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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词: 三个圈层 发展规划

攀枝花市立到运输有限公司“1·12”一般车辆 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4-03-15 来源:攀枝花市东区应急管理局  阅读次数:

  2024年1月12日9时29分,攀枝花市立到运输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30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区商务局、弄弄坪街道等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区政府成立了以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童永为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区总工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和交通水利局、弄弄坪街道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攀枝花市立到运输有限公司“1·12”一般车辆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专家组)、综合组两个工作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询问有关当事人的调查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月12日上午9时左右,四川方田物流有限公司安排3台货车和4名驾驶员到攀枝花市新开源物资再生有限公司专用线(四川钜达物流有限公司货场)上提集装箱。攀枝花市立到运输有限公司叉车司机杨开平(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0321XXXXXXXX6454)驾驶叉车(车牌号:场内川C00535)将吨袋从集装箱转运到货车(车牌号:川D70989)上,叉车从货车左侧面进行装卸作业。9时29分,叉车鸣笛示意货已装完,叉车从货车车厢侧面向后倒车,此时叉车与货车约呈90度角。货车司机听到叉车鸣笛后,随即启动车辆向前方行驶。此时叉车货叉未完全脱离吨袋带子退到安全区域,前行的货车将叉车带翻在地,叉车司机杨开平被压在叉车下面。随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攀钢总医院急救电话。9时55分救护车到达现场进行抢救,叉车司机杨开平经抢救无效,于10时48分宣布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含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1.事故单位先期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四川方田物流有限公司职工陈贵荣9时37分拨打120,9时39分向四川方田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强报告。四川方田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强和四川钜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负责人吉禹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9时47分陈贵荣拨打110报警电话,9时55分攀钢总医院120救护车和110车辆到达现场,10时7分四川钜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负责人吉禹皓向东区应急管理局报告,10时30分东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事故单位现场处置得当。

  2.应急管理规章制度。攀枝花市立到运输有限公司制定了《安全应急救援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司应急管理机构。

  3.应急预案编制、培训、演练、执行情况。未见攀枝花市立到运输有限公司应急预案编制、培训、演练、执行情况。

  4.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弄弄坪街道等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区政府成立了以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童永为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区总工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和交通水利局、弄弄坪街道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攀枝花市立到运输有限公司“1·12”一般车辆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专家组)、综合组两个工作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得当。

  5.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区级相关部门及属地街道配合督促攀枝花市立到运输有限公司积极开展善后处置工作。攀枝花市立到运输有限公司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社会舆情稳定。

  二、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攀枝花市立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到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亚军,注册地址为攀枝花市东区渡口火车站。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四川方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田物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刘强,注册地址:攀枝花市钢城大道中段98号16栋1-1-10号。(事故货车所有方,事故当天到钜达物流货场提货)

  2.四川钜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达物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帅玉成,注册地址为攀枝花市东区弄弄坪东路20号附2号。2023年1月1日,钜达物流与立到公司签订了《场地租赁协议》。2020年5月,钜达物流与立到公司口头约定立到公司的叉车给钜达物流提供掏箱服务,掏箱费用为每组集装箱300元。

  (三)事故相关情况。

  1月12日上午9时左右,四川方田物流有限公司安排3台货车和4名驾驶员到攀枝花市新开源物资再生有限公司专用线(四川钜达物流有限公司货场)上提集装箱。攀枝花市立到运输有限公司叉车司机杨开平(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0321XXXXXXXX6454)驾驶叉车(车牌号:场内川C00535)将吨袋从集装箱转运到货车(车牌号:川D70989)上,叉车从货车左侧面进行装卸作业。9时29分,叉车鸣笛示意货已装完,叉车从货车车厢侧面向后倒车,此时叉车与货车呈90度角。货车司机听到叉车鸣笛后,随即启动车辆向前方行驶。此时叉车货叉未完全脱离吨袋带子退到安全区域,前行的货车将叉车带翻在地,叉车司机杨开平被压在叉车下面。随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攀钢总医院急救电话。9时55分救护车到达现场进行抢救,叉车司机杨开平经抢救无效,于10时48分宣布死亡。

