同时向两翼部署力量。

  4.接近突破火线时,应先在便于观察的位置派出火场安全观察员,建立通信联络渠道。通常应从火线侧翼接近突破,不从火头逆风处接近突破;从火线弱点接近突破,不从火谷险区处接近突破;从山下向上接近突破,不从山上向下处接近突破;从成林边缘接近突破,不从灌幼密林处接近突破;从宽平之地接近突破,不从窄沟狭谷处接近突破;从依托之处接近突破,不从植被茂密处接近突破。避开狭窄山谷、陡坡等危险地形和危险可燃物分布区域,以防大火袭击。

  5.扑打明火和清理看守火场时,要根据火灾发生地气象变化规律,抓住初发火面积小、下山火火势弱、逆风火火强度小等有利时机,灵活处置。要规避陡坡、鞍部、狭窄山脊线、狭窄山谷、单口山谷、草塘沟、山岩凸起地形和合并地形“八种危险地形”,合理选择灭火手段。

  6.紧急避险时,应避开危险环境,利用附近河流、湖泊、耕地、沙石裸露地带或植被稀少的地域等地形规避险情。不具备快速转移至安全区域避险条件时,就近选择相对有利的地形、植被区域,迅速点烧出一定面积的火烧迹地,组织队员进入火烧迹地相对安全位置避险。当被林火包围,来不及实施点火解围,无有利地形避险,或在坡上、林内遇险时,集中灭火机具在火势相对较弱的地段打开缺口或采取强行冲越火线进入火烧迹地内避险。

  7.撤离火场时,按照规定的撤离时间、路线,严密组织,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撤离要求。适时清点人数和装备,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强制性禁止行为

  (一)严禁未穿戴或穿戴不齐全安全防护装备执行灭火行动。

  (二)严禁单人行动或擅自脱离火线。

  (三)严禁直接靠近扑打树冠火。

  (四)严禁在情况不明的地下火火场内行走。

  (五)严禁在无依托条件和三级以上风力天气时,严禁实施以火攻火。

  (六)严禁直接接近扑打悬崖地段散布的火点。

  (七)严禁在草塘沟、低洼干涸的河床、悬崖陡坡下方、孤立大树下等危险环境宿营。

  (八)严禁在帐篷内用明火照明、吸烟、炭火取暖,五级风以上天气,营地内禁止一切用火。

  (九)夜间撤离火场时,必须沿原路返回营地或出发地,禁止穿插火烧迹地。

  东区地震灾害救援行动安全要则

  (试行)

  一、地震灾害救援风险分析

  (一)地震造成通信中断,无法及时获取灾情信息,直接影响救援指挥决策的及时性、准确性。

  (二)地震造成道路交通设施损毁,影响灾区群众疏散转移、救援队伍进入和救灾物资运输。

  (三)余震可能会导致建筑物二次垮塌、救援设备破坏、救援人员受伤等。

  (四)地震易引发地质灾害、建筑物破坏、河湖水涌浪、砂土液化、地下水位变化、火灾等次生灾害。

  (五)地震易导致易燃易爆物品燃烧或爆炸、有毒物质泄漏、电器设备漏电等次生事故。

  二、救援行动安全要点

  (一)集结出动。

  1.救援人员应穿戴好防护服、头盔等个人防护用品。

  2.通过危险路段时,应派出观察哨,发现异常立即停止前进,确保安全后快速通过。

  3.指挥部和宿营地点应尽量优先选择地势相对平缓、视野开阔区域,避开建(构)筑物垮塌、地质灾害等危险区域。

  (二)灾情侦察。

  1.到达救援现场后,应先开展安全评估,分析救援现场风险,提出规避或者降低风险的建议和应对措施。

  2.救援行动前,应重点查清遇险人员位置、建(构)筑物受损情况、次生灾害范围及危害程度、交通条件、气象条件、重要目标等情况,预设安全区域和直升机起降场地,选好安全撤离路线。

