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词: 发展规划

医疗卫生政策

时间: 2024-07-04 来源: 东区纪委监委   阅读次数: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

  内容简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一类)医疗费用设立起付线标准,起付线标准以上的费用按比例报销。

  (1)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及报销比例。起付线: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其中县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参保人员中的特困、孤儿、重度残疾人住院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其中县级定点医疗机构8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0%;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其他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按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和报销比例执行。

  (2)参保人员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主诊断为城乡居民医保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的,医疗费报销时不设起付线,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5%。

  (3)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办理转院手续的,实行双向转诊。备案地外转院的,起付线标准为1000元,报销比例降低8个百分点。

  (4)参保人员在备案地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且未办理转院的,起付线标准为1200元,因急(抢)救住院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非急(抢)救住院报销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

  工作流程:

  参保人员就医实行实名制管理,即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电子医保凭证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参保人员出院时即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除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实行“一单制”“一站式”结算。

  参保人员在未接入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平台的定点医药机构就医或因特殊原因未即时联网结算的,其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后,备齐相关资料(如出院证、医疗费用票据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盖有医院鲜章)、手术、外伤病人还需提供持住院病历(盖有医院鲜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备注:参保地外就医,需备案后持卡直接结算。

  时限要求:联网结算、备案等即时办理,垫付报销集齐资料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政策来源:《攀枝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攀枝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办事指南(2024 年版)》的通知等文件

  主管单位及咨询电话:

  攀枝花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及县(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0812-12345转3号键

  东区医保:0812-2232890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

  内容简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一类)医疗费用设立起付线标准,起付线标准以上的费用按比例报销。

  (一)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及报销比例。

  起付线标准: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00元(其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为150元),50岁以上人员降低100元。

  报销比例:40岁以下人员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0%,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3%;满40岁不满55岁人员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7%,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0%;满55岁不满70岁人员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3%,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6%;满70岁人员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5%,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8%。

  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按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标准和报销比例执行。

  (二)参保人员在备案地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急(抢)救人员起付线标准在备案地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基础上提高200元,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非急(抢)救人员起付线标准提高400元,报销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异地安置、常驻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费用报销参照备案地外急(抢)救人员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标准执行。

  (三)参保人员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主诊断为职工医保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或严重精神障碍规定疾病的,医疗费报销时不设起付线。

  (四)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办理转院手续的,起付线标准累计计算。备案地内转院的,报销比例不降低;省域内备案地外转院的,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跨省转院的,报销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

  工作流程:

  (一)统筹地区内。

  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内就医实行实名制管理,即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电子医保凭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联网结算。非参保人员个人原因造成出院后未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联网结算医疗费用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除外),可垫付住院费用后交由辖区内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垫付住院报销。

  (二)统筹地区外。

  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外接入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平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和身份证实行联网结算,个人负担部分金额可从个人账户(家庭门诊账户)或现金支付。医保报销部分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

  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外未接入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平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因特殊原因未即时联网结算的,其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后,持当次住院的出院证(盖有医院鲜章)、医疗费用票据原件(盖有医院鲜章)、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盖有医院鲜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行账号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外伤人员另需提供入院记录复印件(盖有医院鲜章)和《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到参保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也可委托所属单位或乡镇(街道)、村(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申报。

  时限要求:联网结算的及时办理,未联网结算的30个工作日

  政策来源:《攀枝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办事指南(2024 年版)》的通知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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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0812-12345转3号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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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保障

  内容简介:

  除依法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以外的人员均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按年缴费,集中征缴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标准:2023年度为395元/人/年;财政补助标准:2023年财政补助标准为640元/人/年;特殊困难人员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资助。

  工作流程:符合我市参保规定的城乡居民,可至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办理参保登记,也可通过互联网办理。

  时限要求:即时办理。

  政策来源:《攀枝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攀枝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主管单位及咨询电话:

  东区医保:0812-2231688  2232890

  异地就医

  内容简介:

  2014年,开展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实现省内异地住院即时结算,2017年实现省外异地住院即时结算。2021年1月实现了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意味着我市参保人异地住院、门诊和门诊慢特疾病就医“跑腿”“垫资”成为历史。职工和居民参保人员办理异地长期备案后,在备案地和我市定点医药机构同时享受本地就医待遇支付政策。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异地转诊住院起付线累计计算,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异地急诊抢救住院起付线提高200元,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住院起付线提高400元,报销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异地转诊住院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下降8个百分点;异地急诊抢救住院起付线1200元,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住院起付线1200元,报销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职工和居民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普通门诊、“两病”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待遇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支付比例。

