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03 来源: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3号)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4年第3号),涉及1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1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攀枝花市东区西海岸黄二姐干杂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辣椒面;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4年2月20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西海岸黄二姐干杂店;不合格项目:胭脂红。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3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辣椒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采购上述批次食品(辣椒面)时未进货查验并保存供货商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和销售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9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攀枝花市东区西海岸李辉干杂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山柰;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4年4月4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西海岸李辉干杂店;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3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山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采购上述批次食品(山柰)时未进货查验并保存供货商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和销售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9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攀枝花市东区曹港兴旺干杂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白芷;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4年3月29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曹港兴旺干杂店;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3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白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采购上述批次食品(白芷)时未进货查验并保存供货商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和销售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9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攀枝花市东区翟记农副产品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白芷;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4年2月3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翟记农副产品店;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4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4日组织复查验收。
五、攀枝花市东区花城菌主经营部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白芷;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4年3月27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花城菌主经营部;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2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8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29日组织复查验收。
六、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西海岸市场高乔勇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干山药片;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4年3月22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西海岸市场高乔勇;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2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经营上述干山药片未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上述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干山药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29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29日组织复查验收。
七、攀枝花市东区小红帽干杂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干百合;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4年3月3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小红帽干杂店;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2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干百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29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70.3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29日组织复查验收。
八、攀枝花市东区西海岸客尚嗑炒货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干山药片;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4年3月29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西海岸客尚嗑炒货坊;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2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经营上述山柰未索取购进票据、未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山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干山药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20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1.6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
九、攀枝花市东区西海岸客尚嗑炒货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山柰;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5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西海岸客尚嗑炒货坊;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2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经营上述山柰未索取购进票据、未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上述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山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上述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干山药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20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1.6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攀枝花市东区金海新集市陈知翠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甜馒头;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4年4月25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金海新集市陈知翠;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甜馒头,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未索取购进票据、未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上述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甜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16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一、攀枝花市东区会果源水果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香蕉;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4年5月25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会果源水果店;不合格项目:腈苯唑、吡虫啉。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日,东区市场监管局到现场送达香蕉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发现当事人已闭店且无法联系到当事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款第(四)项的规定,不予立案。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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