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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东区五十四金福南街29号4栋 “7·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2-11-05 来源:“7·29”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领导小组  阅读次数:

  2022年7月29日19时50分许,攀枝花市东区五十四金福南街29号4栋商铺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16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401.9172万元。

  事故发生后,东区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委书记凌永航,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毛志强,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韩德,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刘耀拥,区政府副区长童永、区政府副区长王洋等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了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组成的攀枝花市东区五十四金福南街29号4栋“7•29”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区纪委监委成立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开展审查调查。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视频分析、鉴定试验,并委托技术鉴定机构对事故现场提取的相关物证开展取样分析和技术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事发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攀枝花市东区五十四金福南街29号4栋,共八层,框架结构,建筑高度为25.8米,建筑面积4708平方米,耐火等级二级,2002年12月30日竣工,使用性质为商住楼。其中一、二层为商业,三至八层为住宅,该建筑设有室内消火栓和灭火器。该建筑东邻金福南街,南邻攀枝花市东区五十四小商品批发市场,西面为挡墙,北面挡墙与东区金福南街29号3栋相邻。建筑西面、南面和北面利用建筑空地和二层天桥搭建有单层彩钢结构店铺。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2001年攀枝花市木材加工厂将A4(现29号4栋)、A5(现29号3栋)、A10(现29号2栋)三处土地以地上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作为收益转让给盐边县弘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建。

  1.建设单位及承接方

  攀枝花市木材加工厂,为起火建筑建设单位,成立于1989年8月29日,注册资本为573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谢晓林,工商注册号为5104001801123,经营范围包括锯材、木材加工。兼营:纤维板、木制门窗、包装用木箱、木制家具、拼花地板、纸箱、纤维瓦、煤渣砖、生产用木制品制造;汽车货运;批零兼营百货、针纺织品、日用杂品(不含烟花爆竹)、副食品、其他食品(烟酒零售)、五金、交电、化工、民用建材、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房屋出租。目前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企业的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但经营资格已经取消。经查,攀枝花市木材加工厂于2001年改制,2004年改制完成;期间,2003年将59间搭建的房屋出售给攀枝花市林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千青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

  攀枝花市林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起火建筑南面部分店铺租赁方,成立于2004年6月9日,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谢晓林,承接了攀枝花市木材加工厂留存的资产和债务,经营状态为存续,工商注册号为510400000068896,注册地址为攀枝花市东区五十四公里大河北路六村,经营范围包括零售:针纺织品、百货、五金、交电、化工(不含化学危险品)、日用杂品(不含烟花爆竹)、工艺美术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器设备、仪器仪表、汽车配件、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矿石、家具、卫生洁具、办公用品、文化用品、计算机及耗材;劳务服务;投资理财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房屋租赁。经查,谢晓林入狱服刑,现由陈中管理该公司。

  2.勘察单位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31日,法人代表为刘寿才,2019年12月25日注销,注册地址为攀枝花市东区临江路66号,工商注册号为510400000002809,经营范围包括工程勘察、测量、设计、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

  3.设计单位

  攀枝花大学建筑设计研究所,成立于1992年3月28日,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万剑波,经营状态为吊销,已注销,工商注册号为5104001802098,注册地址为攀枝花大学校内,经营范围包括丙级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服务。兼营:销售:建筑材料、机电设备(不含汽车)、汽车配件;金属材料。

  4.施工单位

  盐边县弘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四川东方浩远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5月27日,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王大付,经营状态为存续,工商注册号为510422000001348,注册地址为攀枝花市盐边县工业区,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购销:黑色金属矿、钢材。提供劳务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及装卸服务。普通货运。

  A4(现29号4栋)、A5(现29号3栋)、A10(现29号2栋)三栋建筑竣工后,盐边县弘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攀枝花市木材加工厂的名义为A4商屋(现29号4栋一、二层)办理产权证共计136户(一层60户、二层76户),由盐边县弘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销售。

  5.监理单位

  攀枝花市华芝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4年12月13日,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邱有俊,经营状态为存续,工商注册号为510400000002403,注册地址为攀枝花市仁和区迤沙拉大道1622号,经营范围包括工程监理服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施工阶段项目管理服务;工程建设阶段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工程勘察咨询服务;市政公用工程监理服务;市政管理咨询服务;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服务;机电安装工程监理服务;电力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前期咨询阶段管理服务;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服务。

  6.物业公司

  (1)攀枝花市千青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23日,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顾建成,经营状态为存续,工商注册号为510400000044446,注册地址为攀枝花市东区金福南街66号8栋3单元6#,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清洁服务;园林绿化工程;室内装饰装修。2010年,该公司为29号4栋商业部分提供保洁和守夜服务,2018年12月,该公司因难以管理主动撤场。

