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3-02-07 来源: 东区民政局 阅读次数:
各县(区)政府,钒钛高新技术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保障作用,加强制度建设,按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 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13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
(一)目标任务。各县(区)政府要在 2015 年底前全面建立规范的临时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要求。坚持以“救急难”为中心,坚持应救尽救, 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衔接与配合,形成合力;坚持资源统筹,实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二、临时救助对象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临时救助有关规定,我市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以公安部门《居住证》为准)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经社会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按照本意见申请临时救助。其他人群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家庭和个人,由县(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三、临时救助事项及标准
根据申请对象的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申请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时间等因素,对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重大疾病、就学、伤害、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事件,生活陷入困境,无法维持当前基本生活的家庭或个人,在享受现有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社会帮扶(捐赠)等措施后,个人承担的费用仍然较大的,以保障基本生活为原则按程序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一)对就医的家庭,给予不超过 5000 元的一次性救助。
(二)对子女升学的家庭,给予不超过3000 元的一次性救助。
(三)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 2 倍的家庭)给予我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 4~6 倍的一次性救助。
(四)其他困难家庭给予我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 3~6 倍的一次性救助。
(五)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给予我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 3 倍的一次性救助。
(六)本意见所述“生活陷入困境”是指当事人或家庭在吃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基本支出突然增加,现有收入财产及收益不足以支付的情况。
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城镇化进程、统筹城乡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我市临时救助标准,逐步实现城乡临时救助标准一体化。
四、临时救助工作程序
(一)申请程序
1.依申请受理。持有本市户籍的人口在户籍地,持有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居住地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对于办理申请事项(如书写文书、填写表格等)有困难的申请人,或者行动或语言表达能力有困难的申请人,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人应提交户口簿、居住证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火灾事故证明,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责任认定、人身伤害赔偿处理结果等资料;医疗费用结算、报销单据、医疗救助等资料; 家庭成员收入财产证明、支出票据等资料,以及当地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与临时救助有关的资料。无正当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和居住地都在攀枝花市,但 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其家庭应向共同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非本市户籍且无居住证的人员,县(区)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照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没有设立救助站的县(区),由县(区) 政府民政部门协助其向市救助站申请救助。
2.主动发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了解、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县(区)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级救助站(未保中心)在发现或接到公安、城管等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主动受理。
(二)审核程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临时救助申请材料后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遭遇的困难类型和程度等信息逐一进行核查,开展入户调查。经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 5 天。公示无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和救助金额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审核期限可延长 3 个工作日。公示后,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有疑义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再次组织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入户调查。对于申请材料要件不完备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三)审批程序。县(区)民政部门在接到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后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 5 日;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出具书面通知书,并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送达申请人。如遇特殊情况,审批期限可延长 3 个工作日。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四)应急程序。情况紧急须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根据情况,县(区)民政部门可授权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 2000 元限额内直接发放现金,实行先救助后审批的紧急救助程序。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申请、审核、审批手续。
(五)临时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临时救助资金要全面推行社会化发放管理方式,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通过金融机构按时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对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 要主动宣讲政策,协助其申请有关社会救助。进一步完善慈善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慈善组织在救助工作中的作用,对需要公益 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 提供专业服务或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五、完善临时救助工作机制
(一)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县(区)政府要依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事大厅、政务大厅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受理窗口,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确保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民政部门要会同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要求,根据职责,明确受理、分(转)办、反馈等业务环节的流程、责任,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求助对象。
(二)完善信息核对共享机制。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准确认定救助对象。要加快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民政、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慈善会等救助帮扶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救助帮扶,提高社会救助资源使用效率。
(三)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和鼓励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县
(区)政府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完善临时救助内容,实行多种方式救助;动员、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鼓励社会各界向具有接受社会捐赠资质的公益慈善组织提供临时救助资金捐赠。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四)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市、县(区)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市财政对三区给予适当补助,重点向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绩突出的区倾斜。临时救助资金由县(区)财政落实“兜底”责任。城乡低保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六、强化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 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临时救助工作中的问题。要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合理分配权重;考核结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部门配合。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临时救助各项工作,制定和调整临时救助政策;卫计部门负责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惠民医疗政策;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困难家庭学生在现有国家助学政策内的各项教育资助制度,进一步完善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困难家庭学生在校教育救助政策;住建部门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医疗保险和困难家庭人员就业帮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做好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公安、城管等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能力建设。县(区)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能力建设,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人员数量等因素,明确承担临时救助管理职责的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充分发挥村(居)委员会的作用,积极做好临时救助困难排查、信息报送、政策咨询、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临时救助管理水平。
(四)加强监督管理。县(区)政府要建立临时救助经办人员和社区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临时救助备案制度,严格核查管理。县(区)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公开临时救助监督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切实加强临时救助来信来访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制、首问负责制、限期办结制、复查复核制等制度,做到有诉必问、有访必复。对符合申请审批条件的不予受理和审批的;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批准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的对象,民政部门除追回领取款物外,还要取消其当年申请临时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的资格。
七、其他
本意见自 2015 年 7 月 25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各县(区)政府,钒钛高新技术园区管委会,市级各救助管理部门可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攀办发〔2013〕52 号)同时废止。