  工作流程:

  (一)结算范围。

  1.跨省异地就医

  (1)普通门诊:职工个人账户、职工门诊统筹、城乡居民门诊统筹;

  (2)门诊慢特病: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3)住院医疗费用: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

  2.省内异地就医

  (1)普通门诊:职工个人账户、职工门诊统筹、城乡居民门诊统筹;

  (2)门诊慢特病:一类门诊特殊疾病、二类门诊特殊疾病;

  (3)住院医疗费用: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

  (4)单行、高值特殊药品费用:省内使用单行、高值药品在就医地认定、结算。

  (二)备案管理。

  1.跨省异地就医

  (1)普通门诊:跨省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无需备案,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或电子医保凭证可在开通跨省结算的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个人账户和门诊统筹费用;

  (2)门诊慢特病、住院医疗费用:一是先备案。参保人跨省就医之前需要在参保地的经办机构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服务电话或窗口进行备案。其中,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长驻异地工作人员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登记长期有效,无需重新办理备案;跨省异地转院人员或自主外出临时就医人员办理临时异地就医备案登记6个月有效,有效期内可在备案地多次办理结算。二是选定点。选择就医地开通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慢特病无需指定治疗机构。三是持卡就医。异地就医人员需要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电子医保凭证办理就诊登记和费用结算。

  2.省内异地就医

  (1)普通门诊:省内门诊费用和单行、高值特殊药品直接结算无需备案,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或电子医保凭证可在开通省内异地结算的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个人账户、门诊统筹费用、特殊药品费用;

  (2)门诊慢特病、住院医疗费用:一是先备案。参保人省内异地就医之前需要在参保地的经办机构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服务电话或窗口进行备案。其中,省内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长驻异地工作人员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登记长期有效,无需重新办理备案;省内异地转院人员或自主外出临时就医人员办理临时异地就医备案登记6个月有效,有效期内可在备案地多次办理结算。二是选定点。选择就医地开通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慢特病无需指定治疗机构。三是持卡就医。异地就医人员需要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电子医保凭证办理就诊登记和费用结算。

  时限要求:及时办理。

  政策来源:《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川医保发〔2022〕6号)、《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攀医保〔2022〕88号)

  主管单位及咨询电话:

  医保服务热线:0812-12393或0812-12345转3号键

  东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0812-2228659、2231688

  职工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内容简介: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医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者居民医保。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医保基金由用人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等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利息收入、滞纳金、转移收入及其他按规定纳入职工医保基金的收入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建立职工医保统筹基金。

  工作流程:

  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每月在网站:https://ggfw.scyb.org.cn/hsa-local-prod/web/hallEnter/#/Index(四川省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网厅)或医保经办窗口申报应缴纳的职工医保(含生育)费数额,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职工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不缴费)。

  时限要求:及时办理。

  政策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攀府发〔2021〕16号),《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攀医保〔2021〕85号)。

  主管单位及咨询电话:

  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0812-2911501

  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内容简介: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已稳定脱贫人口由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困难人群应参尽参,应保尽保。特困人员按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给予75%的定额资助。已稳定脱贫人口,对其参加我市2022年、2023年、2024年居民医保费用,按我市同期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75%、50%、25%进行资助,2025年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工作流程:

  1.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人员进行认定;区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组织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已稳定脱贫人口进行认定。

  2.区县对口部门负责提供困难人员名单,并将名单按程序交换给区县对口医保部门做参保登记和制作困难人员参保台账,根据困难人员身份类别在医保系统做上标识,将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定额资助人员缴纳差额部分费用,再按照已录入医保信息系统并核定的人员数量和资助标准,向财政部门对口的资金申请资助参保资金。应由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已稳定脱贫人口个人承担部分由参保人员通过相关缴费渠道办理缴费。

  时限要求:收到名单后3天之内。

  政策来源:《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资助困难居民参加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主管单位及咨询电话:

  东区医保:0812-2231688  2232890

  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

  内容简介:

  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需长期采用药物治疗但未达到门诊特殊疾病高血压、糖尿病认定标准的“两病”患者全部纳入保障。已纳入我市门诊特殊疾病高血压、糖尿病保障范围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继续执行现行的门诊特殊疾病保障政策,不重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已纳入居民医保“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的参保人员在二级甲等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继续执行现行的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即高血压年度支付限额为200元,糖尿病年度支付限额为300元,同时患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年度支付限额为500元;“两病”门诊用药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50%)。

