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3-11-09     来源: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3-00416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3-11-09
  • 发布日期:2023-11-09
  • 文  号:攀东府规〔2023〕13号
  • 有 效 性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东区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东区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用地为禁猎区,每年的3月—7月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从国外引进的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以及国家、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用工具和方法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四、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情况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六、监督举报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应积极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举报电话:市公安局东区分局,110;东区林业局,0812—2228893、0812—222

  3829)。

  七、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2023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9日

审核: 银柏蒿   责任编辑: 李婧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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