  (三)人员搜救。

  1.救援目标主要为保护或挽救有生命体征的被困者。

  2.搜救前,应指定专业人员设立观察哨(安全员),监视震损建(构)筑物二次倒塌、次生灾害等风险,发现危险或潜在危险时按照约定预警信号发出警报。

  3.搜救时,应控制工作场地及相邻区域的声源和振动源,确定工作区范围并设置警示带。

  4.搜救时,应使用建筑物监测设备,对已严重倾斜且与掩埋建筑物毗连的未垮塌建筑物进行不间断定点监测,及时报告监测情况,必要时应进行加固,以确保救援行动顺利进行。

  三、强制性禁止行为

  (一)禁止未经安全评估开展搜救作业。

  (二)禁止3人以下的搜救队伍编组。

  (三)禁止无任何个人防护进入地震破坏区。

  (四)禁止在未设置观察哨(安全员)的情况下进行搜救作业。

  东区地质灾害救援行动安全要则

  (试行)

  一、地质灾害风险分析

  (一)诱发因素多。极端天气、地震活动以及人类工程对边坡开挖卸载都是地质灾害诱发因素。

  (二)隐蔽性强。部分地质灾害隐患地处高陡地区,受茂密植被遮挡,人工难以勘查,高精度卫星、无人机等难以发现。

  (三)易形成灾害链。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等灾害发生过程中易迅速发生转变,进一步增加危险系数。

  (四)区域群发性强。一定区域内地质条件具有相似性,在持续强降雨下,易群发滑坡和泥石流,造成巨大损失。

  二、救援行动安全要点

  (一)集结出行。

  1.通过危险路段时,应加强对周边环境的观察,发现异常立即停止前进,确保安全后快速通过。

  2.设置指挥部和宿营地点时,应尽量优先选择地势相对平缓、视野开阔的区域,避开存在再次垮塌风险的受损建筑物和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区域。

  (二)灾情侦察。

  1.到达灾害点现场后,应先开展安全评估,分析救援现场风险,提出规避或者降低风险的建议和应对措施。

  2.救援行动前,应重点查清遇险人员位置、建(构)筑物受损情况、次生灾害范围及危害程度、交通条件、气象条件、重要目标等情况,预设安全区域和直升机起降场地,选好安全撤离路线。

  (三)人员搜救。

  1.救援时,应设立观察哨,对灾害体及周边进行24小时观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发出预警信号并有序组织撤离。

  2.搜救要从滑坡、泥石流、崩塌堆积体两侧向堆积体薄弱地带挖掘搜寻。涉及建筑物掩埋人员时,要不间断定点监测,及时报告监测情况。

  (四)紧急避险。

  1.发现滑坡前兆或滑坡正在滑动时,应向滑坡体两侧方向撤离。如滑坡快速滑动,来不及逃生时,应原地不动或抱住大树。

  2.陡崖往下掉土块或石块时,应沿山壁向两侧稳定区域撤离。

  3.泥石流爆发时,应迅速离开沟道、河谷地带,禁止爬树躲避或在土质松软、土体不稳定的斜坡停留。撤离时,应避开河(沟)道弯曲的凹岸或地方狭小高度不高的凸岸。

  4.地面塌陷时,应立即向周边稳定地区快速撤离。

  三、强制性禁止行为

  (一)禁止无任何个人防护装备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

  (二)发布一级(红色)地质灾害气息风险预警时,禁止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

  (三)发布一级(红色)暴雨预警时,禁止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

  (四)禁止在未设置观察哨(安全员)的情况下进行搜救。

  东区洪涝灾害救援行动安全要则

  (试行)

  一、洪涝灾害救援风险分析

  (一)次生灾害威胁大。

  洪涝灾害发生时段集中于汛期,常伴随强降雨及崩塌、滑坡、泥石流、滚石等次生灾害,具有突发性强、易发性高、防范难度大等特点,对救援人员威胁大。

  (二)救援环境复杂。

  洪涝灾害类型多,影响因素随时空分布变化大,水文、地质等情况不易辨明,常面临暗流、急流和漩涡以及水中漂浮物、水下杂物、水下坑洞等威胁,还存在涉水触电、溺水、跌落、高空坠物、毒蛇毒虫叮咬等风险。

