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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质量自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0-10-22 来源: 攀枝花市东区生态环境局   阅读次数:

  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川环函〔2018〕1696号),为强化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不当干预生态环境监测行为,有效遏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现就开展东区范围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自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查时间

  即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

  二、自查内容

  (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专项自查

  1.非辐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专项自查

  自查对象包括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自查内容主要包括:资质认定有效期和监测能力范围、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标准物质使用、机动车排放检验操作流程及规范、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等情况;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监测过程痕迹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具体自查表参照附件1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参照附件2执行。

  2.辐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专项自查

  主要包括社会化辐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自查内容主要包括:资质认定和监测能力范围情况;依法适用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情况;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情况;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情况;按照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开展辐射监测情况。具体自查表参照附件3执行。

  (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自查

  主要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钢铁、冶金、化工等行业工业企

  业。自查内容主要包括:自行监测方案、原始记录等基础信息、异常情况处理、监测信息公开等情况;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日常运行维护校准、设备比对校验等情况以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情况。具体自查表参照附件4执行。

  三、其他要求

  各相关企业按照对应附件表格在8月27日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上报至东区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于年底前开展专项检查工作,请各单位认真自查,并备好资料,做好迎检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