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5-08 来源:攀枝花市东区应急管理局 阅读次数:
2024年8月29日9:30,攀枝花市东区弄弄坪街道大地湾社区既有房屋(枣子坪北街21号4栋)居民楼防水维修作业过程中,四川中顺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生1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6万元。
事故发生后,东区政府成立了四川中顺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2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2024年11月1,区政府通对《四川中顺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2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国标GB6441-86)事故类别规定,认定如下:
1.认定四川中顺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2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类别为“起重伤害”;2.认定事故性质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3.认定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攀枝花市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估组成员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查;通过查阅事故涉及的行政处罚案卷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并于2025年10月16日在四川能投润嘉置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召开事故评估工作座谈会,通过座谈问询、查阅台账、走访涉事企业和同类企业等方式了解评估相关单位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工作落实开展情况。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区安办决定成立由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总工会、弄弄坪街道办事处、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相关人员共同参与的事故评估工作组,评估工作邀请区纪委监委参加,依据《四川中顺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2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梳理出事故责任追究情况、有关企业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情况等方面情况作为评估内容,在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自评的基础上,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进行反馈,要求立即组织整改。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对照《四川中顺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2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内容,梳理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如下:
(一)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四川中顺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鸿泰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建立应急管理规章制度;违规改装安装提升设备,且未对提升设备进行规范安装固定,未发现提升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齐且未督促作业人员规范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照《施工方案》对提升设备进行验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已交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经与市应急管理局对接,目前行政处罚未执行到位,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四川能投润嘉置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以下简称“润嘉置业攀枝花分公司”)。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落实本单位的《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对该项目的事故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已交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经与市应急管理局对接,目前行政处罚已执行到位。
(二)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中顺鸿泰公司法定代表人费X。未建立应急管理规章制度;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已交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经与市应急管理局对接,目前行政处罚未执行到位,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中顺鸿泰公司项目经理张XX。未组织或参与拟订应急管理规章制度;未排查出提升机存在的安全隐患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五)项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已交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经与市应急管理局对接,目前行政处罚未执行到位,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中顺鸿泰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车XX。未组织或参与拟订应急管理规章制度;未排查出提升机存在的安全隐患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五)项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已交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经与市应急管理局对接,目前行政处罚未执行到位,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润嘉置业攀枝花分公司负责人张X。未落实本单位的《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对该项目的事故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项目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已交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经与市应急管理局对接,目前行政处罚已执行到位。
(5)润嘉置业攀枝花分公司副总谌X。对该项目的事故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项目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已交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经与市应急管理局对接,目前行政处罚已执行到位。
(6)润嘉置业攀枝花分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张XX。对该项目的事故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项目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已交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经与市应急管理局对接,目前行政处罚已执行到位。
三、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中顺鸿泰公司。一是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二是强化机械设备准入管理。建立机械设备管理档案,机械设备入场必须出具安全性能检测合格证明,并定期对机械设备检查、保养情况进行抽查,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三是加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业务技能和安全隐患辨识能力,增强安全意识、举一反三,严防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四是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深入开展各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到位。事故发生至今,中顺鸿泰公司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无固定办公地点,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资金紧张,未缴纳罚款,仅制作了事故警示教育视频,事故组无法核实中顺鸿泰公司是否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二)润嘉置业攀枝花分公司。事故发生后,积极整改问题,进一步加强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机制。严格施工单位准入与全过程监管,健全施工前报备与审批机制,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控。润嘉置业攀枝花分公司能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各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一定程度提升了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四、评估意见
经现场勘查后,综合评估后认为:
(一)中顺鸿泰公司。
事故发生至今,中顺鸿泰公司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无固定办公地点,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资金紧张,未缴纳罚款。事故组无法核实中顺鸿泰公司是否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下一步,将持续与市应急管理局对接处罚落实情况。
(二)润嘉置业攀枝花分公司
评估组查看相关资料档案后,综合评估后认为,润嘉置业攀枝花分公司能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各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一定程度提升了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安全生产永无止境,今后的工作中,润嘉置业攀枝花分公司还应继续加强日常管理,加强人员培训和隐患排查,确保生产安全。
攀枝花市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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