  (三)救援条件恶劣。

  山洪灾害多发于盆周山区、川西高原和攀西地区,救援中常面临断电、断路、断通信等情况。降雨期间视线受阻,夜间救援光线不足,跨区域救援路况不熟等情况,增大救援风险。

  二、救援行动安全要点

  (一)出动停靠。

  要提前了解灾区情况,行进和到场停靠要避开危险道路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区域。

  (二)灾情侦察。

  侦察人员严格做好个人防护,保持通信畅通,不得单独行动,进入复杂灾害现场须有知情人或专业技术人员引导。

  (三)营地设置。

  指挥部和宿营地应设置在安全区域,避开水患和地质灾害等危险区域,做好固定和防水措施。

  (四)灾情救援。

  1.救援人员做好个人防护,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2.涉水作业时,必须申请市水上应急救援队支援,穿戴水域救援服,携带救生装备;避开带电设备以及深坑等水下危险区域,警惕高空坠物、建(构)筑物倒塌等。

  3.激流或孤岛救援行动中,应充分研判洪水流速、流向等情况;绳桥的架设和锚点的设置要有效利用地形地物,采取双重保护措施。

  4.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按规范操作,破拆时做好安全防护,破拆完毕必须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5.处置易燃、易爆、辐射等危险品时,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严格落实防护措施。

  (五)紧急避险。

  救援行动前要设置紧急避险区域,明确撤离路线和紧急避险信号,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控和风险预判,发现险情后应立即组织撤离,到达指定位置后及时清点人员;紧急情况下,可视情放弃器材装备。

  (六)人员物资转移。

  1.使用舟艇救援时,应充分把握舟艇的承载能力和平衡性,防止倾覆。

  2.转移有燃烧、爆炸隐患的物品时,应做好现场安全监护。

  (七)清理和撤离。

  1.清理救援现场时要加强管理,标识现场危险部位和区域。

  2.撤离前,应清点好人员和装备。

  三、强制性禁止行为

  (一)禁止不会游泳的人员参与涉水救援。

  (二)禁止未穿着水域专用救援服开展涉水救援任务。

  (三)禁止无证驾驶救援舟艇或潜水作业。

  (四)禁止在水文情况不明时盲目下水救援。

  (五)禁止在无紧急避险措施的情况下开展救援。

  (六)禁止在夜间作业条件不达标的情况下进行救援。

  (七)禁止攀登电杆、靠近避雷设施。

  东区堰塞湖处置行动安全要则

  (试行)

  一、堰塞湖处置风险分析

  堰塞湖从形成到成灾,整个过程通常会伴随崩滑(滑坡、泥石流)碎屑流—堰塞湖—溃决—引发洪水灾害链。

  (一)天然堆积的堰塞湖坝体结构松散、孔隙率大,很难抵抗不断上升的水位,容易发生坝体漫顶或溃决,在下游形成灾难性溃决洪水。

  (二)快速下泄的洪水夹杂泥沙淘刷下游岸坡坡脚,极易诱发次生崩塌,破坏道路、桥梁、房屋、水利设施等建筑物,有时甚至会使河道改道。

  (三)随着水位上升会形成上游淹没区,对影响范围内的城镇村庄、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造成直接危害。

  (四)堰塞湖蓄水对两岸边坡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库岸边坡稳定系数降低,诱发次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崩滑体入湖形成涌浪,将严重威胁周边设施安全和堰塞湖坝体的稳定性。