  (四)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2024年1月12日9时29分,攀枝花市立到运输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30万元。

  三、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区商务局、弄弄坪街道派员立即赶赴现场并进行现场初步踏勘,认真查阅方田物流、钜达物流、立到公司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结合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对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初步认定建议如下:

  1.直接原因

  (1)货车司机祝益强未按照《四川方田物流有限公司KYT记录本(驾驶岗位)》要求“每次起步做好观察确认”来做好起步观察确认,货车向前行驶,将未完全退到安全区域的叉车带翻在地,叉车司机被压在叉车下面,是导致叉车司机死亡的直接原因。

  (2)事故叉车司机杨开平装卸作业未结束,叉车未退到安全区域,被货车司机带翻在地,叉车司机杨开平被压在叉车下面,是导致叉车司机杨开平死亡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四川方田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未落到实处,部分作业人员对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存在敷衍;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部分作业人员对公司的岗位操作规程掌握不全面,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操作规程中未规定装卸作业时货车司机不能上车等内容,操作规程不完善。

  (2)攀枝花市立到运输有限公司。立到公司未对叉车司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再教育,对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制定叉车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定期进行演练;立到公司与钜达物流未签订叉车掏箱服务协议,未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

  (3)四川钜达物流有限公司。未与立到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未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制定货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定期进行演练;钜达物流对货场装卸作业安全监管不到位。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攀枝花市立到运输有限公司“1·12”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

  1.四川方田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未落到实处,部分作业人员对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存在敷衍;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部分作业人员对公司的岗位操作规程掌握不全面,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操作规程中未规定装卸作业时货车司机不能上车等内容,操作规程不完善。

  2.攀枝花市立到运输有限公司。立到公司未对叉车司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再教育,对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制定叉车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定期进行演练;立到公司与钜达物流未签订叉车掏箱服务协议,未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

  3.四川钜达物流有限公司。未与立到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未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制定货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定期进行演练;钜达物流对货场装卸作业安全监管不到位。

  (二)相关部门。

  1.区商务局。作为物流仓储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前未对钜达物流进行过安全检查,未提供书面印证材料。

  2.区农业农村和交通水利局。作为道路运输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前未对方田物流和立到公司进行过安全检查,未提供书面印证材料。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建议免于处罚的人员。

  杨开平,男,攀枝花市立到运输有限公司叉车驾驶员。叉车司机杨开平装卸作业未结束,叉车未退到安全区域,被货车司机带翻在地,叉车司机杨开平被压在叉车下面。杨开平承担此次事故直接责任。鉴于杨开平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二)建议免于处罚的单位。

  弄弄坪街道办事处。作为属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事故发生的渡口货场进行过检查,有书面印证材料。弄弄坪街道履行了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建议不追究弄弄坪街道属地监管责任。

  (三)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祝益强,四川方田物流有限公司货车司机。货车司机祝益强未按照《四川方田物流有限公司KYT记录本(驾驶岗位)》要求“每次起步做好观察确认”来做好起步观察确认,货车向前行驶,将未完全退到安全区域的叉车带翻在地,叉车司机被压在叉车下面,祝益强承担此次事故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议对事故相关责任企业的处理建议。

  1.四川方田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未落到实处,部分作业人员对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存在敷衍;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部分作业人员对公司的岗位操作规程掌握不全面,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操作规程中未规定装卸作业时货车司机不能上车等内容,操作规程不完善;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缺少签到册、演练照片等内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缺少考核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本起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攀枝花市东区应急管理局对四川方田物流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2.攀枝花市立到运输有限公司。立到公司未对叉车司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再教育,对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制定叉车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定期进行演练;立到公司与钜达物流未签订叉车掏箱服务协议,未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攀枝花市东区应急管理局对攀枝花市立到运输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3.四川钜达物流有限公司。未与立到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未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制定货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定期进行演练;钜达物流对货场装卸作业安全监管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攀枝花市东区应急管理局对四川钜达物流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五)建议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刘强,四川方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缺少考核标准;操作规程中未规定装卸作业时货车司机不能上车等内容,操作规程不完善;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缺少签到册、演练照片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攀枝花市东区应急管理局对刘强给予行政处罚。