  (2)攀枝花市福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25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蒲德钧,经营状态为存续,工商注册号为510402000019787,注册地址为东区大河北路六村193-4号,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凭资质证书经营);企业营销策划、管理咨询;销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器设备、五金、交电、橡胶制品、日用杂品(烟花爆竹除外)、办公用品、仪器仪表、塑料制品、汽车配件;婚庆服务;停车服务。该公司受木材加工厂委托,承担了金福南街29号4栋一、二层商业部分的电费和清洁用水费用的代收、代缴工作,约2017年7月,因种种缘由,金福物业公司退出该小区物业管理。

  (三)事发商铺基本情况

  攀枝花市东区文斌不锈钢用品经营部,位于起火建筑一层1-51、1-52、1-53号,该经营部成立于2014年6月24日,注册资本为3万元人民币,经营者为张文兵,工商注册号为510402600270349,注册地址为攀枝花市东区金福南街鞋城附1号,经营范围包括销售:不锈钢制品。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火灾财产损失统计情况

  (一)事故发现经过

  2022年7月29日20时42分,攀枝花市东区五十四金福南街29号4栋三单元摄像头发现冒烟。2022年7月29日20时44分,攀枝花市五十四小商品批发市场值班保安班长李某某巡逻至市场五楼时,闻到烟味,安排值班保安尤某某、伍某某、毛某某三人查看市场内有无异常情况,而后发现金福南街29号4栋有烟冒出,遂打开市场一楼北侧卷帘门进入29号4栋发现火情,立即从五十四小商品批发市场内的室内消火栓铺设水带,利用水枪对51、52、53号三间店铺进行灭火,在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后撤出现场,协助消防救援人员从五十四小商品批发内取水灭火。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1.处置经过

  2022年7月29日20时51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

  20时56分,攀枝花大道消防救援站、公园路特勤站、新街消防救援站、支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展火情侦察,发现一层53、52、51三间店铺火势处于猛烈燃烧阶段,遂部署力量从起火区域南、北两侧设置水枪阵地,对一层店铺进行破拆,控制火势向四周和向上蔓延,同时组织人员进行安全疏散。

  22时40分,现场明火基本控制,但大量高温烟气聚集在一层室内顶部。全勤指挥部立即调整力量部署,组织人员深入内部进行侦察,发现内部储存的大量可燃物品,布局复杂,高温烟气聚集,具有轰燃征兆。遂部署力量对南面店铺进行冷却,加快对北面店铺的破拆进度,寻找夹层和吊顶内的隐蔽火点。

  23时35分,一层店铺隐蔽火点和阴燃物产生的高温烟气沿竖向管道、外墙广告牌向二层聚集,达到店铺存放的纸张、木材、布匹等物品的燃点后,出现明火燃烧,并迅速形成猛烈燃烧态势。全勤指挥部立即部署力量,将火场分为南、北、西三个主要作战面,全面阻止火势向五十四小商品批发市场及三层以上蔓延。

  2022年7月30日05时30分,现场明火基本扑灭。全勤指挥部安排部分指战员清理余火防止复燃,其余力量返回归建。

  2.联动力量情况

  现场联动应急、公安、住建、环卫、医疗、燃气等单位部门到场协助处置,第一时间切断燃气、电力设施。

  3.现场通信情况

  应急通信保障分队携图传设备、无人机等关键通信装备组建测试现场指挥网,利用无人机开展现场拍摄和视频传输。

  4.战勤保障情况

  市消防救援支队先后调派9个消防救援站、19辆消防车、95名救援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战勤保障站出动装备抢修车、供液消防车、装备运输车(皮卡车),携带抢修器材、水带等保障物资赶赴现场进行供气、供液、作战、技术、饮食等保障。填充、更换空气呼吸器161具、80水带10盘、65水带15盘。

  (三)建筑物安全鉴定情况及火灾财产损失统计情况

  1. 建筑物安全鉴定情况

  攀枝花市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火灾后建筑结构鉴定标准》(CECS252:2019),委托四川省禾力建筑工程鉴定有限责任公司对攀枝花市东区金福南街29号4栋进行了安全鉴定,鉴定结论为:1至2层主要承重构件损伤状态等级为4级,构件已全部或大部分丧失承重能力;建筑主体结构抗震已不满足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的要求。(具体鉴定情况由攀枝花市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外通报。)