  工作流程:

  已纳入我市卫生健康部门规范化管理但未纳入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的我市居民医保“两病”参保患者,直接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对既未纳入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又未纳入规范化管理的居民医保“两病”参保患者,经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相应执业范围的执业医师按照诊疗规范确诊并在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后即可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两病”参保患者凭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二级甲等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定点基层医疗机构要将“两病”参保患者门诊用药在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两病”模块内进行信息录入和费用报销。按照“申办便捷,结算及时”的原则,参保患者在我市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药品费用实行即时结算,个人支付应承担的药品费用。医疗机构垫付的“两病”门诊药品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长期在市外务工、市外异地居住的“两病”患者原则上应在次年3月31日前,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居住地二级甲等及以下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票、处方等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两病”药品费用。

  时限要求: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政策来源: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54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医保规〔2019〕1号);《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和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资格认定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攀医保〔2021〕40号);《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攀医保〔2022〕53号);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办事指南(2024 年版)》的通知等文件。

  主管单位及咨询电话:

  东区医保局:0812—2232890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

  内容简介:

  门诊共济保障方式包括职工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门诊慢特病保障等。建立了个人账户且在待遇享受期内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流转处方购药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待遇。

  在待遇享受期的我市参保职工一个统筹年度(指自然年度,下同)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设置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线以上费用按比例报销,年度支付未达最高支付限额的,剩余限额跨年不结转。具体待遇标准如下:

  (一)“统账结合”参保职工。

  1.起付标准。在职职工起付线为200元,退休人员起付线为150元。

  2.报销比例。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5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为55%;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就医的,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6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为65%;在定点零售药店流转处方购药的,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5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为55%。

  3.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为800元/年,退休人员为1000元/年。

  (二)“单建统筹”的灵活就业人员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与“统账结合”参保职工一致,最高支付限额在职和退休均为200元/年。

  (三)参保职工中的“两病”患者纳入门诊用药保障管理。职工“两病”的认定标准、认定机构、用药范围、保障水平、管理服务与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保持一致。

  (四)参保职工门诊慢特病的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按现行政策执行。职工“两病”患者符合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的,可经参保职工申请认定后,纳入门诊慢特病管理,执行门诊慢特病待遇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待遇。

  工作流程:

  1.参保职工在市内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时,可持本人医保电子凭证、身份证或社保卡,按照我市门诊共济政策实行直接结算。

  2.参保职工在市内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时,因本人原因未直接结算的,当次就医费用不再纳入门诊共济范围,由参保职工全额自付。因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系统升级等客观原因未直接结算的,参保职工当次就医费用先由定点医药机构登记台账,待系统升级后补录结算。

  3.参保职工因外伤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要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参照外伤住院费用报销有关规定办理。

  4.参保职工在省内、跨省异地就医原则上应优先选择联网定点医药机构直接联网结算门诊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参保地待遇支付政策。在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合规门诊医疗费用因系统故障或社保卡等各种原因未联网结算的,或者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门诊医疗费用,执行参保地支付范围、待遇支付政策,有关费用需先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并于次年3月底前向辖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时限要求:联网结算、备案等即时办理,垫付报销集齐资料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政策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部分政策的通知》《攀枝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经办规程》、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办事指南(2024 年版)》的通知等文件。

  主管单位及咨询电话:

  攀枝花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0812-12345转3号键

  东区医保局:0812—2232890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内容简介:

  在四川省户籍人口中,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暨2015年12月31日以前按照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进行奖励,标准为120元/户/年。

  工作流程:

  个人向户籍地镇街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公示→区县复审→逐级上报→各级匹配资金→发放奖励金(对已享受对象每年年审)。

  时限要求:

  常年申报受理和集中申报受理相结合【分片区集中或分时段集中,可由所在乡(镇、街道)自定】,预约补漏、年终清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于11月底前打卡发放。

  政策来源:

  《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主管单位及咨询电话:

  东区卫生健康局:0812-2232672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内容简介:

  在四川省户籍人口中,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暨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的计划家庭父母进行扶助,扶助对象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扶助标准:独生子女伤残父母790元/人/月、独生子女死亡父母1000元/人/月。

  工作流程:

  个人向户籍地镇街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区县复审→逐级上报→各级匹配资金→发放扶助金(对已享受对象每年年审)。

  时限要求:

  常年申报受理和集中申报受理相结合(分片区集中或分时段集中,可由所在乡(镇、街道)自定),预约补漏、年终清理(每年12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次年特扶对象申报截止时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于每年6月和11月底前分两次打卡发放。

