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7-10-09 来源: 区委编办 阅读次数: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按照决算管理有关规定,部门决算编报内容包括预算单位的全部收支情况。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中共攀枝花市东区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相关实施意见,并监督实施。
2、拟订全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审核各区直部门“三定”规定和街道(镇)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街道(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工作,评估改革效果。参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区划调整的有关工作。
3、拟订区本级、街道行政编制总额分配方案,承办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报批事项。负责全区事业编制总量控制和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空缺编制补充人员进行核批。
4、负责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区人大、区政协机关,区法院、区检察院机关,区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街道(镇)机关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协调区直各部门之间及区直各部门与街道(镇)之间的职责分工。
5、拟订全区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指导、协调全区事业单位改革工作,评估改革效果。负责区和街道(镇)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审核区和街道(镇)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
6、监督检查全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及机构编制规定执行情况,建立机构编制工作考核评估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
7、承担全区政务和公益中文域名管理的有关工作;监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8、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区委编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2016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016年,区委编办围绕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做好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强力推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资源整合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总体安排部署,今年以来,东区强力推进区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资源整合,不断规范管理。一是及时启动,稳步推进。报经区委编委同意,及时印发《关于在区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整合机构编制资源和规范管理的意见》(攀东编委〔2016〕15号),对实施原则、整合方式、过渡期管理等事宜进行明确,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对照《通知》要求,区属事业单位陆续上报清理规范意见,经区委编办初审后,报区委编委审定。二是明确标准,强力推进。在具体工作中,要求对名存实亡的事业单位进行撤销,对重复分散的事业单位进行整合,并就机构名称、编制收回标准、职数核定原则提出明确要求,按照既定原则,强力推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资源整合。经清理规范,共计整合撤销事业单位5个,更名1个,调整隶属关系2个,收回事业编制24名(含参公管理单位事业编制10名)。
2、牵头制定并公布政府部门责任清单
责任清单编制工作是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根据工作安排,我办负责牵头推进该项工作,并要求在年内全面完成。接到工作任务后,我办及时启动,统筹安排,科学有序推进有关工作。4月,牵头拟订《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区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及时启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根据市委编办组织召开培训会精神,7月、8月先后两次以区委编办名义印发补充通知,对责任清单编制过程中的认定标准、报送要求、格式规定、审核方式等事项进行强调,统筹推进有关工作。
目前,经区委编办、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区行政效能建设办公室共同努力,东区政府部门权力责任清单4843项已分两批全部面向社会公布,在规定时限内全面完成既定目标。下一步,东区有关部门将重点加强权力责任清单的应用,并制定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根据实施依据调整情况,及时调整完善权力责任事项,确保清单数据全面、准确、翔实,确保部门在权责范围内履行职责,确保最广泛地接受社会监督。
3、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根据《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攀东府〔2015〕48号),为认真抓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我办及时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攀东编办〔2015〕27号),再次对全区仍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了认真清理。经清理,东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共计取消5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3项,此外,取消乡镇(街道)、村(社区)证明类事项4项。至此,东区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这一审批类别。
4、推进纪检监察机关体制机制调整
按照市纪委统一安排,经区委编委会研究,将区纪委机关、区监察局内设机构由6个调整为7个,对人员编制、领导职数、股室职责进行重新明确。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方面,按照市纪委对各县(区)纪委下属的事业单位效能办(效能投诉中心)“三转”的要求,将区监察局下属事业单位区行政效能建设办公室调整为区政府办公室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效能建设有关工作,设立区纪委教育培训与信息中心,承担纪委系统教育培训与信息工作。
5、改革完善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体系
按照省、市统一安排,认真抓好改革完善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体系有关工作,确保严格按照卫生计生相关法律以及职能职责要求依法行政,严肃查处卫生计生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一是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整合后,对其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名称、职责和人员编制等事宜进行调整完善,确保职责履行顺畅;二是对银江镇、各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进行调整,明确其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指导;三是明确村(社区)计生专干兼任村(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信息员,并负责做好辖区内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
6、配合推进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体制改革
目前,攀枝花市已获准推进交通运输领域综合体制改革,并已确定由市级组建统一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承担市、区两级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任务。在此过程中,我办积极协调,多次就东区交通运输领域现有执法机构、职责和人员编制有关事宜主动汇报,表明东区立场,争取市级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支持和理解,力争通过改革,进一步理顺市区有关事权划分,明确工作责任。
7、配合推进工业园区体制机制调整
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业园区“扩区升位”的总体安排,经区委编委研究,决定将攀枝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更名为攀枝花创新开发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并就领导职数进行重新明确。在具体工作中,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有关申报创建工作,为省级园区、千亿园区创建提供机构编制保障。