  2. 火灾财产损失统计情况

  攀枝花市东区消防救援大队、攀枝花市东区商务局、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大渡口街道办事处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损失统计方法》等规定,委托四川方源保险服务有限公司对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论:本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1401.9172万元。(具体评估情况由攀枝花市东区消防救援大队、攀枝花市东区商务局、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大渡口街道办事处对外通报。)

  三、事故原因、责任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调取了有关视频、书证及物证;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验,开展了分析和检验鉴定,并对事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查明了火灾事故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及责任

  根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调查询问等情况,排除了人为故意纵火、雷击、吸烟遗留火源、生活用火不慎引起火灾的嫌疑。综合视频分析、调查询问、现场勘验、鉴定证明等情况综合认定本起火灾事故的起火部位为金福南街29号4栋1层53号(攀枝花市东区文斌不锈钢用品经营部店铺);起火点为53号店铺夹层;认定起火原因为店铺内夹层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所致;攀枝花市东区文斌不锈钢用品经营部经营者张文兵,在经营区域(1-53)店铺内擅自改变电气线路敷设,在经营区域(1-51、52、53)店铺设置库房储存货物,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间接原因及责任

  1.擅自改变建筑防火条件。向福昌、韩耀强等31户经营者(后续调查处理过程中,还有新发现违法责任者,由攀枝花市东区消防大队负责立案调查,相关查处情况及时公布。)在一层、二层设置库房储存货物,严重改变了建筑原防火条件,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应承担次要责任。

  2.违规搭建影响消防救援。攀枝花市木材加工厂违规在建筑周边空地、天桥和通廊处搭建单层彩钢结构店铺,在一定程度影响了消防救援行动,应承担次要责任。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攀枝花市东区五十四金福南街29号4栋“7•29”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火灾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1.张文兵,攀枝花市东区文斌不锈钢用品经营部经营者,在经营区域(1-53)店铺内擅自改变电气线路敷设,在经营区域(1-51、52、53)店铺设置库房储存货物,其行为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2条第一款之规定:“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消防救援部门立案调查。

  2.向福昌,在经营区域(1-10、1-11、1-40、1-41、1-57、2-12、2-13)设置库房储存货物,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2条第一款之规定:“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消防救援部门立案调查。向福昌在一层通道上设置了竹帘、摆放货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由消防救援部门立案调查。

  3.韩耀强,在经营区域(1-39)设置库房储存货物,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2条第一款之规定:“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消防救援部门立案调查。

  4.饶芳,在经营区域(2-37、2-38)设置库房储存货物,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2条第一款之规定:“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消防救援部门立案调查。

  5.刘栩宾,在经营区域(2-63)设置库房储存货物,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2条第一款之规定:“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消防救援部门立案调查。

  6.王野,在经营区域(2-41、2-68)设置库房储存货物,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2条第一款之规定:“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消防救援部门立案调查。

  7.袁珍,在经营区域(2-32、2-33)设置库房储存货物,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2条第一款之规定:“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消防救援部门立案调查。

  8.朱中菊,在经营区域(2-5、2-6)设置库房储存货物,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2条第一款之规定:“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消防救援部门立案调查。

  9.毛永春,在经营区域(2-26)设置库房储存货物,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2条第一款之规定:“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消防救援部门立案调查。

  10.钟发荣,在经营区域(1-48、2图编号7、2图编号8、2图编号9、2图编号14、2图编号15、2图编号21)设置库房储存货物,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2条第一款之规定:“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消防救援部门立案调查。

  11.黄仕涛,在经营区域(2-47、2-48)设置库房储存货物,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2条第一款之规定:“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消防救援部门立案调查。

  12.车宏宇,在经营区域(2-24、2-50)设置库房储存货物,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2条第一款之规定:“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消防救援部门立案调查。

  13.刘渝,在经营区域(2-7、2-82-15、2-16、2-17、2-18、2-19、2-28、2-29、2-34、2-35、2-36、2-71、2-72、2-73、2-74、2图编号12、2图编号13、2图编号25、2图编号26)设置库房储存货物,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2条第一款之规定:“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消防救援部门立案调查。

  14.冯贤文,在经营区域(2-53)设置库房储存货物,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2条第一款之规定:“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消防救援部门立案调查。

  15.王宜春,在经营区域(2-54、2-55、2-56、2-40、2-42、2-43)设置库房储存货物,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2条第一款之规定:“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消防救援部门立案调查。

  16.刘德伟,在经营区域(1-22、1-23、2-3、2-4)设置库房储存货物,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2条第一款之规定:“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消防救援部门立案调查。

  17.刘建波,在经营区域(2-65、2-69)设置库房储存货物,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2条第一款之规定:“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消防救援部门立案调查。

