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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词: 发展规划

关于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及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时间:2026-05-12 来源:东区发展和改革局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东区发展和改革局

攀枝花市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及保障性

住房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攀东发改〔20197

       

       各开发建设单位、各普通商品住房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各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四川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和《攀枝花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标准(试行)》(市住建局攀住规建发〔2015〕159号)规定和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及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及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

  

物业服务等级

  

收费标准(元/平方米·月)

  

浮动幅度

  

有电梯

  

无电梯

  

一级

  

2.4

  

1.8

  

±20 %

  

二级

  

2.0

  

1.4

  

±20 %

  

三级

  

1.6

  

1.0

  

±20 %

  

四级

  

1.2

  

0.8

  

±20 %

  

五级

  

1.0

  

0.6

  

±20 %

   

           二、物业服务收费定价形式

  (一)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别墅等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在业主大会在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主要是指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的改造和扩大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含公共区域水电费、电梯电费、电梯维护保养费、消防设施保养费。

  (三)物业服务需求方要求提供一级物业服务等级未涵盖的物业服务事项及质量,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超一级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公开招标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中标价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按中标价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每项物业服务事项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予以明确约定,并在建筑区划显著位置公示。

  (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已出售的停车库、停车位需收取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供需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确定方式

  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攀枝花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标准(试行)》(攀住规建发〔2015〕159号)和本方案收费标准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和对应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所提供物业服务的等级及收费标准。

  四、计收物业服务费时间

  (一)物业买受人自物业首次交付之日起,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首次交付买受人之日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物业首次交付日,以物业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之日计;买受人无特殊原因推迟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按物业服务企业通知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之日计收物业服务费。

  (二)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及物业代收的水、电等费用。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物业服务收费计费形式及其成本费用

  (一)本通知物业服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利润。

  (二)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算以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计费,未办产权证的按售房合同建筑面积计费。一般按每月、每平方米计收。除另有约定外,不得提前累积预收。

  (三)物业服务成本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含公共能耗和电梯的电费、维护、检测、维修费用等);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六、物业服务收费公示

  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包含该等级应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的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仍按原定标准执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同一价格标准),待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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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李耀辉   责任编辑: 伍荣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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