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3-02-07 来源: 东区民政局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 649 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28 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攀府发〔2013〕42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简称分类施保, 下同)是指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重点困难人员提高其救助水 平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 分类施保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的原则,采取城乡统一、分类救助的方式,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水平。
第二章 分类施保对象界定
第四条 分类施保对象是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因重大疾病、慢性疾病、残疾、年老、未成年、就学等原因造成 生活困难的人员。
第五条 分类施保对象包括:
(一)重大疾病患者指患有癌症、终末期肾病(尿毒症)、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急性心肌梗死、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唇腭裂、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胰腺炎、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脑瘫等疾病的对象;重性精神疾病指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慢性病患者指患有高血压 2 级及以上伴心、脑、肾损害;Ⅱ 型糖尿病;慢性肺心病、风心病、心肌病合并心功能不全或心律 失常;冠心病;帕金森病,癫痫;非重性精神疾病;急性脑血 管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合并感染;肌萎缩侧索硬化,重症肌无 力;乙型肝炎;甲亢、甲减等疾病的对象。重病、慢性病患者在申请分类施保时须提供近三月内二级以 上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的检查化验报告单、 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二)重度残疾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二级残疾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一、二、三级残疾对象。中度残疾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级残疾(含四级视力残疾)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四级残疾的对象。
(三)老年人指以身份证为依据,年满 70 周岁以上对象。
(四)学龄前儿童指以身份证号为依据,未满 6 周岁对象。
(五)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指以学生证(证明)为依据,正在 接受国家义务教育的小学生、初中生。
(六)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指以学生证(证明)为依据,正 在接受国家教育的高中生、中职生、大学生。
(七)城市三无对象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 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 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对象。
(八)失独老人指由县(区)卫计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死亡 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中的 60 岁以上老年人。
第三章 分类施保标准
第六条 分类施保以 2018 年低保标准为基数(即:城市 500元/月,农村 310 元/月),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重大疾病患者每月享受 40%的生活救助;慢性疾病患者每月享受 30%的生活救助。
(二)重度残疾人每月享受 40%的生活救助;中度残疾人每月享受 30%的生活救助。
(三)80 岁以上的老年人每月享受 40%的生活救助;70-79岁的老年人每月享受 20%的生活救助。
(四)学龄前儿童每月享受 15%的生活救助。
(五)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月享受 20%的生活救助。
(六)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月享受 25%的生活救助。
(七)城市三无对象每月享受 40%的生活救助。
(八)失独老人每月享受 100%的生活救助。
第七条 凡同时具备两种以上分类施保条件的对象,按就高原则享受一种分类施保。
第四章 分类施保管理
第八条 分类施保的申请审批程序按城乡低保的流程办理。
第九条 分类施保对象档案按城乡低保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分类施保金与城乡低保金同渠道一并发放。
第十一条 分类施保所需资金从城乡低保资金中列支,资金 管理按照低保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各县(区)民政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开展分类施保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4 月 30 日起施行。《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暂行办法>的通知》(攀民政〔2014〕19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