  18.李邦兵,在经营区域(2-44、2-45、2-46)设置库房储存货物,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2条第一款之规定:“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消防救援部门立案调查。

  19.李月,在经营区域(1-1、1-6)设置库房储存货物,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2条第一款之规定:“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消防救援部门立案调查。

  20.刘春燕,在经营区域(2-23)设置库房储存货物,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2条第一款之规定:“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消防救援部门立案调查。

  21.仇娟,在经营区域(2-20、2-39、2图编号19、2图编号20)设置库房储存货物,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2条第一款之规定:“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消防救援部门立案调查。

  22.王长会,在经营区域(2-70)设置库房储存货物,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2条第一款之规定:“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消防救援部门立案调查。

  23.向会平,在经营区域(2-64、1-13、1-14、1-15、1-26、1-27、1-42、1-43、1-44、1-54、1-55、2-49)设置库房储存货物,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2条第一款之规定:“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消防救援部门立案调查。

  24.卢大丽,在经营区域(2-59、2-60、2-61)设置库房储存货物,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2条第一款之规定:“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消防救援部门立案调查。

  25.姜闲,在经营区域(1-7、1-8、1-9、1-24、1-25、1-38、1图编号8)设置库房储存货物,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2条第一款之规定:“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消防救援部门立案调查。

  26.邓万鹏,在经营区域(2-58)设置库房储存货物,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2条第一款之规定:“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消防救援部门立案调查。

  27.李德兰,在经营区域(2图编号22、2-57、2图编号1、2图编号2、2图编号6)设置库房储存货物,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2条第一款之规定:“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消防救援部门立案调查。

  28.胡福元,在经营区域(1-33、2-30、2-31)设置库房储存货物,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2条第一款之规定:“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消防救援部门立案调查。

  29.王远琼,在经营区域(1-28、1-29、2-21)设置库房储存货物,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2条第一款之规定:“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消防救援部门立案调查。

  30.曹坤,在经营区域(2-51、2-52)设置库房储存货物,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2条第一款之规定:“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消防救援部门立案调查。

  31.魏丽梅,在经营区域(2-67)设置库房储存货物,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2条第一款之规定:“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消防救援部门立案调查。

  32.陈洪应,在经营区域(2-57)设置库房储存货物,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2条第一款之规定:“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消防救援部门立案调查。

  (二)对违章建筑的处理建议

  金福南街29号4栋一、二楼周边共搭建59间房屋,其中一楼房屋30间,二楼房屋29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区分局认定59间房屋均无规划手续,也无法补办规划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拆除。违章搭建的持有人名单如下:

序号

门市编号

业主姓名

业主联系电话

业主身份证号码

1

1图编号21图编号31图编号131图编号14

攀枝花市千青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39****7345

 

2

1图编号41图编号51图编号61图编号71图编号81图编号91图编号101图编号11

攀枝花市林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136****83977

 

3

1图编号151图编号161图编号202图编号42图编号52图编号72图编号82图编号92图编号112图编号142图编号152图编号21

无名搭建

 

 

4

1图编号1

殷华国

133****4521

4222**********5957

5

1图编号12

何明伦

139****2100

5103**********6872

6

1图编号17

陈建平

199****6158

5129**********2818

7

1图编号181图编号19

贾付良

173****8176

5105**********1391

8

1图编号211图编号22

曹琦

189****9926

5101**********5066

9

1图编号23

任秀琴

180****8682

5107**********1068

10

1图编号24

梁玲

159****2566

5110**********3628

11

1图编号25

肖小琴

153****9519

5113**********7087

12

1图编号26

彭定国

133****4639

5102**********6912

13

1图编号27

程华先

181****4518

5111**********6186

14

1图编号28

吴玉兰

139****9302

5110**********0123

15

1图编号291图编号30

刘奎

139****5911

5101**********2915

16

2图编号12图编号2

何翠萍

133****6065

5104**********0065

17

2图编号3

王金玉

186****2771

5104**********0026

18

2图编号4

吴秀叨

182****8182

3303**********6910

19

2图编号62图编号222图编号30

严奇彬

135****4089

5129**********0031

20

2图编号122图编号13

胡卫平

133****4998

5104**********3310

21

2图编号162图编号172图编号182图编号192图编号20

杨静

158****4941

5113**********0320

22

2图编号232图编号24

陈全明

189****5466

5129**********0711

23

2图编号252图编号262图编号31

李建军

131****2089

5104**********1417

24

2图编号32

吕德才

136****7227

5109**********2013

 

