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0-12-28 阅读次数: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单位或自然人 |
违法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营业执照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备注 |
1 |
攀东林罚决字(2020)第1号 |
非法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 |
尹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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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尹某在不能提供合法来源和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利用“三有”野生动物进行展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处罚决定第一项由区林业局没收后放生处理;决定第二项已执行。 |
东区林业局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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