  (五)上游堆积的泥沙淤积,在泄流过程中可能会影响水利工程的正常功能与使用年限。

  (六)岸坡物质结构松散,可能再次崩塌切断泄洪槽形成二次堰塞湖。

  二、处置要点

  (一)出动准备。

  出动前,应对装备进行性能检查,适当备用设备及物资,满足现场施工要求。

  (二)灾情侦察。

  1.救援行动前,应对区域交通条件、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堰塞湖水位、堰塞湖坝体物质组成等进行勘察。

  2.救援行动前,应对堰塞湖坝体进行稳定性分析,并计算出堰塞湖满蓄时临界水量,进行灾情判断。

  3.应根据灾情制定堰塞湖应急排险阶段目标,编制排险处置方案,包括施工布置、施工方法、进度计划、资源配置、对外交通、通信和后勤保障、施工安全等。

  (三)现场处置。

  1.尽可能利用现有交通网络将设备和人员运输至应急处置最近地点,再疏通部分中断道路至堰塞体;若陆路运输确有困难,在不受堰塞湖溃决威胁的前提下,可选用水路运输。

  2.宿营时,应尽量选择在地势相对平缓、视野开阔的区域,避开水患和地质灾害等风险区域。

  3.处置行动前,应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指挥和警示。应对边坡垮塌、变形、沉陷等危险源进行识别,并全程加强对两岸山体危险源的观察。

  4.施工人员及机械操作手要求佩戴好安全背心和口罩,露天施工人员要求佩戴好安全帽。

  5.应制定发生溃坝等险情发生后的应急避险方案,并组织人员装备进行演练。

  6.堰塞湖坝体引流槽(泄流渠)开挖按“从上到下、从下游到上游、分段分层开挖的原则进行”,形成宽度符合设计及泄流要求的明渠。在进行泄流渠开挖的同时,要对设备、人员撤离通道进行疏通,确保在最短时间内全部设备和人员安全撤离。

  7.泄流前,应提前通知下游采取避险措施。作业施工人员、设备要撤离到安全区域。

  8.泄流时,应加强对流量、水位、溃口演变过程监测。

  9.泄流后,应及时对沿途危险源及河流、道路进行清理,淹没区清理在24小时后进行。

  三、强制性禁止行为

  (一)未进行灾情侦察严禁出动。

  (二)未确定堰塞湖坝体稳定性严禁进场。

  (三)未制定好应急排险方案严禁施工。

  (四)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严禁施工。

  (五)搬运炸药、装药、填塞、联线过程中严禁吸烟。

  (六)未进行爆破前后检查,严禁进入下步工作。

  (七)危险区人员未撤到安全位置严禁开槽泄流。

  (八)泄流结束24小时内严禁进入淹没水位区域。

  东区危化品事故救援行动安全要则

  (试行)

  一、危化品事故救援风险分析

  (一)泄漏。危化品具有毒害、放射、腐蚀、燃烧、爆炸等危险特性,泄漏后易对人员造成中毒、灼伤、腐蚀等危害,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二)燃烧。危化品起火后,有强烈的辐射热,产生大量有毒气体甚至形成大面积流淌火。对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三)爆炸。危化品发生爆炸后,会产生强烈的冲击波,对周边人员、环境造成巨大的危害。

  二、救援行动安全要点

  (一)接警出动。接到报警后,及时向交通部门通报情况,进行交通管制,确保安全快速到场;行驶途中提高车速必须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二)车辆停靠。车辆应停靠在爆炸、强热辐射等无法影响的安全距离外,车头朝紧急撤离方向,利用地形地物做遮挡。

  (三)防护安全。进入致死区、重危区、轻危区时应分别按一级、二级、三级等级进行防护;不得穿化纤类易起静电的衣服;开展救援的每个环节都要牢记撤退信号和路线,找好就近的掩体,做好随时撤退和紧急避险的准备。

