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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东区科学技术局部门权责清单

时间:2022-06-20 来源:攀枝花市东区科学技术局  阅读次数:

东区科学技术局部门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县本级行政权力清单序号(2021年本)

设定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方式

1

行政处罚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行政处罚。

56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七条

2.《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综合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2229208

 

2

行政处罚

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57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八条

2.《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综合股

1.立案责任:发现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使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2229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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