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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嘉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时间:2025-09-17 来源: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阅读次数:

  本委受理的卿楠、曹猛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攀东劳人仲案(2025)69号、7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攀东劳人仲案(2025)69号:一、确认申请人卿楠与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嘉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2023年7月24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嘉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卿楠支付2024年5月25日至2024年8月5日工资共计12000元;三、驳回申请人卿楠的其他仲裁请求。

  攀东劳人仲案(2025)70号:一、确认申请人曹猛与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嘉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2024年4月22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嘉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曹猛支付2024年6月22日至2024年8月5日工资共计4300元;三、驳回申请人曹猛的其他仲裁请求。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中段524号,联系电话:0812-3933502,逾期则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攀枝花市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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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祝庆   责任编辑: 吴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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