  (四)侦检警戒。侦检人员在动态监测过程中,要预判安全风险点,确认潜在的威胁,禁止一切火源。

  (五)搜救安全。搜救前应结合动态侦检再次评估风险,选取最佳的搜救和撤退路线,以及紧急避险点。

  (六)进攻安全。物品特性未知时不能盲目出水,防止遇水发生燃烧爆炸;可以用水或泡沫处置时,应优先选用能够远距离射水的车辆和装备,减少一线操作人员。

  (七)关阀堵漏。经评估无爆炸、倒塌等危险后方能关阀堵漏。

  (八)放空点燃。放空点燃必须经专家论证并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开展,采用安全度较高的方法进行点燃。

  (九)输转倒罐。输转倒罐应严格落实动态监测,划定安全距离,采取禁绝火源和防静电的措施。

  (十)洗消安全。洗消处理要正确选取洗消剂和设定洗消比例,防止因错误操作而造成新的安全隐患。

  (十一)通信安全。危化品事故处置过程中应使用防爆的通信设备,防止因通信不畅导致安全事故。

  (十二)紧急避险。所有参战人员务必牢记紧急撤离信号和路线,要善于利用地形地物做保护;如无地形地物可依托时,应在爆炸发生前匍匐于地、头朝外。

  三、强制性禁止行为

  (一)禁止理化性质不明时盲目施救。

  (二)禁止安全措施不到位盲目施救。

  (三)禁止从下风方向进入。

  (四)禁止对泄漏物或泄漏源用直流水冲击。

  (五)禁止对泄漏口或安全阀喷水。

  (六)禁止洗消污水未经安全处理进行排放。

  东区交通事故救援行动安全要则

  (试行)

  一、交通事故救援风险分析

  (一)救援现场环境复杂。

  1.事故发生时,警示标志设置不及时、不规范,极易造成后续车辆避让不及,引发二次交通事故,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

  2.事故现场往往会引起群众围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救援行动开展。

  (二)险情隐患种类较多。

  1.内燃机交通工具发生事故后易引起火灾或爆炸。

  2.新能源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后,动力电池易发生猛烈燃烧或爆炸。

  3.装载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可能导致大量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外泄。

  (三)易造成人员二次伤害。

  1.救援过程中产生的玻璃碎屑和车身尖锐部位,易划伤救援人员;玻璃碎屑吸入人体会对呼吸系统造成不可逆损伤。

  2.误触安全气囊启动装置导致安全气囊在救援时弹出,会造成人员伤亡。

  二、救援行动安全要点

  (一)风险评估。

  1.救援前,应迅速联系市交警支队和有关部门,并对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

  2.处置燃油车事故时,注意禁绝火源,及时处理已泄漏出的燃油,必要时置换出未泄漏的燃油。

  3.处置新能源车辆事故时,要识别清楚能源类型,注意动力电池状态、温度和位置。

  4.处置危化品车辆事故时,要按危险化学品处置防护要求做好个人防护与被困者防护,根据事故现场环境和地势情况,结合风险评估,划定重危区、轻危区、安全区,建立洗消点;要实施安全管控,设置安全员和紧急救助小组,警戒区内禁人员、禁车辆、禁火源,对现场实施环境监测,对事故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二)现场管控。

  1.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白天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外或者路口处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指挥过往车辆、人员绕行,必要时封闭道路。夜间或雨、雪、雾、冰、沙尘等特殊气象条件下,应当增加发光或反光锥筒,延长警示距离。高速公路应当停放警车示警,白天应当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二百米外,夜间或雨、雪、雾、冰、沙尘等特殊气象条件下,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五百米至一千米外,设置警告标志和减(限)速标志,并向事故现场方向连续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

  2.应在事故车辆周边设立内围与外围警戒线,在车辆周围设立工作区、工具暂存区和碎片堆积区,保持内围区域干净整洁。

  3.处置危化品车辆事故时,不可盲目射水,应先联系有关部门,调取电子运单或扫取危化品运输车辆二维码,确认事故车辆的隶属单位、装载介质的种类、性质和载量。根据危化品特性选取灭火剂,并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防护。

