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28 来源: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
通告
(2026年第1号)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6年第1号),涉及2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2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攀枝花市东区西海岸胡友咸菜店销售的泡美人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泡美人椒;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5-04-16;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西海岸胡友咸菜店;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6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泡美人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7月28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7月31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攀枝花市东区张哥家常泡菜店销售的泡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泡姜;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5-04-12;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张哥家常泡菜店;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6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泡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7月28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9元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7月31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西海岸农贸市场廖益销售的荷兰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荷兰豆;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5-04-22;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西海岸农贸市场廖益;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6月1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荷兰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7月28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元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7月29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攀枝花市东区福兴咸菜摊销售的泡红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泡红椒;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5-04-12;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福兴咸菜摊;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6月1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泡红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7月28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0元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7月31日组织复查验收。
五、攀枝花市东区瓜子坪农贸市场陈朋辉销售的红薯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红薯;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5-04-24;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瓜子坪农贸市场陈朋辉;不合格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6月2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红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7月28日对其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要求当事人日常生产经营过程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守法诚信经营。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7月31日组织复查验收。
六、攀枝花市东区宫庭蛋糕店销售的海绵蛋糕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海绵蛋糕(自制);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5-04-28;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宫庭蛋糕店;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6月1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海绵蛋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7月17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4元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未履行生产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山梨酸及其钾盐过量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要求该店日常生产经营过程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守法诚信经营。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6月24日组织复查验收。
七、攀枝花市东区潘朝兴包子店销售的甜馒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甜馒头(自制);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5-04-29;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潘朝兴包子店;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6月2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未进货查验和保存验收记录及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8月20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5元和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使用了食品添加剂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要求当事人日常生产经营过程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守法诚信经营。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7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
八、攀枝花市东区西海岸生活广场熟食区李红销售的泡红小米辣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泡红小米椒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5-04-18;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西海岸生活广场熟食区李红;不合格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6月1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因当事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7月28日对其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要求当事人日常生产经营过程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守法诚信经营。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7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
九、攀枝花市东区靓膳餐饮店销售的泡红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泡红椒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5-04-24;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靓膳餐饮店;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6月1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因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在采购涉案泡椒的过程中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完整提供了相关凭证资料,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7月28日对其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要求当事人日常生产经营过程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守法诚信经营。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7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攀枝花市东区金海新集市李南江销售的小米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小米椒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5-04-26;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金海新集市李南江;不合格项目:毒死蜱。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6月26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因当事人是初次违法,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亦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并已自行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18日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要求当事人日常生产经营过程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守法诚信经营。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7月31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一、攀枝花市东区广财米面豆制品经营铺销售的泡红小米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泡红小米椒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5-04-26;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广财米面豆制品经营铺;不合格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6月1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7月28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20元和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要求当事人日常生产经营过程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守法诚信经营。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7月11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二、攀枝花市东区马桂琴豆花咸菜店销售的泡红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泡红椒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5-04-09;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马桂琴豆花咸菜店;不合格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6月2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因当事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7月16日对其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要求当事人日常生产经营过程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守法诚信经营。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7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三、攀枝花市东区蒸滋味抓酥包店销售的老面馒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老面馒头(自制)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5-05-10;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蒸滋味抓酥包店;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6月2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7月16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40元和罚款7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未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采购的老面馒头原材料粉里面含有食品添加剂甜蜜素。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要求当事人日常生产经营过程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守法诚信经营。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7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四、攀枝花市东区承恳包子铺销售的老面馒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老面馒头(自制)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5-05-10;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承恳包子铺店;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6月2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7月16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元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未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制作老面馒头时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甜蜜素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要求当事人日常生产经营过程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守法诚信经营。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7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五、攀枝花市东区福美佳灌汤包店销售的老面馒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老面馒头(自制)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5-05-10;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福美佳灌汤包店;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6月2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7月16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元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未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制作老面馒头时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甜蜜素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要求当事人日常生产经营过程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守法诚信经营。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7月17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六、攀枝花市东区西海岸万财干杂副食店销售的糊辣椒面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糊辣椒面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5-03-06;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西海岸万财干杂副食店;不合格项目:胭脂红。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7月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因当事人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7月28日对其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8月17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七、攀枝花市东区五十四农贸市场王珍销售的韭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韭菜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5-05-08;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五十四农贸市场王珍;不合格项目:镉(以 Cd 计)。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6月2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因当事人初次违法,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亦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8月18日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为种植的时候过量使用农药环境污染导致的。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7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八、攀枝花市东区西海岸小邓干杂店销售的糊辣椒面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糊辣椒面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5-04-13;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西海岸小邓干杂店;不合格项目:胭脂红。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7月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因当事人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8月22日对其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8月22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九、攀枝花市东区肖二哥干杂店销售的红薯粉条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红薯粉条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5-05-22;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肖二哥干杂店;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7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8月22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5元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8月17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十、攀枝花市东区叁多鲜超市销售的红薯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红薯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5-05-25;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叁多鲜超市;不合格项目:,毒死蜱,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因抽检结果出来后,当事人已退租闭店,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7月14日决定不予立案调查。
二十一、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炳草岗吉靓轩超市(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红薯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5-05-24;被抽样单位: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炳草岗吉靓轩超市;不合格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7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因当事人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8月22日对其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8月17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十二、攀枝花市东区欧典超市销售的红薯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红薯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5-05-25;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欧典超市;不合格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7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因当事人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9月16日对其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8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十三、攀枝花市东区纯丽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油炸胡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油炸胡豆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5-02-15;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纯丽食品经营部;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8月1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因当事人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10月10日对其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10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十四、攀枝花市东区黄正琼干杂店销售的山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山奈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5-06-16;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黄正琼干杂店;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8月2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10月31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5元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9月24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十五、攀枝花市东区卢氏肥肠店销售的辣椒面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辣椒面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5-07-28;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卢氏肥肠店;不合格项目:胭脂红。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9月1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因当事人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10月27日对其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10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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