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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词: 三个圈层 发展规划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东区乡镇(街道) 法定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

时间:2022-04-14 来源:攀枝花市东区区委编办  阅读次数:

银江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经区委编委2022年第一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攀枝花市东区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调整本单位法定行政权力事项,编制公布权责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权责清单纳入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公布、管理和运行,依法依规动态进行调整。

       附件:攀枝花市东区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9日

附件

攀枝花市东区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

序号

当前情况

调整方式

调整原因及依据

调整后情况

权力类型

权力

名称

设定依据

权力主体

备注

权力类型

权力

名称

设定依据

权力主体

备注

乡镇

街道

乡镇

街道

1

行政  检查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有关单位、个人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安全隐患的督察整改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活动。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具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重大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

 

变更

依据《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权力主体增加街道办事处。

行政检查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有关单位、个人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安全隐患的督察整改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活动。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第一款行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具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重大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2

行政 检查

对渡口安全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具体职责:(一)建立健全渡口日常管理工作制度,落实相关机构和人员;(二)负责对渡船船员和渡口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公益性渡口的渡船船员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三)开展渡口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四)负责公益性渡口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五)建立健全渡船自救互救机制,实施渡运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变更

依据《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权力主体增加街道办事处。

行政检查

对渡口安全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具体职责:(一)建立健全渡口日常管理工作制度,落实相关机构和人员;(二)负责对渡船船员和渡口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公益性渡口的渡船船员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三)开展渡口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四)负责公益性渡口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五)建立健全渡船自救互救机制,实施渡运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3

其他行政权力

对渡口设置、迁移或者撤销的审查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渡口,申请人应当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渡口选址意见书,经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明确渡口区域界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渡口,应当经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分别审批后,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迁移或者撤销渡口,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及时拆除影响安全的设施,妥善处置渡船。

×

 

变更

依据《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权力主体增加街道办事处。

其他行政权力

对渡口设置、迁移或者撤销的审查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渡口,申请人应当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渡口选址意见书,经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明确渡口区域界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渡口,应当经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分别审批后,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迁移或者撤销渡口,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及时拆除影响安全的设施,妥善处置渡船。

 

4

其他行政权力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备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

 

取消

设定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废止,新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无相关规定。

 

 

 

 

 

 

5

行政检查

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取消

设定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已废止。

 

 

 

 

 

 

6

其他行政权力

对再生育申请的受理

 

 

取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取消对再生育的审批。

 

 

 

 

 

 

7

其他行政权力

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情况的审核

 

 

取消

新修订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子女按规定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子女,无需再进行审核。

 

 

 

 

 

 

8

其他行政权力

对流动人口未依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处理

 

 

取消

设定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已废止。

 

 

 

 

 

 

9

其他行政权力

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处理

 

 

取消

设定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已废止。

 

 

 

 

 

 

10

其他行政权力

对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变更

该事项为行政许可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中设立站点审批的前置审批程序,将权力类型调整为行政许可。

行政
许可

对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11

 

 

 

 

 

 

新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三款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增设事项。

行政
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

 

12

 

 

 

 

 

 

新增

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增设事项。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令出栏超载牲畜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牲畜饲养量超过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草原载畜量的,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1年内出栏超载的牲畜;逾期未出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出栏:(一)超载10%-30%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10元;(二)超载31%-50%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15元;(三)超载50%以上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30元。

×

 

13

 

 

 

 

 

 

新增

依据《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增设事项。

行政检查

对本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情况的检查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内容,健全网格员培训机制。对本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情况实施定期排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排查清单应当及时报告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公共消防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维护管理单位维修,并向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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