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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区积极推行新能源物流用车使用的建议

时间:2019-06-05 来源: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尊敬的刘斌、王平、邓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我区积极推行新能源物流用车使用的建议》(第69号提案)收悉,现将提案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东区新能源车使用情况

  目前,东区辖区内只有鑫邦物流公司已买进20辆新能源物流车,全年计划购置600辆。密地物流园区内所有合作商家意向换新能源车达40%。充电桩建设方面,鑫邦物流公司已建2座充电桩,全年计划建设10座。

  二、政策支持方面

  2016年,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2016-2020年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制定了奖补标准。

  攀枝花市发改委出台《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及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攀发改价格〔2017〕74号),对全市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及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说明。通知指出,在充电服务费收费方面,我市暂定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公交车0.34元/千瓦时,出租汽车0.60元/千瓦时,7座以下客车及其他社会车辆0.70元/千瓦时。以上服务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并且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

  公车采购方面,《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川委办〔2012〕1号)中规定,“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实行政府优先采购”,“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同时,省里出台了《四川省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置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明确了新能源汽车购置比例逐年提高,对于攀枝花市,2014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5%;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配套基础设施逐步完备,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目前,四川省对攀枝花市新能源汽车已下达指标,到2020年攀枝花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在充电桩设置上,市发改委正在编制相关规划,预计于年内出台。东区将随时跟踪新能源汽车工作进展情况,积极贯彻落实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将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及产业纳入计划报告及中长期规划中,重点从新能源物流车入手,率先在辖区内开展新能源汽车产业试点,积极包装策划相关项目,抢占新能源汽车产业制高点,力争在发展节能环保、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上走在全市的前列。

  感谢您们长期以来对东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请继续提出宝贵建议。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8日          

  (联系人:东区发改局局长 王棚,联系电话:13508238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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