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9-28 来源:东区民政局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爱邦社工服务中心:
经调查,你(单位) 违法的行为,违反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攀枝花市东区大渡口街86号
联系部门: 攀枝花市东区民政局
联系电话: 0812-3933775
主办:中共攀枝花市东区委员会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
承办:攀枝花市东区电子政务建设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812-2237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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