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3-02-07 来源: 东区民政局 阅读次数:
银江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保障作用,加强制度建设,按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13 号)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攀府发〔2015〕20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救急难”为中心,坚持应救尽救,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原则;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摆脱临时困境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的原则;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衔接与配合,形成合力;坚持资源统筹,实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二、临时救助对象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临时救助有关规定,我区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以公安部门《居住证》为准)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经社会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按照本意见申请临时救助。其他人群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家庭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三、临时救助事项及标准
(一)救助事项。根据申请对象的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申请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时间等因素,对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 重大疾病、就学、伤害、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事件,生活陷入困境,无法维持当前基本生活的家庭或个人,在享受现有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社会帮扶(捐赠)等措施后,个人承担的费 用仍然较大的,以保障基本生活为原则按程序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二)救助标准:
1.对就医的家庭,给予不超过 5000 元的一次性救助。
2.对子女升学的家庭,给予不超过 3000 元的一次性救助。
3.对遭受自然灾害的低保、低收入家庭,给予同期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 4-6 倍的一次性救助;对一般困难家庭,给予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 3-6 倍的一次性救助。
4.对生活陷入困境,无法维持当前基本生活的低保、低收入家庭,给予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 4-6 倍一次性救助;对一般困难家庭,给予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 3-6 倍的一次性救助。
5.对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包括两劳释放人员),给予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 3 倍的一次性救助。
6.本意见所述“生活陷入困境”是指当事人或家庭在吃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基本支出突然增加,现有收入财产及收益不足以支付的情况。
(三)对下列人员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1.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
2.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3.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4.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5.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
6.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四、临时救助工作程序
(一)申请程序。持有东区户籍的人口在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持有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居住地向街道办事处(银江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对于办理申请事项(如书写文书、填写表格等) 有困难的申请人,或者行动或语言表达能力有困难的申请人,居(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户口簿、居住证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东区公安消防大队和街道办事处(银江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责任认定、人身伤害赔偿处理结果等资料;医疗费用结算、报销单据、医疗救助等资料;家庭成员收入财产证明、支出票据等资料,以及区民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与临时救助有关的资料。无正当理由,街道办事处(银江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和居住地都在东区,但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其家庭应向共同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银江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非东区户籍且无居住证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所在街道协助其向市救助站申请救助。
(二)审核程序。各街道办事处(银江镇人民政府)接到临时救助申请材料后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遭遇的困难类型和程度等信息逐一进行核查,开展入户调查。经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居(村)民委员会张榜公示 5 天。公示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银江镇人民政府)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和救助金额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区民政局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审核期限可延长 3 个工作日。公示后,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有疑义的,街道办事处(银江镇人民政府)再次组织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入户调查。对于申请材料要件不完备的,街道办事处(银江镇人民政府)应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三)审批程序。区民政局在接到街道办事处(银江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后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居(村)民委员会公示 5 日;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出具书面通知书,由街道办事处(银江镇人民政府)通达申请人。如遇 特殊情况,审批期限可延长 3 个工作日。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四)应急程序。情况紧急须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 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街道办事处(银江镇人民政府)应先行救助。根据情况,由街道办事处、银江镇人民政府电话报请区民政局同意后,在 2000 元限额内直接发放现金,实行先救助后审批的紧急救助程序。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 齐申请、审核、审批手续。
(五)临时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文件精神, 我区临时救助资金全面推行社会化发放管理方式,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若启动应急程序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 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对象,街道办事处(银江镇人民政府)要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 要主动宣讲政策,协助其申请有关社会救助。
五、完善临时救助工作机制
(一)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街道办事处(银江镇人民政府)要依托办事大厅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受理窗口, 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确保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引导和鼓励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完善临时救助内容, 实行多种方式救助;动员、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区民政局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鼓励社会各界向具有接受社会捐赠资质的公益慈善组织提供临时救助资金捐赠。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三)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区财政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城乡低保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六、完善临时救助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分级负责制。依托东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临时救助工作中的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合理分配权重; 考核结果纳入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部门协作。区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临时救助各项 工作,制定和调整临时救助政策;区卫生局负责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惠民医疗政策;区教育局负责落实困难家庭 学生在现有国家助学政策内的各项教育资助制度,进一步完善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困难家庭学生在校教育救助 政策;区住建局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区人社局负责做好医疗 保险和困难家庭人员就业帮扶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筹集临时救助 资金和工作经费;区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做好临时救助资金管理 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局等其他有关部门要 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力量保障。区级各部门、各街道(镇)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能力建设,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人员数量等因素,明确承担临时救助工作的人员和职责,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充分发挥居(村) 委员会的作用,积极做好临时救助困难排查、信息报送、政策咨询、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临时救助管理水平。
(四)加强监督管理。建立临时救助经办人员和社区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临时救助备案制度,严格核查管理。区民政局、 街道办事处(银江镇人民政府)要公开临时救助监督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切实加强临时救助来信来访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制、 首问负责制、限期办结制、复查复核制等制度,做到有诉必问、 有访必复。对符合申请审批条件的不予受理和审批的;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批准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 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的对象,民政部门除追回领取款 物外,还要取消其当年申请临时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的资格。
七、其他
自本意见发文之日起,《攀枝花市东区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攀东府办〔2014〕38 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