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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德颐·悦森和璟项目案)

时间: 2021-06-25 来源: 攀枝花市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阅读次数:

  

  案件名称:四川吉昌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西部网络文学文创基地工程(德颐·悦森和璟项目)边坡土石方整理施工中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扬尘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2月3日,我局接到攀枝花市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移交西部网络文创十里森林公园项目和太古广场项目扬尘污染问题线索的函》,我局据此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西部网络文学文创基地工程(德颐·悦森和璟项目)位于东区新宏路11号。建设单位为:攀枝花国穗置业有限公司。边坡土石方整理施工单位为:四川吉昌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工程于2020年9月进场开工,边坡土石方整理施工预计2021年3月底完成,工程合同价约400万元。

  二、调查处理

  经调查,四川吉昌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西部网络文学文创基地工程(德颐·悦森和璟项目)边坡土石方整理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现场土石方作业区域裸露土石方未完全覆盖;场区施工道路未硬化;土方施工区域洒水抑尘设备数量配置不足;施工现场防尘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371项:对违法行为适用一般情形裁量标准的,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考虑其公司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五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现阶段,部分建筑工程建设、建筑施工工地、建筑拆迁工地等因未采取防尘措施、防尘措施不当、防尘设施不足等原因,导致施工扬尘污染严重,其在空气颗粒物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已成为影响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扬尘颗粒物会成为细菌和病毒的介质在空气中长时间随风飘散,从而加快传播速度和面积,易被人体通过呼吸进入人体,引起一系列疾病,甚至危及生命,严重影响人民身体健康。

   为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扬尘等问题进行管控,从法律层面界定了相关责任单位造成施工扬尘污染的责任及后果,施工单位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制定《施工扬尘工作方案》,认真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违规将会受到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