8、机构编制管理
今年,共召开3次区委编委会议。会前,我办坚持围绕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调查研究全区机构编制现状,认真收集、整理有关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积极与部门(单位)沟通协调,及时向区委编委领导汇报,并按程序报区委编委审批。会后,认真抓好会议议定事项督促落实,并按管理权限积极向市委编办汇报沟通,争取市委编办支持。今年以来,重点在巡视组反馈问题整改落实、中小学校布局调整等方面做好机构编制保障。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重新核定全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调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为区人大机关、区政协机关、区委统战部、区纪委机关调增编制,整合设置区统计局下属事业单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职能,重新明确银江镇党政领导职数。
9、积极探索中小学教职工分配管理办法,创新机构编制管理
针对当前东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超编,而一线教师不足以及学科不配套的状况。我办主动作为,积极思考,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从教职工编制分配和管理两个方面创新思路和办法,切实保障教育教学基本需要。一是在编制分配方面。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全区各中小学校生源变化情况,结合学校布局调整,在教职工编制总量范围内,对上级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进行重新分配核定,切实保障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推进。在具体工作中,采取“基本编制+附加编制”的做法测算学校编制,基本编制的测算将“班师比”作为测算重要依据,保障基本需要;附加编制按照开设实验教材、双语教学、特殊教育、附设幼儿班以及小规模学校等因素作为变量测算,充分考虑教育教学实际。二是在编制管理方面。探索推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区管校用”的管理模式,按照有法必依、管用分离、优胜劣汰,循序渐进的原则,科学有序地推进试点工作。通过管理模式的逐步完善,逐步将区域内教师的个人编制、身份从学校剥离出来,纳入区教师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学校只负责教师的使用、培训、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逐步实现教师个人编制、身份管理与岗位使用相对分离。该项工作已经市委编办认可,并作为机构编制工作创新项目报省委编办备案。
10、加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夯实机构编制管理基础
我办不断加强对机构编制实名信息库基础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全力推进机构编制实名信息库、机构编制年度统计和机构编制管理台账同口径、同标准建设和管理,东区机构、编制及人员信息真正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同时,以实名制管理为抓手,强化了与组织、人社、财政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夯实了机构编制管理基础,确保数据及时更新,规范了机构编制管理。今年以来,共办理入编手续198人次、出编手续161人次,均与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同步录入办理,同时,我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已按市委编办要求实行季报告制度。
11、扎实推进控编减编工作,用好盘活现有编制资源
一是按照《用编前置审核制度》、《机构编制事项申报程序》、《编委议事规则》等系列工作制度,发挥机构编制部门在用编补员时的“龙头”作用,从严审核把关。二是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重新梳理和明确部门职责,进一步优化内设机构设置,压缩非业务机构数量,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精简人员编制。三是对职能职责发生变化需要新增编制时,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进行划转,同时,积极主动做好解释工作,引导各部门(单位)通过改进工作方式,挖掘现有人员编制潜力等办法,充分发挥编制使用效率,避免新增编制。通过各项措施落实,全区各类编制均控制在总量内,坚决守住底线,杜绝总量超编。
12、认真落实省委第三巡视组巡视东区反馈意见有关机构编制问题整改
省委第三巡视组意见反馈后,我办高度重视,针对反馈的机构编制方面问题,迅速组织开展自查、原因剖析和整改落实,并以巡视整改为契机,举一反三、以点带面,对我区机构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逐项落实整改。目前,除巡视组明确指出问题已落实整改外,经自查并报区委编委会同意,还对区委外宣办、区妇联、区残联、区效能办、区铁建办等不规范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了调整规范。
13、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机构编制工作环境
今年以来,我办全面对《机构编制工作知识手册》进行修订完善,并编印《东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宣传册》印发全区各级各部门,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政策法规宣传,努力提高全区干部职工机构编制管理意识,进一步明确工作程序、内容和要求,最大限度争取全区各级各部门支持和理解机构编制工作,营造良好工作氛围。以宣传工作为抓手,在换届工作后,努力扩大影响,选取部分“两代表一委员”主动征求对机构编制工作意见建议,并就《东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宣传册》发放到“两代表一委员”手中。
14、完成2016年牵头负责全面深化改革各项任务
根据 《中共攀枝花市东区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东区全面深化改革2016 年工作台账〉的通知》(攀东委改办〔2016〕1 号)安排,我办牵头负责涉及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4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2项)、民主法治领域改革专项小组(2项)、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专项小组(1项)共9项改革任务,其中,要求在2016年完成的各项改革任务已全面完成,其他各项任务达到进度要求。
15、顺利完成2015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工作
根据《中共攀枝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改革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攀编办〔2014〕177号)及新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文件精神,我办于2016年3月3日印发了事业单位年检通知,在我区范围内全面开展事业单位法人2015年度年检工作。截止2016年3月31日,共审核通过137家事业单位年度报告,通过率100%,其中135家在攀枝花市公众信息网上面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内容,剩余2家经保密审查后未面向社会公示。顺利完成2015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工作。
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
按照国务院、中央编办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安排。区委编办分别于今年3月、5月启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更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身份唯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单位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替代原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二是申领简便。备齐审查资料,收件、审查、登记、颁证程序仅需十分钟左右。三是有效期长。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后,除出现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等登载事项变更或证书遗失需补领等情况外,无需重复审查和年度检验。截止2016年12月,区委编办已为东区121家事业单位,41家机关、5家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赋码颁发新证。
