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网站欢迎您!   
中文版 | 繁體版 |  登录 |  注册 
热词: 三个圈层 发展规划
当前位置:首页 > 网络问政 > 民意调查 > 政协提案 > 正文

关于执行环境保护税政策的建议

时间:2020-06-30 来源: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尊敬的陈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执行环境保护税政策的建议》(第3号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对公益性的污水处理厂,应根据实际情况只对超标准的污染物征税,未超过标准的污染物不征税问题。

  因生活污水处理的水污染物指标要用各种工艺技术来处理完成,不能因一项未达标全盘否定。按照《环境保护税政策和征管业务指南》对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达标排放的污染物暂予免税的问题,城乡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厂是污染治理单位,也可能是污染排放大户。但考虑到城乡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厂承担了部分公共服务职能,具有准公共服务性质,特别是目前许多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运营较为困难。因此,为减轻城乡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运营负担,调动其不断改进治污工艺和技术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税法规定对其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但同时附加一个条件,即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凡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一律照章征税。

  二、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如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问题

  该两类场所排放的应税污染物中有一项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即当月不符合免税条件,应当就全部应税污染物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当月的环境保护税。环保税的征收应按企业的性质划分为非经营性的企业、经营性的企业。非经营性的企业由财政拨付专项资金的,不属于缴纳环保税的范围;排放物超过一定标准值,由当地环保部门直接处罚;若再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值,由省环保部门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更高的行政机关处罚。经营性的企业,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缴纳环保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第十二条“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关于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达标排放的污染物不予免税问题

  按照《环境保护税政策和征管业务指南》,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性质不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服务于工业园区内少数企业,由双方协商确定费用,具有商业性质且盈利状况好。为此,税法规定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的污染物予以征税。环保税法已规定环保税纳税人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并未区分企业性质为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且已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的污染物暂予免征环保税,具有商业性质的工业污水处理场是不享受该项优惠减免政策的。税务机关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在上级部门对环保税征管问题征求意见时,我局会针对水务集团这类公益性质的污水处理厂享受环保税税收减免问题提出相应建议。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4日

  (联系人:徐庆树  东区税务局副局长,电话:13908149769)

共有1页 当前第1页        

关于本站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主办:中共攀枝花市东区委员会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

承办:攀枝花市东区电子政务建设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812-2237455

网站标识码:5104020005   ICP备案编号:蜀ICP备13018730号   川公网安备:51040202000167号

网站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