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11-15 来源: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2号)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4年第2号),涉及1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1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攀枝花市东区小吴干货门市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泡大红椒;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4年3月28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小吴干货门市;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经营上述豆筋未索取购进票据、未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上述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山梨酸及其钾盐的豆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5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7.6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5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攀枝花市东区老黄干杂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豆筋;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4年3月10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老黄干杂店;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经营上述豆筋未索取购进票据、未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上述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山梨酸及其钾盐的豆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18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7.2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攀枝花市东区唐春艳副食品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山柰;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4年3月12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唐春艳副食品店;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经营上述山柰未索取购进票据、未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上述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山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5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2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5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攀枝花市东区李道芬干杂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山柰;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4年2月15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李道芬干杂店;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3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农药残留超限量的食品(山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采购上述批次食品(山柰)时未进货查验并保存供货商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和销售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9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5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
五、攀枝花市东区曹港兴旺干杂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干枸杞(水果干制品);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4年2月24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曹港兴旺干杂店;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3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干枸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购进食品(干枸杞)时未进货查验并保存供货商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和销售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9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
六、攀枝花市东区西海岸定富干货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白芷;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4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李道芬干杂店;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3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白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采购上述批次食品(白芷)时未进货查验并保存供货商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和销售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9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
七、攀枝花市东区西海岸唐勇干副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辣椒面;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4年4月12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西海岸唐勇干副店;不合格项目:胭脂红。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3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辣椒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采购上述批次食品(辣椒面)时未进货查验并保存供货商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和销售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9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中加入了食用相关食品复配膨松剂。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
八、攀枝花市东区文溢小吃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玉米馒头;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4年2月15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文溢小吃店;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2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经营上述复配膨松剂未索取购进票据、未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上述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复配膨松剂的玉米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20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中加入了食用相关食品复配膨松剂。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
九、攀枝花市东区文溢小吃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荞麦馒头;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4年4月17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文溢小吃店;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2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经营上述复配膨松剂未索取购进票据、未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上述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复配膨松剂的荞麦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20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攀枝花市东区王海椒调料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山柰;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4年3月17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王海椒调料店;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2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山柰未索取购进票据、未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14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一、攀枝花市东区王海椒调料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白芷;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7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王海椒调料店;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3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白芷未履行进货查验保存销售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会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上述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14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二、攀枝花市东区广财米面豆制品经营铺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泡大红椒;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4年4月16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广财米面豆制品经营铺;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3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上述经营超限重使用食品深加刑的食中的行为地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4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4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三、攀枝花市东区琪轩小吃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甜馒头;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4年4月18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琪轩小吃店;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14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四、攀枝花市东区琪轩小吃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豆沙小馒头;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4年4月18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琪轩小吃店;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14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原因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五、攀枝花市东区味乡源卤味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卤猪耳朵;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4年4月18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味乡源卤味店;不合格项目:日落黄。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14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5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生产过程中未注意过程控制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