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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攀东市监瓜罚送告〔2023〕2号)

时间:2023-11-16 来源: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攀东市监瓜罚送告〔2023〕2号

  攀枝花市东区依民托合提餐饮店(经营者:依明托合提•阿卜迪喀迪尔):

  我局于2023年10月9日依法对你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和未按规定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你离开攀枝花市未再经营,无法直接送达文书,我局于2023年10月10日通过中国邮政寄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攀东市监食罚〔2023〕171号),因你手机无法接通,家中也无人签收,中国邮政于2023年10月17日将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退回。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攀东市监食罚〔2023〕171号)处罚内容为:警告。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和未按规定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在行为的处罚决定书(攀东市监食罚〔2023〕17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吕盼云  刘怡妍     

  联系电话:0812—3988430              

  联系地址:攀枝花市东区飞马巷29号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攀东市监食罚〔2023〕171号)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6日         

  
附件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攀东市监食罚〔2023〕171号

  名称:攀枝花市东区依明托合提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02MACD1LP530;

  营业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隆庆路142号部分房屋: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

  经营者:依明托合提阿卜迪喀迪尔;  

  2023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攀枝花市东区依明托合提餐饮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内工作人员赛外尔妮萨?依明托合提现场不能提供健康证明,店内展示柜中所售卖的菜品未加膜加盖。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1份,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食品和操作人员现场不能提供健康证明等事实;

  2. 现场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店内所售卖的菜品未加膜加盖及酒水未明码标价等事实;

  3.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加急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和身份情况,授权委托书、当事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与负责人的关系;

  针对以上违法事实,因当事人离开攀枝花市未再经营,无法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我局于2023年9月18日寄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攀东市监瓜告(2023)4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9月23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力。

  一、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之规定,构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未按规定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第二款“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一、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六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二、当事人未按规定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注销备案证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注销备案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综上,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攀东市监瓜罚送告〔2023〕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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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向思杰   责任编辑: 周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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