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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使用“生鲜灯”等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的提醒告诫书

时间:2023-11-28 来源: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全区广大食用农产品经营户、农产品市场开办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总局第8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要求,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迅速自查整改

  即日起对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存在使用“生鲜灯”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感官认知的,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设备。

  市场开办者要落实落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施。

  二、知悉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等设施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查处。

  三、欢迎参与监督

  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仍在使用“生鲜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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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刘俊   责任编辑: 周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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