  1.攀枝花市千青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图斑号一楼2、3、13、14违章建筑,面积合计63.27平方米,因该建筑属违章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进行拆除。

  2.攀枝花市林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搭建图斑号一楼4至11号,面积合计104.44,因该建筑属违章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进行拆除。

  3.无名商铺,1图斑号15、1图斑号16、1图斑号20,图斑号二楼4、5、7、8、9、11、14、15、21,面积合计58.9平方米,因该建筑属违章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进行拆除。

  4.殷华国,购买图斑号一楼1号,面积13.2平方米,因该建筑属违章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进行拆除。

  5.何明伦,购买图斑号一楼12号,面积5.29平方米,因该建筑属违章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进行拆除。

  6.陈建平,购买图斑号一楼17号,面积3.9平方米,因该建筑属违章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进行拆除。

  7.贾付良,购买图斑号一楼18、19号,面积合计7.8平方米,因该建筑属违章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进行拆除。

  8.曹琦,购买图斑号一楼21、22号,面积合计8.84平方米,因该建筑属违章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进行拆除。

  9.任秀琴,购买图斑号一楼23号,面积6.63平方米,因该建筑属违章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进行拆除。

  10.梁玲,购买图斑号一楼24号,面积6.63平方米,因该建筑属违章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进行拆除。

  11.肖小琴,购买图斑号一楼25号,面积6.63平方米,因该建筑属违章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进行拆除。

  12.彭定国,购买图斑号一楼26号,面积6.63平方米,因该建筑属违章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进行拆除。

  13.程华先,购买图斑号一楼27号,面积6.63平方米,因该建筑属违章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进行拆除。

  14.吴玉兰,购买图斑号一楼28号,面积13.77平方米,因该建筑属违章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进行拆除。

  15.刘奎,购买图斑号一楼29、30号,面积合计16.88平方米,因该建筑属违章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进行拆除。

  16.何翠萍,购买图斑号二楼1、2号,面积合计11.34平方米,因该建筑属违章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进行拆除。

  17.王金玉,购买图斑号二楼3号,面积6.84平方米,因该建筑属违章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进行拆除。

  18.严奇彬,购买图斑号二楼6、22、30号,面积合计9.6平方米,因该建筑属违章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进行拆除。

  19.吴秀叨,购买图斑号二楼4号,面积7.2平方米,因该建筑属违章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进行拆除。

  20.胡卫平,购买图斑号二楼12、13号,面积合计14.4平方米,因该建筑属违章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进行拆除。

  21.杨静,购买图斑号16、17、18、19、20号,面积合计10.27平方米,因该建筑属违章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进行拆除。

  22.陈全明,购买图斑号23、24号,面积合计8.38平方米,因该建筑属违章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进行拆除。

  23.李建军,购买图斑号25、26、31号,面积合计6.02平方米,因该建筑属违章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进行拆除。

  24.吕德才,购买图斑号32号,面积8.2平方米,因该建筑属违章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进行拆除。

  (三)对有关部门履职情况的处理建议

  对东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区分局、区商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东区大渡口街道办事处、大渡口街道金福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对其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移交区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攀枝花市东区五十四金福南街29号4栋“7·29”较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暴露出经营商户消防安全意识不强、消防安全管理混乱、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及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不力、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全力抓好安全防范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抓好消防安全警示教育

  组织辖区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建材市场、仓储物流场所、批发市场、老旧厂房、商住混合楼的业主和管理单位在“7·29”火灾事故现场召开警示教育现场会,全面剖析事故原因,查找风险漏洞,举一反三开展以案促改,开展警示教育培训,切实起到处理一起事故、警示教育一片的作用。

  (二)开展火灾风险研判,强化火灾防控措施

  组织公安、住建、商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民政、邮政等行业部门开展会商研判,找出全区各行业领域突出风险和薄弱环节,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管控措施,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三)督促行业部门尽职,压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督促各行业部门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职责,以及地方规章、行业规定等,进一步夯实行业部门管理责任,特别是类似“7·29”火灾事故中暴露出的多业态、多责任主体、多管理单位的,要进一步明确各行业部门的职责,落实“谁监管、谁管理、谁落实、谁保障”的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四)深入风险隐患排查,切实开展专项整治

  结合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高层建筑整治和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立即组织对辖区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建材市场、仓储物流场所、批发市场、老旧厂房、商住混合楼等场所进行集中排查,摸清底数现状,健全工作台账,强化管控措施和力度,彻底整治习以为常或长期未有效治理的问题,进一步降低消防安全风险,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攀枝花市东区五十四金福南街29号4栋

  “7•29”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11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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