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16 来源: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攀东市监瓜罚送告〔2023〕1号
攀枝花市东区依民托合提餐饮店(经营者:依明托合提•阿卜迪喀迪尔):
我局于2023年10月9日依法对你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你离开攀枝花市未再经营,无法直接送达文书,我局于2023年10月10日通过中国邮政寄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攀东市监价罚〔2023〕9号),因你手机无法接通,家中也无人签收,中国邮政于2023年10月17日将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退回。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攀东市监价罚〔2023〕9号)处罚内容为:罚款3400元。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未明码标价行为的处罚决定书(攀东市监价罚〔2023〕9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吕盼云 刘怡妍
联系电话:0812—3988430
联系地址:攀枝花市东区飞马巷29号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攀东市监价罚〔2023〕9号)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6日
附件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攀东市监价罚〔2023〕9号
名称:攀枝花市东区依明托合提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02MACD1LP530;
营业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隆庆路142号部分房屋: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
经营者:依明托合提•阿卜迪喀迪尔;
2023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攀枝花市东区依明托合提餐饮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内所售卖的菜品及酒水未标明售卖价格。经查明,本案主体是攀枝花市东区依明托合提餐饮店。
1. 当事人2023年3月22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02MACD1LP530,业务范围:餐饮服务。
2. 2023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攀枝花市东区依明托合提餐饮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内所售卖的菜品及酒水未标明售卖价格。
3. 因该店未建立会计账册,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1份,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食品和操作人员现场不能提供健康证明等事实;
2. 现场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店内菜品及酒水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3.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加急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和身份情况,授权委托书、当事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与负责人的关系。
针对以上违法事实,因当事人离开攀枝花市未再经营,无法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我局于2023年9月18日寄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攀东市监瓜告(2023)4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9月23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力。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34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四川银行攀枝花东城支行(户名:攀枝花市东区财政局,账号:7712101520111000040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6日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攀东市监瓜罚送告〔2023〕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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