  (三)稳固断电。

  1.救援前,应对事故车辆进行熄火、拉手刹和挂P挡等操作,同时将遥控钥匙置于遥控范围外,防止救援过程中车辆突然启动造成二次伤害。

  2.救援前,应断开车辆电源,新能源车辆应拔出高压电系统控制器保险丝。

  3.应采用支撑杆、垫块、紧固带、绳索和铁链等对事故车辆进行支撑稳固,防止事故车辆发生位移造成二次伤害。

  4.当车辆位于斜坡上时,应使用阻滑器阻挡车轮,并利用车辆变速和制动系统进行制动。

  5.应做好灭火救援准备,防止燃料和其他液体外漏而触碰到热排气系统部件或电气元件等火源造成火灾。

  (四)生命支持。

  1.救援人员应从伤员的视线方向接近,并告知伤员注意事项,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2.救援过程中,应注意安抚伤员情绪,防止因破拆和切割对伤员造成刺激,产生过激言语和过激行为影响救援。

  (五)开创空间。

  1.破拆作业前,应查清未打开安全气囊的数量及位置,并加装安全气囊固定带等器材,防止安全气囊弹出伤人。破拆作业时,应避开安全气囊及触发装置。

  2.破拆作业时,应对破拆产生的尖锐部位进行包裹覆盖,拆卸下的车身部件和玻璃碎片应转移至碎片堆统一放置。

  (六)危化品运输车救援。

  1.常温压力罐车(LPG等)发生事故时,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冷却降温、稀释抑爆、关阀断料、堵漏封口、倒罐输转、放空排险、吊装转运、引流控烧等处置措施。

  2.高压集束管车(CNG等)发生高压气体泄漏时,原则上不堵漏、不输转、不倒罐,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关闭其他未受损的集束管截止阀,将事故气瓶的压缩燃气放完为止;发生燃烧时,应关闭未受影响的集束管组阀门,同时冷却整个集束管组,控制事故集束管组直至燃烧完毕。

  3.常压低温槽罐车(LNG等)发生事故时,救援人员应在距离事故现场300—500米处集结,派出侦检人员到现场核对灾情信息,并向相关部门预警通报。对公路实施双向封闭,以事故车为中心,直线距离1000米内禁绝一切火源,落实防火、防冻、防静电措施。

  三、强制性禁止行为

  (一)救援人员防护不到位,禁止行动。

  (二)救援人员分工不明确,禁止实施救援。

  (三)对事故车辆的油电未处置,禁止实施救援。

  (四)事故现场无专人负责,无安全警戒,禁止行动。

  (五)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事故,没有专家技术支撑,禁止盲目行动。

  东区航空应急救援行动安全要则

  (试行)

  一、航空应急救援风险分析

  (一)航空器和飞行员的状况不满足飞行要求。

  (二)天气情况低于航空器飞行的最低气象条件。

  (三)救援现场空域管控不到位,航空器相互干扰。

  (四)救援现场环境复杂,不满足航空器安全起降条件。

  二、救援行动安全要点

  (一)开展航空应急救援行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与飞行有关的所有单位、人员负有保证飞行安全的责任,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保证飞行安全。

  (三)飞行前,应开展任务区域飞行作业环境分析和风险隐患研判。

  (四)要做好航管、气象、通信、导航、油料等各项飞行保障工作。

  (五)航空器执行救援任务期间,严禁无关人员登机。救援人员登上航空器前,必须进行安全培训。

  (六)飞行中,如飞行人员与地面联络中断,可以停止执行飞行任务,返回原机场或者飞往附近的备降机场降落。

  (七)应加强救援地区空域管制,合理划分空中作业区域,多机在同一区域开展救援作业时,要加强空中观察,保持安全间距。

  三、强制性禁止行为

  (一)严禁不按基本飞行规则和计划实施飞行。

  (二)严禁航空器和机组人员“带病、带伤”飞行。

  (三)严禁在不满足最低气象条件的情况下飞行。

  (四)严禁在直升机作业的空域实施无人机放飞和人工增雨等危及飞行安全的作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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