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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东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权责清单

时间: 2022-07-28 来源: 攀枝花市东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东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东区本级行政权力清单序号(2021年本)

设定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方式

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节约能源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综合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条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或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2222800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

4.《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条。

综合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2222800

 

3

行政处罚

对非食盐定点企业生产或批发食盐的行政处罚

31

《食盐专营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综合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或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三条。

3.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2222800

 

4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生产或批发食盐、非食用盐的行政处罚

32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综合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或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三条。

3.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2222800

 

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购进食盐的行政处罚

33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综合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或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三条。

3.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2222800

 

6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作出食盐或非食用盐标识的行政处罚

34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九条。

综合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或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三条。

3.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2222800

 

7

行政处罚

对食盐定点企业违反规定聘用禁业限制人员的行政处罚

35

《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一条。

综合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或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三条。

3.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2222800

 

8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生产企业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36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

综合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或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2222800

 

9

行政处罚

对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备案的行政处罚

37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产业股

1.立案责任:对企业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备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4.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2222800

 

10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依法将备案制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38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产业股

1.立案责任:对企业未依法将备案制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4.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2222800

 

11

行政处罚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39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产业股

1.立案责任: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4.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2222800

 

12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或查封场所

1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三条。

综合股

1.催告责任:负有盐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下达通知书,履行催告义务。

2.决定责任:负有盐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或场所作出查封扣押决定,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执行。

3.执行责任: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的,及时变折价处理;移送公安机关的,随案移送;不构成违法行为或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没收的,解除查封、扣押。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2222800

 

13

行政检查

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2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综合股

1.检查责任:对监控化学品生产和使用企业,检查国际视察准备工作、生产使用原始记录、原料出入库记录、记录保存期限及完整性、年度数据宣布等;对经营企业,检查运输和储存全过程管理能力、管理制度、经营记录等。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2222800

 

14

行政检查

对涉盐生产经营有关单位、个人开展监督检查

3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三条。

综合股

1.检查责任:加强对涉盐生产经营有关单位、个人的监督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涉盐生产经营有关单位、个人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后归档。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2222800

 

15

行政奖励

对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和反窃电行为的奖励

2

1.《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七条。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4.《四川省反窃电管理办法》第七条。

5.《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八条。

综合股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成效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年度表彰奖励。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四川省反窃电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2222800

 

16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4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产业股

1.受理责任:依托四川一体化在线省政务服务平台,公示项目备案需要填报的信息。

2.审查责任:企业对提供技术改造项目资料及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进行承诺;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平台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在收到备案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平台告知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或依法另行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已备案、已取得项目代码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当撤销备案。

3.决定责任:对属于本级备案机关权限内的项目,收到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3.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2-222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