  政策来源:

  《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川人口发〔2008〕21号),《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川卫办发〔2016〕223号)等文件。

  主管单位及咨询电话:

  东区卫生健康局:0812-2232672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内容简介:

  在四川省户籍人口中,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暨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的农村部分计划家庭父母进行奖励,奖励对象为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村居民:1.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女性年满58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藏区男性、女性为年满55周岁)。

  标准为每年960元/人/年。

  工作流程:

  个人向户籍地镇街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公示→区县复审→逐级上报→各级匹配资金→发放扶助金(对已享受对象每年年审)。

  时限要求:

  常年申报受理和集中申报受理相结合(分片区集中或分时段集中,可由所在乡(镇、街道)自定),预约补漏、年终清理(每年12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次年奖扶对象申报截止时间)。奖励扶助金于每年11月底前一次性打卡发放。

  政策来源:

  《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川人口发〔2008〕22号),《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川卫办发〔2016〕223号)等文件。

  主管单位及咨询电话:

  东区卫生健康局:0812-2232672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自费部分10%医疗救助

  内容简介:

  为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按政策报销后,仍有困难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攀枝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攀人口﹝2013﹞113号)第三大点第(六)小点: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在政府举办的市县两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不属于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的,按其医保报销剩余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10%给予救助,所需资金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解决。

  工作流程: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部门复审→财政审核→匹配资金→资金发放。

  政策来源:

  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川人口发﹝2013﹞2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攀人口〔2013〕113号)等文件。

  主管单位及咨询电话:

  东区卫生健康局:0812-2232672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节前慰问

  内容简介:

  给予特殊家庭人员(已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人员)确保每年每户特殊家庭上门走访。

  慰问不少于 2 次(东区按惯例在元旦春节期间、中秋国庆期间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发放节前慰问金)。

  工作流程:

  街道镇按照本年特扶人员名单审核推送→区卫生健康局审核推送→区财政审核→匹配资金→一卡通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节前慰问金(对已享受对象每年年审)。

  政策来源: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攀办发〔2017〕149号)、《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方案》(攀东府办〔2014〕58号)。

  主管单位及咨询电话:

  东区卫生健康局:0812-2232672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公共交通补贴

  内容简介:

  给予特殊家庭人员(已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人员)按照每月每人60元的标准发放交通补贴。

  工作流程:

  街道镇按照本年特扶人员名单审核推送→区卫生健康局审核推送→区财政审核→匹配资金→一卡通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公共交通补贴(对已享受对象每年年审)。

  政策来源: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攀办发〔2017〕149号)。

  主管单位及咨询电话:

  东区卫生健康局:0812-2232672

  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定期扶助

  内容简介:

  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的父母,且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户籍均在我市的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虽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经乡镇(街道)认定符合办理条件的,3.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 49 周岁,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的,4.曾经生育子女,但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或子女伤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符合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中因年龄等因素不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由本人申请,经属地县(区)卫生健康局按程序审批并向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后,每人每年发放定额扶助金 2000 元,直至亡故为止。

  工作流程:

  个人向户籍地镇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审核→区县复审→上报市级→市县匹配资金→发放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定期扶助。

  政策来源: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生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攀人口〔2013〕113号),《关于完善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办法的通知》攀卫办〔2020〕165 号等文件。

  主管单位及咨询电话:

  东区卫生健康局:0812-2232672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其他)

  内容简介:

  对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且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的人员。按照手术并发症鉴定级别,为符合条件的手术并发症人员发放特扶金(其他),标准为:一级手术并发症:720元/人/月,二级手术并发症:490元/人/月,三级手术并发症:260元/人/月。

  工作流程:

  本人申报→乡级资格初审→县级审核→逐级上报→各级匹配资金→发放扶助金(其他)(对已享受对象每年年审)。

  政策来源: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的通知》(川卫办发〔2015〕126号)。

  主管单位及咨询电话:

  东区卫生健康局:0812-2232672

  育儿补贴金

  内容简介:

  夫妻双方均为攀枝花户籍并参加攀枝花市社会保险的城乡居民,按政策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孩子并落户攀枝花的家庭。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每孩每月发放 500元育儿补贴金,直至孩子3周岁。

  工作流程:

  个人申报→乡镇初审→县(区)审批→资格年审→上报市级→市县匹配资金→资金发放。

  政策来源:

  《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发放育儿补贴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攀卫规〔2023〕1 号)。

  主管单位及咨询电话:

  东区卫生健康局:0812-2232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