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5-08 来源:攀枝花市东区应急管理局 阅读次数:
2024年6月8日0:30左右,攀枝花市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攀枝花市银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晨工贸公司”)因炼铁炉(俗称“熔炼炉”,下同)尾气(主要成分为CO,俗称煤气)逸散,导致发生一起一般中毒和窒息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60万元。
事故发生后,东区人民政府成立了攀枝花市银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6·8”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2024年7月30,区政府通对《攀枝花市银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6·8”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国标GB6441-86)事故类别规定,认定如下:1.认定攀枝花市银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6·8”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类别为“中毒和窒息”;2.认定事故性质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3.认定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2025年7月29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攀枝花市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区安办决定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总工会、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相关人员共同参与的事故评估工作组,评估工作邀请区纪委监委参加,依据《攀枝花市银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6·8”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梳理出事故责任追究情况、有关企业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情况等方面情况作为评估内容,在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自评的基础上,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进行反馈,要求立即组织整改。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对照《攀枝花市银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6·8”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内容,梳理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如下:
(一)银晨工贸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一是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学时不足(对赵学亮开展三级安全教育累计47学时;对蒋国君开展三级安全教育累计23学时;未见对彭安民开展三级安全教育资料),安全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二是任命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余XX实际未从事专职安全管理工作,未有效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七项职责,对日常开展的安全工作不熟悉。三是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根据企业岗位实际情况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清单(2022修订2.0版),未按照公司组织机构图制定。四是公司未制定煤气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标准,虽购置了煤气防毒面具,但未要求和督促涉煤气岗位正确使用。五是未认真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号YA-2023,版本号第Ⅱ版)专项应急预案应急组织机构混乱,应急处置措施未明确具体应急救援装备配备;煤气中毒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内容现场应急处置措施未明确具体应急救援装备配备;未设立煤气防护站(组),配备必要人员、救援设施及特种作业器具。没有组织开展煤气泄漏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六是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对环保设备布袋除尘器可能存在煤气中毒等风险辨识不到位,未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2020年10月编制)中4.6章节热风炉工岗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标准未对布袋除尘器的安全风险辨识分级,未制定相关管控和应急处置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已交由区应急管理局对银晨工贸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目前罚款未执行到位,已申请强制执行。
(二)陈XX,银晨工贸公司主要负责人。一是未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未建立热风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煤气安全管理制度。三是未按规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落实全员培训。四是未认真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是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六)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已交由区应急管理局对陈XX给予行政处罚,已执行到位。
(三)赵XX,银晨工贸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一是未组织或参与拟定热风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煤气安全管理制度。二是未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三是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已交由区应急管理局对赵XX给予行政处罚,已执行到位。
(四)余XX,银晨工贸公司专职安全员。一是未有效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七项职责,对日常开展的安全工作不熟悉。二是未组织或参与拟定热风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煤气安全管理制度。三是未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四是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已交由区应急管理局对余XX给予行政处罚,已执行到位。
三、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银晨工贸公司要深刻汲取“6·8”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切实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和风险管控,加大违章行为查处力度,切实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要召开事故分析会,加强警示教育,将事故教训传递到一线员工,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结合生产、工艺、技术、装备、管理及应急处置等方面实际情况,全面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现场安全风险辨识,逐个工序、逐台设备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分级管控与动态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发生。(未落实)
(二)银晨工贸公司要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公司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加大对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要加大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力度,要加强作业现场的督促检查,及时纠正和制止违规作业行为。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深入开展风险辨识和评估,科学确定企业风险等级,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清单和隐患。(未落实)
(三)银晨工贸公司更换涉含高浓度CO(煤气)尾气管道及相关设备上的双偏心密封蝶阀,使用密封好、耐高温、耐腐蚀蝶阀并加强日常检查、维护与保养,确保阀门关闭密封良好,提高设备设施本质化安全度。(未落实)
(四)银晨工贸公司要加强对岗位员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与在岗期间的再教育,尤其要加强对涉煤气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强化煤气中毒事故应急预案、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培训与实操演练,配备齐全各类煤气防护用品及应急资材,不断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职工的安全防护意识与防护技能,正确开展应急处置。严格实施并强化对涉煤气中毒、高温熔体喷爆等高风险作业的审批、许可制,有效开展作业前风险辨识并制定、落实好相应的安全防控措施。(未落实)
(五)银晨工贸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定职责,进一步明确主要和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员、生产一线班组长和员工在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发现纠正“三违”行为等方面的责任,并赋予相应权利的“三级安全员”工作机制。(未落实)
四、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本起事故中,事故责任人员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处理到位;银晨工贸公司未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事故发生至今,银晨工贸公司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原有职工已全部遣散,但由于债务纠纷原因,暂时无法注销,下一步将在债务清算后,对公司进行注销;各相关部门要通过一系列举措,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攀枝花市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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