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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规定,现将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权责清单予以公示。
中共攀枝花市东区委员会统战部
2022年7月18日
附件
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权责清单
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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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县本级行政权力清单序号(2021年本)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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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行政处罚 |
58 |
《宗教事务条例》 |
区民宗局 |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违法行为,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首先的救济方式是承担民事责任。 严重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法的,就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
无 |
0812-222996 |
|
2 |
行政处罚 |
对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行政罚 |
59 |
《宗教事务条例》 |
区民宗局 |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无 |
0812-222996 |
|
3 |
行政处罚 |
对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我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
60 |
《宗教事务条例》 |
区民宗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宗教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告知申请人审查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无 |
0812-222996 |
|
4 |
行政处罚 |
对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
61 |
《宗教事务条例》 |
区民宗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宗教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告知申请人审查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无 |
0812-222996 |
|
5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传教的行政处罚 |
62 |
《宗教事务条例》 |
区民宗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依据、办事流程和相关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按《宗教事务条例》有关政策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组织到实地进行考察。 3.决定责任:综合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情况,在18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当面或书面向申请人讲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做到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妥善解决。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无 |
0812-222996 |
|
6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
63 |
《宗教事务条例》 |
区民宗局 |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对象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无 |
0812-222996 |
|
7 |
行政处罚 |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行政处罚 |
64 |
《宗教事务条例》 |
区民宗局 |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对象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无 |
0812-222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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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
65 |
《宗教事务条例》 |
区民宗局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无 |
0812-222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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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66 |
《宗教事务条例》 |
区民宗局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无 |
0812-222996 |
|
10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67 |
《宗教事务条例》 |
区民宗局 |
1.立案责任:通过接受线索举报,巡查发现有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需要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与被调查对象有利害关系及其它可能影响公正情形调查人员应当回避。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做好证据搜集登记保存。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管理。 |
无 |
0812-222996 |
|
11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68 |
《宗教事务条例》 |
区民宗局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无 |
0812-222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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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政处罚 |
69 |
《宗教事务条例》 |
区民宗局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无 |
0812-222996 |
|
13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行政处罚 |
70 |
《宗教事务条例》 |
区民宗局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无 |
0812-222996 |
|
14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 |
71 |
《宗教事务条例》 |
区民宗局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无 |
0812-222996 |
|
15 |
行政处罚 |
对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宗教事务条例》禁止内容的行政处罚 |
72 |
《宗教事务条例》 |
区民宗局 |
涉及宗教内容出版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无 |
0812-222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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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销售、复制宗教出版物或者传播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
73 |
《宗教事务条例》 |
区民宗局 |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申请表》);说明活动场所申请的途径和方法。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补正,不符合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查意见,审批办评审论证或实地实地考察。 3.决定公布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活动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无 |
0812-222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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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行政处罚 |
74 |
《宗教事务条例》 |
区民宗局 |
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 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无 |
0812-222996 |
|
18 |
行政处罚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行政处罚 |
75 |
《宗教事务条例》 |
区民宗局 |
1.立案责任:发现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①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② 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出示自治区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③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调查笔录。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①审查案件调查报告。②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证据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① 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给予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 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依法组织听证; ③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④ 行政机关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⑤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且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听取意见责任: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应经规划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陈述、申辩、听证权利行使情况,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及地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告知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8.送达责任:① 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由2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当事人。③ 送达方式、期限及顺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9.执行责任:① 执行罚缴分离制度,除罚款20元以下、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或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以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②当场收缴罚款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③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④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无 |
0812-222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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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76 |
《宗教事务条例》 |
区民宗局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无 |
0812-222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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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政处罚 |
77 |
《宗教事务条例》 |
区民宗局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无 |
0812-222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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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教职人员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 |
78 |
《宗教事务条例》 |
区民宗局 |
1.立案阶段: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
无 |
0812-222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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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
79 |
《宗教事务条例》 |
区民宗局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无 |
0812-222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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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对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的行政处罚 |
80 |
《宗教事务条例》 |
区民宗局 |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对象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
无 |
0812-222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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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行政处罚 |
81 |
《宗教事务条例》 |
区民宗局 |
1.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能正确认识错误且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 2.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主管人员不能正确认识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同时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3.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经宗教事务部门警告屡教不改,并在当地信教公民中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改正,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无 |
0812-222996 |
|
25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82 |
《宗教事务条例》 |
区民宗局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无 |
0812-222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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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83 |
《宗教事务条例》 |
区民宗局 |
1.立案责任:对临时活动地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2人以上。 3.审理责任:集体审理。 4.告知责任:告知违法事实,即将给予的处罚,告知可申请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决定作出后送达。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无 |
0812-222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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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84 |
《宗教事务条例》 |
区民宗局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无 |
0812-222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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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行政处罚 |
85 |
《宗教事务条例》 |
区民宗局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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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0812-222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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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处罚 |
86 |
《宗教事务条例》 |
区民宗局 |
1.立案责任:发现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①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② 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出示自治区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③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调查笔录。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①审查案件调查报告。②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证据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① 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给予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 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依法组织听证; ③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④ 行政机关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⑤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且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听取意见责任: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应经规划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陈述、申辩、听证权利行使情况,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及地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告知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8.送达责任:① 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由2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当事人。③ 送达方式、期限及顺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无 |
0812-222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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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行政处罚 |
87 |
《宗教事务条例》 |
区民宗局 |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无 |
0812-222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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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政处罚 |
88 |
《宗教事务条例》 |
区民宗局 |
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类:一是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二是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未经审批同意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三是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修建在寺观教堂外。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发生此种情况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 即由宗教事务部门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由民政部门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无 |
0812-222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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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
89 |
《宗教事务条例》 |
区民宗局 |
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无 |
0812-222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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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教职人员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政处罚 |
90 |
《宗教事务条例》 |
区民宗局 |
对宗教教职人员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为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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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0812-222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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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教职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行政处罚 |
91 |
《宗教事务条例》 |
区民宗局 |
宗教教职人员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无 |
0812-222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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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
92 |
《宗教事务条例》 |
区民宗局 |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对象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
无 |
0812-222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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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教职人员未经备案擅自跨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
93 |
《宗教事务条例》 |
区民宗局 |
1.立案阶段: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
无 |
0812-222996 |
|
3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异地重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
94 |
《宗教事务条例》 |
区民宗局 |
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和建设等相关手续。工程设计符合建筑安全、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与周边城乡环境相协调。 |
无 |
0812-222996 |
|
3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影像、图像的行政处罚 |
95 |
《宗教事务条例》 |
区民宗局 |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 2. 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资格,涉及的土地、房产及资金是否达到申报要求,人员、资金及规章制度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评估。 3. 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督责任:对相关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无 |
0812-222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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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确认 |
公民民族成份确认和变更 |
3 |
《宗教事务条例》 |
区民宗局 |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
无 |
0812-222996 |
|
40 |
行政奖励 |
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
4 |
《宗教事务条例》 |
区民宗局 |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在促进民族团结、发展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等项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民族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无 |
0812-222996 |
|
41 |
其他行政权力 |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任职的备案 |
6 |
《宗教事务条例》 |
区民宗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书、寺管会意见),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无 |
|
|
42 |
行政许可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6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区委统战部 |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
无 |
0812-222996 |
|
填表说明:
1.为推动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深度融合设计此表,仅填写县级行政权力事项及其对应责任。
2权力类型、权力名称与县级行政权力指导清单一致。行政权力事项有变化的,与调整后的一致。
3.责任主体通常为承担行政职权的主体(部门内设机构)。
4.责任事项根据10类行政权力的运行流程,逐环节予以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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