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0-10-22 来源: 攀枝花市东区生态环境局 阅读次数:
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VOCs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现将开展VOCs自行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请各涉VOCs排放的排污单位于2020年11月7日前按照国家《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要点》(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要求完成VOCs自行监测工作,并将监测结果报东区生态环境局备案。同时各企业需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1号令)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行监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