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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0402民处〔2026〕1号)

时间:2026-09-28 来源:东区民政局  阅读次数:

  当 事 人:攀枝花市爱邦社工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10402MJQ1937349                 

  住  所: 炳草岗街道紫荆山社区鸿海巷21号           

  法定代表人: 俱艺心                       

  经查,你(单位)存在 违法  的行为,违反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 二十三  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 2025年《攀枝花市东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区性社会组织2024年度报告及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 2025年《攀枝花市东区民政局关于攀枝花市东区社会组织2024年度年检结果的公告》 等证据证实。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和《四川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川民规〔2025〕9号)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处罚,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2026年9月30日前完成年度检查补检工作 。你(单位)应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将书面整改报告提交本机关。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攀枝花市东区大渡口街86号

  联系部门:攀枝花市东区民政局       

  联系电话:0812-3933775            

审核: 谷金沙   责任编辑: 李青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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