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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时间:2026-07-23 来源:东区民政局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东区爱邦社工服务中心: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2024年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机关现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予以公告送达。可以在报纸或者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发出公告日期以刊登日期为准。

  本机关地址:攀枝花市东区大渡口街86号

  联系部门:攀枝花市东区民政局

  联系电话:0812-3933775

审核: 谷金沙   责任编辑: 方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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