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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第4号)

时间:2024-12-26 来源: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4号)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4年第6、7、9号),涉及9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攀枝花花城老邻居商贸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新丰路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黄豆芽;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4年7月4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花城老邻居商贸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新丰路店;不合格项目:6-苄基腺嘌呤(6-BA)。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2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27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5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攀枝花市东区朝秀副食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玉米渣;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4年6月16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朝秀副食店;不合格项目:玉米赤霉烯酮。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1月8日对其作出免于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1月11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攀枝花市东区江湖蛙绝鸡餐厅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高粱酒;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4年3月31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江湖蛙绝鸡餐厅;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1月8日对其作出免于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1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攀枝花市东区天悦干杂副食品调味品门市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山柰;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4年7月5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天悦干杂副食品调味品门市;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2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山柰)时,未索要产品合格证明,属于未进货查验,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山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1月5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28元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1月5日组织复查验收。

  五、攀枝花市东区郑志英面点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甜馒头;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4年4月17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郑志英面点店;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2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甜馒头和白面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1月5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9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1月5日组织复查验收。

  六、攀枝花市东区郑志英面点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白面馒头;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4年8月5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郑志英面点店;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2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甜馒头和白面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1月5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9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1月5日组织复查验收。

  七、攀枝花市东区佳旺粮油经营部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山柰;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4年7月15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佳旺粮油经营部;不合格项目:铬(以Cr计)。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2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山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16日对其作出免于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八、攀枝花市东区华迅食品批发部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绿豆糕;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4年4月9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华迅食品批发部;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2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绿豆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1月5日对其作出免于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2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

  九、攀枝花市东区瓜子坪农贸市场吴廷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小青椒;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4年9月8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瓜子坪农贸市场吴廷香;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0月1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绿豆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0月30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金额64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不当导致的。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0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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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刘俊   责任编辑: 周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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