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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第1号)

时间:2024-10-23 来源: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号)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3年第2号、2024年第2号,第3号),涉及1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1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攀枝花市东区瓜子坪金联市场李成华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泡红椒;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6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瓜子坪金联市场李成华;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月1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2月19日对其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0元;3.罚款500元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为解决色泽,保鲜的问题,使用过量防腐剂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2月19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攀枝花市东区华仔渡口记忆餐厅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泡红椒;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4年3月26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12日对其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9.6元;3.罚款500元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攀枝花市爱上渡口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辣椒面;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4年3月22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爱上渡口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胭脂红。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2日,东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现场送达辣椒面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发现当事人已闭店退租,经现场联系当事人,当事人称其公司因为经营不善亏损,已于2024年3月30日正式闭店退租。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款第(四)项的规定,不予立案。

  四、攀枝花市东区伍姐小吃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餐碗;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4年04月13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伍姐小吃店;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7日对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因清洗消毒不彻底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并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

  五、攀枝花东区西海岸实惠饭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汤碗;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4年4月13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东区西海岸实惠饭店;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7日对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因清洗消毒不彻底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并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

  六、攀枝花市东区任成洪餐饮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餐碗;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4年4月13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任成洪餐饮店;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7日对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因清洗消毒不彻底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并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

  七、攀枝花市东区九附六农贸市场刘碧清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菠菜;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4年4月9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九附六农贸市场刘碧清;不合格项目:铬(以Cr计)。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经营上述菠菜未索取购进票据、未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16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

  八、攀枝花市东区九附六农贸市场姚应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韭菜;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4年4月10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九附六农贸市场姚应菊;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经营上述菠菜未索取购进票据、未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16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

  九、攀枝花市东区九附六农贸市场姚应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老姜;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4年4月10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九附六农贸市场姚应菊;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经营上述菠菜未索取购进票据、未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16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攀枝花市东区小吴干货门市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山柰;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4年3月12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小吴干货门市;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经营上述山柰未索取购进票据、未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上述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山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5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5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一、攀枝花东区源鑫粮油副食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白芷;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4年3月29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东区源鑫粮油副食店;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经营上述白芷未索取购进票据、未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上述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山梨酸及其钾盐的白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18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4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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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刘俊   责任编辑: 周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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