17、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工作推进机制健全。成立了以王开平同志为组长,苟小燕同志为副组长,其他同志为成员的区委编办依法治区工作领导小组,确保“五个到位”(组织到位、规划到位、责任到位、制度到位、经费到位)。制定了《区委编办2016年度依法治区工作计划》,将依法治区工作进一步量化细化,以目标任务的形式分解到各科室,明确每一项任务有专人负责,并将推进依法治区工作纳入内部目标绩效考核。二是全力推进法治示范岗创建我办结合实际,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创新工作举措,积极开展“学法用法示范岗”、“依法行政示范岗”等创建活动,评定了2个“执法示范岗”,将依法行政的着力点放在执法最前沿,充分发挥了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并采取强化组织运作、细化评比考评、优化考核激励、公开亮牌示范四项措施确保了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全年,专题召开法制创建工作会2次。三是注重领导干部学法。贯彻落实支部会、办公会会前学法制度,全年我办开展专题学法讲座4次,全办干部职工集中学法10余次。四是加强宣传报道,营造法治氛围。今年,我办结合“走基层”、“扶低”等工作,深入阳城社区开展“法律七进”等活动2次。同时印发了《机构编制工作汇编》,编制了自1980年到2015年以来的重要机构编制文件,在全区范围内宣传普及了机构编制政策。五是开展多形式学法活动。组织开展了领导干部集体学法、网上“菜单式”自选法律培训、网上在线考试、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巡回讲座、依法行政法治教育培训、参观廉政教育基地、为领导干部订阅《民主与法制》刊物等形式的学法活动,强化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
18、扎实开展惠民帮扶
我办结合“三下乡”、“四进社区”、 “精准扶低”等工作,开展走街串巷访民情等活动,深入村(社)、帮扶户家中开展送温暖、一户一册建档对口精准帮扶等活动,先后看望慰问永康社区、枣树坡社区、四合院社区等地困难群众10余户,为地困难户送上米、油等慰问品,协助社区争取帮扶资金数千元,其中,我办牵头扶贫的瓜子坪街道永康社区共计帮扶对象9户,实现就业3人,脱贫7户,圆满完成年度帮扶目标。脱贫同时,为辖区多个社区送去法律书籍,并帮助阳城社区建立图书室。为对口帮扶的阳城社区投入资金1万元改善办公条件。
二、部门概况
攀枝花市东区编办无下属二级决算单位。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东区编办本年收入合计107.1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07.12万元,占99.99%;其他收入0.007万元,占0.01%。
2016年东区编办本年支出合计96.6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6.68万元,占100%。
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
东区编办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119.15万元。与2015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增加13.32万元,增长12.59%。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东区编办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6.67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99%。与2015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增加11.44万元,增长13.42%。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东区编办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6.67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81.22万元,占84.0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85万元,占6.05%;医疗卫生支出3.87万元,占4%;住房保障支出5.73万元,占5.93%。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 一般公共服务(类)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行政运行(项):2016年决算数为69.61万元,与预算持平。
2.一般公共服务(类)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其他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支出(项):2016年决算数为11.62万元,与预算持平。
3.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016年决算数为4.94元,与预算持平。
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6年决算数为0.91元,与预算持平。
5.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6年决算数为3.75万元,与预算持平。
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016年决算数为0.12万元,与预算持平。
7.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6年决算数为5.73元,与预算持平。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东区编办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96.67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80.6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16.0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东区编办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1.25万元,完成预算29.41%,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1.18万元,完成预算52.4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07万元,完成预算3.5%。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5年减少3.11万元,下降71.3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2.53万元,下降68.1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58万元,下降89.18%。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厉行节约。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1.18万元,占94.4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0.07万元,占5.6%。
1.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6年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18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截至2016年12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1辆,其中:轿车1辆、越野车0辆、载客汽车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18万元。用于东区编办机关正常运转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支出。
3.公务接待费
2016年公务接待费0.07万元。2016年国内接待1次,共7人。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东区编办2016年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东区编办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6.05万元,比2015年减少6.44万元,下降28.93%。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东区编办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5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59万元。主要用于存放各类档案。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东区编办公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二级预算单位事业收入情况)等。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二级预算单位经营收入情况)等。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一般公共服务(类)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8. 一般公共服务(类)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其他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支出。
9.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反映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10.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13.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4.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5.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6.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8.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9.“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0.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