  2.李久平,四川方田物流有限公司安全负责人。对于部分作业人员对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存在敷衍、部分作业人员对公司的岗位操作规程掌握不全面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及时排查,隐患排查情况未如实记录;操作规程中未规定装卸作业时货车司机不能上车等内容,操作规程不完善;未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攀枝花市东区应急管理局对李久平给予行政处罚。

  3.刘建,四川方田物流有限公司安全员。对于部分作业人员对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存在敷衍、部分作业人员对公司的岗位操作规程掌握不全面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及时排查,隐患排查情况未如实记录;操作规程中未规定装卸作业时货车司机不能上车等内容,操作规程不完善;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缺少签到册、演练照片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攀枝花市东区应急管理局对刘建给予行政处罚。

  4.张亚军,攀枝花市立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制定叉车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生产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进行签发;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攀枝花市东区应急管理局对张亚军给予行政处罚。  

  5.李思怡,攀枝花市立到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员。履职不到位,未组织或参与安全教育培训;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攀枝花市东区应急管理局对李思怡给予行政处罚。

  6.帅玉成,四川钜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建立双重预防机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货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攀枝花市东区应急管理局对帅玉成给予行政处罚。

  7.吉禹皓,四川钜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负责人。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未及时排查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隐患排查情况未如实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攀枝花市东区应急管理局对给予吉禹皓行政处罚。

  8.徐邦凤,四川钜达物流有限公司货场管理员。对货场安全管理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建议责成四川钜达物流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五)其他问责建议。

  1.区商务局。作为物流仓储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物流仓储企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建议区商务局向东区人民政府做检视发言。

  2.区农业农村和交通水利局。作为道路运输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企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建议区农业农村和交通水利局向东区人民政府做检视发言。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本次事故反映出的问题,各事故相关方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生产安全责任制和生产安全规章制度,改善生产安全条件,推进生产安全标准化建设,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提高生产安全水平,确保生产安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安全意识,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同时,要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一)四川方田物流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详细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坚决杜绝“三违”行为发生;应当制定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培训教育和管理。

  (二)攀枝花市立到运输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详细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制定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在合同签订中明确约定各自的生产安全管理职责,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建立企业内部生产安全责任落实和监督考核机制,推动各个岗位、每个员工生产安全责任履职到位,厘清安全管理职责。

  (三)四川钜达物流有限公司应当制定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在合同签订中明确约定各自的生产安全管理职责,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建立企业内部生产安全责任落实和监督考核机制,推动各个岗位、每个员工生产安全责任履职到位,厘清安全管理职责。

  (四)区商务局要按照生产安全“三管三必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齐抓共管”责任要求,加强生产安全宣传教育及安全监管力度,防范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管理机构及生产安全管理人员的恪尽职守、依法履职;严格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生产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五)区农业农村和交通水利局按照生产安全“三管三必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齐抓共管”责任要求,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积极落实各项应对措施,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对企业的生产安全宣传教育;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管理机构及生产安全管理人员的恪尽职守、依法履职。

  (1.成立于2009年8月21日,在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注册号:91510402692289043F,注册资本贰拾壹万元正;主要从事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普通货运,整车代理、集装箱装卸服务;销售:磁性材料、矿产品、冶金辅料、金属材料。

  2.成立于2021年02月25日,在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注册号:91510402MA65W426X1,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金属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成立于2020年05月27日,在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注册号:91510402MA64ET9R52,注册资本陆佰万元整;经营范围:集装箱道路运输: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汇装卸搬送(不含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代理活动:铁路货运站货场服务:普通货运;货物运输代理: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技术、电子信息及信息技术处理、系统集成、通信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包装服务;销售:矿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不含煤炭及制品)、建筑材料、农副产品、汽车零配件、文化用品、煤炭(仅限票据交易)。(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生产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生产安全知识,熟悉有关的生产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生产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生产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生产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生产安全管理职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生产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生产安全管理职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生产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生产安全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生产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生产安全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生产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生产安全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生产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生产安全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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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李超学   责任编辑: 李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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