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8-09-05 来源: 攀枝花市东区司法局 阅读次数:
一、单位情况
(一)主要职能
⑴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起草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编制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⑵拟订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辖区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⑶指导、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拟订法律援助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法律援助站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⑷指导、管理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帮教安置工作。
⑸指导、管理全区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和人民调解组织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⑹监督、指导公证、律师工作。
⑺协调处理司法行政信访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⑻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情况
东区司法局系东区政府职能部门,内设机构为办公室、政工股、法制宣传股、基层工作股、社区矫正工作股、律师公证工作股,下属事业单位有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攀枝花市金衡公证处。
(三)人员情况
东区司法局公务员编制 39 人,工勤编制1人,实有在职公务员 26 人,实有工勤人员1人,聘用人员 1 人,退休公务员 14 人。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参公人员编制 3 人,实有参公人员 3 人。攀枝花市金衡公证处事业人员编制 3 人,实有在职事业人员2 人,聘用人员 2 人。
(四)当年取得的主要事业成效
⑴深入开展“法律七进”活动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进一步健全法治宣传教育机制,建立健全“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以案说法制度,并将其落到实处。对“六五”普法进行表彰并启动“七五”普法。落实“七五”普法规划,做到有计划部署、有检查指导、有考核奖惩、有总结表彰,落实普法经费,将普法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⑵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调委会作用,提高调解质量及人民调解的社会效应,积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健全调解工作网络。加强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能力。
⑶进一步抓好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结合全省今年开展的“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巩固年”工作,依托司法局业务用房建设,打造东区社区矫正工作中心。重点推进银江司法所、枣子坪司法所、弄弄坪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
⑷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一是加强热线服务,注重法律援助窗口平台建设。整合街道(镇)法律援助站和公证处接访平台资源,充分发挥各法律援助站、点和“12348”法律服务热线作用,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普法宣讲。二是精简工作程序,畅通法援绿色通道。坚持“应援尽援、维护稳定”的原则开展援助工作,针对特殊群体专门开辟了“绿色通道”、“无障碍通道”和实行“三优先”制度等一系列的工作措施。同时,扩大法律援助受援范围,将军人军属纳入法律援助范畴,且不审查经济条件,搭建起军人军属维权服务平台,使法律援助服务得到进一步延伸。三是围绕中心工作,着力东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努力做好涉法涉诉和群体性纠纷的疏导和化解工作。四是保民生、促发展。2017年,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法律援助案件400件(刑事100件、民事300件);其他法律援助服务2322人次;建成长寿路街道、大渡口街道两个规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
⑸加强公证队伍建设,提高公证人员素质。大力拓宽公证业务,主动为经济建设、城市改造、重大项目建设等提供公证法律服务,进一步扩大公证工作的社会效应。严肃执业纪律,加强公证档案管理,提高公证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⑹坚持不懈抓思想政治工作,完善和落实理论学习制度,深入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认真抓好党建工作、反腐倡廉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机关效能建设、整体素能提升,全面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树立了司法行政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收入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一)收入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东区司法局2017年收入合计为753.45万元,支出合计为739.65万元,上年收入合计为762.35万元,支出合计为712.41万元。收入比上年减少,支出比上年增加,是因为2017年加大了法制宣传力度和基层社区矫正人员管理等原因,导致财政拨款支出加大。
(二)收入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东区司法局2017年收入支出预算执行情况比上一年度好,本年收入比上年减少1.17%,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比上年减少1.19%;其他收入比上年增加32.25%,本年支出比上年增加3.82%。
1.收入支出结构分析
(1)各项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图
支出占总支出比重图
(2)收入支出按部门所属单位分布情况。
无
2.重点经济分类支出执行情况
东区司法局2017年“三公”经费总额为4.64万元,上年“三公”经费总额为14.88万元,比上年减少是因为司法局2017年公务用车车辆保有数减少。其中因公出(境)两年均为0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7年为4.40万元,上年为14.18万元。2016年的公车保有量为3辆,2017年的公车保有量为2辆。公务接待2017年为0.24万元,2批次。上年为0.69万元,3批次,比上年减少是因为严格控制了公务接待的标准、规格等,无超标现象。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情况
2017年年末结转和结余共77.2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结转53.51万元,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23.69万元,原因是本年度后期已发生的项目支出尚未结算。2017年政府性基金无结余。
四、本年度部门决算等财务工作开展情况
(一)本部门(单位)财务管理、决算组织、编报、审核情况。
东区司法局按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报表、决算报表的组织、统摄、审核。工作开展较好。
(二)本部门(单位)决算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按规定批复决算工作开展情况。
东区司法局部门决算报表按区财政规定的格式及时间在东区公众信息网上公示,并扎实开展工作。
(三)对部门(单位)决算管理及报表设计的意见建议。
对部门(单位)决算管理及报表设计的意见和建议是:能否再简单化,明确化。
(四)对加强部门决算数据分析利用工作的建议。
对加强部门决算数据分析利用工作的建议:无
五、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银行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公共安全支出(204):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
司法(20406):反映司法行政事务支出。
行政运行(2040601):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040602): 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基层司法业务(2040604):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基层业务的支出,包括基层工作指导费、调解费、安置帮教费、司法所经费和“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等支出。
普法宣传(2040605):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组织各种媒体的宣传、普法装备与设施、宣传资料、对外宣传、法制作品的审读评审方面的支出。
法律援助(2040607):反映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支出。
事业运行(2040650):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其他司法支出(2040699):反映司法行政部门发生的法学研究费、司法协助费、典型推广和表彰费、证书工本费等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208):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行政单位离退休(20805),反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2080504),反映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080505),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支出。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10),反映政府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支出。
医疗保障(21005),反映用于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行政单位医疗(2100501),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行政单位医疗(2100502),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0.住房保障支出(221),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住房改革支出(22102),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住房公积金(2210201),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1.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2.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3.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4.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5.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6. “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7.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