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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林业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表
填表单位:攀枝花市东区林业局 填表时间: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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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 |
单位名称 |
主体法律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 |
执法权力依据的条款内容 |
行政强制权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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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行政机关 |
攀枝花市东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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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要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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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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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组织 |
攀枝花市东区林业执法稽查队 |
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第七条:加强对林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中“要加强林政执法体系和队伍建设,严格执法”的精神,于1998年出台《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决定》(川府发〔1998〕58号),第五条:加强资源林政管理,严格依法治林,明确规定:“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强化资源林政管理,坚决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组建林政稽查队,负责对森林资源保护工程的监督管理;调整和加强检查站,加大对木材运输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保护林地,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对毁林开垦的林地,要限期退耕还林。” 1998年8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的决议》,《决议》第三条“严格依法治林,强化林政管理”,提出“建设高素质林政稽查队伍,强化天然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依法打击破坏天然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决定》(川府发〔1998〕58号),第五条:加强资源林政管理,严格依法治林,明确规定:“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强化资源林政管理,坚决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组建林政稽查队,负责对森林资源保护工程的监督管理;调整和加强检查站,加大对木材运输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保护林地,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对毁林开垦的林地,要限期退耕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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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有权扣押所运输的木材:(一)无木材运输证的;(二)…;(三)…;(四)…;(五)…;(六)…。拒不停车接受检查、强行运输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有权扣押所运输的木材。 |
审核人:安杰 填表人: 安萍 联系电话:625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